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内容应包括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目的,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及经营情况介绍,拟设代表处的城市。
(2) 申请表(见附件七)。
(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5)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章程。
(6)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大十家股东名单。 (7)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图。
(8)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9)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10)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1)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反洗钱制度或措施。如不涉及可能与洗钱相关的业务而未制定反洗钱制度或措施的,应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变更名称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出资人拟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的金额,以及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公司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2) 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拟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 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
(5) 拟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所在行业状况说明、纳税记录、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最后1项不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
境内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 拟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包括拟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与其他股东的关联情况等;对拟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前款要求提供的材料不适用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本集团财务公司的情况。
(7) 拟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 拟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投资入股后不与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还应提交拟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的说明。
拟投资入股财务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拟出资人为集团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提交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拟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最近2年内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承诺书(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以及投资入股后不与金融租赁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拟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拟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以上各项承诺书或声明应由拟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9) 境外金融机构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还应提交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境外金融机构向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如在注册地不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境外金融机构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或所在行业协会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 (10)拟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股权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等程序的完成情况。
3.变更注册资本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金额。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增加注册资本但不调整股权结构的,应提供各股东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4)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
(5)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况的说明(仅适用于信托公司);
(6)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上报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有关申请材料。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验资完成情况、工商注册变更等。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决议。 (3) 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新住所的地址和邮政编码及向拟迁入地和拟迁出地政府报告的情况。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股东(大)会同意异地迁址的决议。 (4) 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业务及风险的处臵方案。
(5) 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情况等。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形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