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出示交易证(有效期内),提供①本工程由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据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②投标人在本市商业银行或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以上二种材料根据投标人自身情况提供其一)、交纳招标文件资料工本费300元,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投标人拟派人员如有外省的执业资格证书在中标后须按浙江省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无法备案的,招标人将取 消其中标资格。 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投标人须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注:交易证办理事项请详见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发布的“关于启用苍南县建设工程交易证网上办理的通知”和“关于苍南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企业诚信库入库的通知”两个文件。(为避免错过投标,建议有关潜在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几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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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概述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概况: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概算工程费用、施工标段划分(如有)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监理服务内容和范围、监理服务期
1.3.1 本标段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和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工程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本标段工程监理投标人资质、能力和信誉要求 (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要求如下:
①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②在本单位曾担任过其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务被更换的,在原承担的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必须在投标文件里提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该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证明原件;
③除上述情况规定外,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通过验收为准);
④上述所指“通过验收”标准按投标人须知第10.1款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为准; ⑤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将否决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3)其他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其他人员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人员配备数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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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建筑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上的注册专业应为房屋建筑工程工程专业,水电安装工程施工监理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上的注册专业应为机电安装专业,附属工程施工监理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上的注册专业应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并同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③监理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员岗位证书》;见证员:中标后押证时项目班组必须配备见证员 1 人必须取得《温州市见证员证书》,投标时不需要提供;
④上述证书上如有注册执业单位名称或聘任单位的,则应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代建单位;
(3)为本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4)为本项目监理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9)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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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计价货币
本标段招标投标涉及计价货币的,均为人民币。
1.10 踏勘现场
1.10.1 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1投标预备会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监理服务规范和设计文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1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采用未进行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人提出问题和招标人澄清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2.2.3项。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资格后审采用网络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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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确认已收到该修改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技术标:包括内容及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3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审查文件封面 (2)投标企业情况一览表
(3)拟派本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一览表 (4)派驻本项目总监、专监、监理人员简历表
(5)承诺书、人员到位的承诺书、未被禁止投标、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承诺书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须提交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另行装袋,未提供原件的则视为投标无效。 3.1.4资信标包括以下内容:
(1)资信标封面
(2)投标人信誉及荣誉情况; (3)拟派项目总监情况; (4)拟派项目专监情况; (5)资信标得分情况自评表
注:须提交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另行装袋,未提供原件的则视为投标无效。 3.1.3商务标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标封面; (2)投标函; (3)监理费报价表。 3.1.6证书原件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
(3)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4)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5)各监理员证书;
(6)投标人业绩证明原件(含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资信标要求提供的原件(含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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