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3)

2019-04-17 14:39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四)。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4) 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拟办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10)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1)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货币经纪公司

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五)。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4)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 (6)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7)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应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9)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意见函,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货币经纪公司。

(10)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13)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及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六)。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4)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 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 从业人员中曾从事金融业务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的人员比例。

(10)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制定的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11)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2)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4)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 (2)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支机构设立 1.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3)货币经纪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及对拟设分公司经营管理授权的决议。

(4)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5)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6)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货币经纪公司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筹建工作完成情况。 (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4)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5)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营业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服务对象,及设立代表处的理由等。

(2)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3)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4)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货币经纪公司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5)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代表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6)代表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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