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变更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组织形式的理由及具体的变更内容。 (2) 股东(大)会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 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适用时)。
(4) 涉及需要许可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6)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完成情况报告的材料目录:
(1) 完成变更组织形式有关程序的说明,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完成情况等。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公司章程
6.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修改章程的理由和修改的具体内容。
(2) 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 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4)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合并或分立
7.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分立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 (2)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分立实施方案。
(4) 分立后原公司的遗留业务处臵及风险控制方案。
(5) 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公司分立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等情况的说明。
(2) 分立后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公告复印件。
7.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合并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 (2) 合并各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3) 合并实施方案。 (4) 合并各方草签的意向书。
(5) 被合并公司的遗留业务处臵及风险控制方案。
(6) 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8)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筹建、开业的申请材料目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公司完成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及对外公告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等情况的说明。
(2)合并后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公告复印件。
1.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变更事项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拟变更的新名称等。
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的说明。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说明机构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 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完成情况等。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事项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并对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有关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2)新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同意其合并或分立的批准书。 (3)新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新母公司的合并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5)新母公司的章程。
(6)新母公司的最大十家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7)新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其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8)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中国境内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由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及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名称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的说明。
(2)新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由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致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应说明变更住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 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变更完成情况等。 (2)新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终止 1.解散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解散的理由。 (2)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的决议。
(3) 清算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臵计划、员工安排计划等。
(4) 拟成立清算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5) 申请解散前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由清算组报告):
(1)清算报告。内容应包括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对公司资产清收、处臵情况,债务处理情况等。
(2)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并附对外公告复印件。 2.破产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