2) 指出施工方案中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相抵触之处; 3) 指出施工方案需进一步明确、澄清和补充之处。 注:如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逐条指出。 2、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1) 根据审核内容指出施工方案内容缺失和遗漏之处;
2) 指出施工方案中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相抵触之处; 3) 指出施工方案需进一步明确、澄清和补充之处; 4) 对施工方案编制深度给予评价;
5) 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最终审核意见。
注:最终审核意见可分为:1)不同意本施工组织设计,需重新编制和报审;2)根据审核意见补充编制和提交施工组织设计;3)根据审核意见提出需进行书面明确和澄清之处;4)同意本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此方案组织施工。
十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意见的处理
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发现报审程序和必要的资料不完备;存在重大内容错误和遗漏;对周边环境认识和了解存在重大错误;工程重点和关键的风险因素便是不清,措施不可靠;关键的施工管理和控制措施违反强制性标准,总监理工程师应不同意该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并报审。 2、 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存在部分内容的缺失和遗漏或施工方案编制深度不够,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施工单位补充编制并按原有程序提交补充施工组织设计或修改文件,监理应将前后两份文件合并审批。对施工单位自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文件,可按照此要求执行。 3、 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存在对规定的内容描述不清楚或含糊容易引起歧义,文中存在多处笔误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书面明确和澄清,此书面文件应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附件文件。 4、 施工单位对监理提出的审批意见存在疑义的,经解释表示不能接受的,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方案讨论会,可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专家和方案编制和审批人员参加,共同讨论对施工方案的疑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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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按会议纪要确定的事项执行。对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建设单位邀请专家进行施工方案转移评审,由专家确定施工方案的评审意见,总监应要求施工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执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并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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