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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或质量管理原印章。
5.1.2、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附上述资料,经本部门主管加具意见后,依次业务部、 质管部、质量负责人进行审批。
5.1.3、有关部门如对资料有其它要求的,由采购员负责向厂家索取,资料完备后再送相应部门审批。
5.2、业务部门审查程序和要求:根据市场对该首营品种的接受程度、销售能力及资料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同意销售(或试销),并在“首营药品审批表”上签署具体的意见。 5.3、质管部门审查程序和要求: 5.3.1、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5.3.2、验证资料的真实性。 5.3.3、审查资料的合法性: 5.3.3.1、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5.3.3.2、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3.3.3、药品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 5.3.3.4、首营品种是否超出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范围或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 5.3.4、资料审查符合规定的,在“首营药品审批表”上签署“符合规定、准予购进”的具体意见;凡首营品种超出供应商的许可范围或本企业的经营范围、没有有效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超出有效期限的,应签署“不符合规定,不得购进”的具体意见。
5.3.5、资料不齐全的,应另纸以文字形式写上原因和要求,随资料和审批表退回药品购进部门补充完备后,再行审批。 5.4、审批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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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审核上述部门的签署意见,如有部门不同意销售的,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分析,确定是否接纳;如为质量负责人不同意购进的,可对原因进行核实后,签署不同意购进的意见。 5.4.2、各部门均同意购进和销售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资料审核情况,在“首营药品审批表”上签署的同意购进的具体意见后,转药品购进部门办理具体购进手续。 5.5、药品购进和资料归档:
5.5.1、药品购进人员根据有关部门及质管部、质量负责人审核同意购进销售的意见,办理具体购进手续,并对第一批来货向该企业索取该批号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原印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5.5.2、药品购进人员将有关资料交质管部存档。
5.5.3、质管员应根据《首营品种审批表》最终审批情况对审批合格的品种录入“本草纲
目”合格基础数据库,一经录入不得随意修改。 5.5.4、所有档案应按要求保存5年。
5.6、所有意见的签署均须有签署人全名和签署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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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管理操作规程 起 草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执 行 日 期: 年 月 日 分 发 部 门:质管部、业务部 起 草 日 期: 年 月 日 审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批 准 日 期: 年 月 日 1. 目的
建立药品采购操作规程,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2. 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 适用范围
药品购进过程的管理。 4. 职责
业务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采购的前置工作: 5.1.1采购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供货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5.1.1.2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A、所购进的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的生产或经营范围之内; B、所购进的药品是否在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
C、所购进的药品是否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停止或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1.1.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5.1.1.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业务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5.1.2首营企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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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定义: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 5.1.2.2涉及首营企业时,采购部门应索取并审核以下资料: 5.1.2.2.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1.2.2.2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5.1.2.2.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1.2.2.4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5.1.2.2.5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5.1.2.2.6《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应加盖首营企业公章原印章,确认真实、有效。
5.1.2.3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并附上以上资料,经质管部审核和质量负责人审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后,方可进行业务往来。 5.1.3首营品种审核:
5.1.3.1首营品种定义:本公司首次采购的药品。
5.1.3.2涉及首营企业时,业务部门应索取并审核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5.1.3.3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附上以上资料,经质管部审核和质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进。
5.1.4供应商销售人员审核:
5.1.4.1应索取、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5.1.4.1.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1.4.1.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5.1.4.2填写《供应商销售人员审核表》并附以上资料,经质管部审核后,方可进行业务洽谈。
5.1.5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交质管部归档保存。 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1.5.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5.1.5.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1.5.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5.1.5.4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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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5.1.5.6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5.1.5.7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5. 1.6供货单位经审核合格后,列入《合格供货单位目录》。审核不合格的不准购进药品。 5.2采购记录:
5.2.1、采购员根据市场销售和需求预测结合库存情况,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在《合格供应商目录》中选择供货单位,并在《本草管理系统》中录入计划,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核后生成采购订单;
5.2.2采购订单,应提供给财务部作为付款依据。提供给收货人员和验收人员作为收货及验收入库的依据。
5.2.3采购订单作为采购记录(电子记录),应记载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饮片的还应标明产地。采购记录至少保存5年。 5.3票据:
5.3.1购进药品,应附随货同行单(票)。随货同行单(票)应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如无单据或单据不符规定,应督促供应商尽快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单据,以免耽误验收入库。
5.3.2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凡未能提供发票的,不准购进。
5.3.3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5.3.4发票交财务部按有关规定保存。
5.4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应从有特殊管理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货。购进特殊管理药 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禁止使用现金交易,货款应汇到供货单位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