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决议。 (4)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5)拟从事外汇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6.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3)公司有权决策部门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决议。 (4)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交易员守则;
——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5)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6)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7)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8)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开办其他新业务
7.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开办新业务的定义,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特征和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新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新业务的操作规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5)新业务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和简历。 (6)申请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7)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臵。
(2)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八)。
(3)有权决定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4)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6)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声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7)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1)、(7)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4)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5)(6)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式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
(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4)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 1.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电子文档报送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及附件。基本信息的内容和格式依照银监会下发的客户端程序填写(客户端程序及使用说明可以从银监会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栏目下下载)。附件应报送以下内容:
(1)机构、业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的电子文档,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时报送。
(2)董事及高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目录(身份证、护照、职称、毕业证等证书类材料除外)的电子文档。 2.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正本一式二份,由下级机构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视情况另增加一至二份。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应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分局”。
(6)行政许可事项为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还应向受理机关单独提交受理申请书,受理申请书抬头应根据受理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分局”,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7)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