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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液氨储罐区须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储罐、管道、阀门、法兰等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并定期检验、检测、试压。
8.8.2.防止液氨储罐意外受热或罐体温度过高而致使饱和蒸汽压力显著增加。 8.8.3.加强液氨储罐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液氨储罐充装量,液氨储罐的储存体积不应大于50%?80%储罐容器,严禁过量充装,防止因超压而发生罐体开裂或闽门顶脱、液氨泄漏伤人。
8.8.4.在储罐四周安装水喷淋装置,当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淋水装置启动,防止液氨罐受热、爆洒。
8.8.5.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8.8.6.检修时做好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动火票审批制度,并加强监护和防范措施,空罐检修时,采取措施防止空气漏入管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8.8.7.严格执行防雷电、防静电措施,设置符合规程的避雷装置,按照规范要求在罐区入口设置放静电装置,易燃物质的管道、法兰等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电气设备应釆用防爆电气设备。
8.8.8.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严禁使用软管卸氨,应釆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卸氨。 8.8.9.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8.8.10.加强管理、严格工艺措施,防止跑、冒、漏;充装液氨的罐体上严禁实施焊接、防止因罐体内液面以上部位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发生爆炸。
8.8.11.坚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因外环境腐蚀发生液氨泄漏。 8.8.12.槽车卸车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卸车过程应有专人监护。
8.8.13.加强进入氨区车辆管理,严禁未装阻火器机动车辆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运送物料的机动车辆必须正确行驶,不能发生任何故障和车祸。
8.8.14.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撤离影响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氨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并及时撤离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8.8.15.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服装,作业人员实施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品,避免因正常工作时或事故状态下吸入过量氨气。 8.8.16.建立氨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用和储存人员必须熟悉氨的性质;杜绝误操作和习惯性违章。
8.8.17.液氨厂外运输应加强安全措施,不得随意找社会车辆进行液氨运输。电厂应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专项液氨运输协议。
8.8.18.由于液氨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密度比空气大的蒸气云,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和配电间出入门口不得朝向装置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8.19.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8.9.防止中毒与窒息伤害事故
8.9.1.在受限空间(如电缆沟、烟道内、管道等)内长时间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缺氧窒息。
8.9.2.在沟道(池)内作业时(如电缆沟、烟道、中水前池、污水池、化粪池、阀门井、排污管道、地沟(坑)、地下室等),为防止作业人员吸入一氧化碳、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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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氢、二氧化硫、沼气等中毒、窒息,必须做好以下措施:
8.9.2.1.打开沟道(池、井)的盖板或人孔门,保持良好通风,严禁关闭人孔门或盖板。
8.9.2.2.进入沟道(池、井)内施工前,应用鼓风机向内进行吹风,保持空气循环,并检查沟道(池、井)内的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范围内。
8.9.2.3.地下维护室至少打开2个人孔,每个人孔上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确保通风畅通。 8.9.2.4.井下或池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绳的一端必须握在监护人手中,当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在关闭人孔门或盖板前,必须清点人数,并喊话确认无人。
8.9.3.对容器内的有害气体置换时,吹扫必须彻底,不留残留气体,防止人员中毒。进入容器内作业时,必须先测量容器内部氧气含量,低于规定值不得进入,同时做好逃生措施,并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向容器内输送氧气。容器外设专人监护且与容器内人员定时喊话联系。
8.9.4.进入粉尘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进入有害气体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罩。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套头式防毒面具。进入液氨泄漏的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重型防化服。
8.9.5.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安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危险化学品。 8.9.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装设机械通风装置、冲洗水源及排水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并有出入库登记。化学实验室必须装设通风和机械通风设备,应有自来水、消防器械、急救药箝、酸(碱)伤害急救中和用药、毛巾、肥皂等。
8.9.7.有毒、致癌、有挥发性等物品必须储藏在隔离房间和保险柜内,保险柜应装设双锁,并双人、双账管理,装设电子监控设备,并挂“当心中毒”警示牌。 8.9.8.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必须装设机械排风装置,其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排气口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3m,并装有六氟化硫泄漏报警仪,且电缆沟道必须与其他沟道可靠隔离。
8.9.9.化验人员必须穿专用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酸(碱)手套、穿橡肢围裙和橡肢鞋。化学实验时,严禁一边作业一边饮(水)食。 8.10.防止电力生产交通事故
8.10.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监督及考核。严格执行车辆交通管理规章制度。
8.10.2.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严禁违章驾驶。叉车、翻斗车、起重机,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起重机、翻斗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
8.10.3.加强对各种车辆维修管理,确保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8.10.4.加强对多种经营企业和外包工程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8.10.5.加强大型活动、作业用车和通勤用车管理,制订并落实防止重、特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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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的安全措施。
8.10.6.大件运输、大件转场应严格履行有关规程的规定程序,应制订搬运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事前应对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9.防止火灾事故
9.1.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
9.1.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止火灾事故组织机构,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
9.1.2.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和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和火灾疏散演习,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9.1.3.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对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禁止使用过期和性能不达标消防器材。
9.1.4.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离,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水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9.1.5.消防设施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未设置保安电源的应按II类负荷供电。
9.1.6.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并应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使用方法,以防止人员在灭火中因使用不当中毒或窒息。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应每月检查一次。 9.1.7.检修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在禁火区动火应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1.8.变压器现场检修工作期间应有专人值班,不得出现现场无人情况。 9.1.9.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无人值守变电站其火灾报警信号应接入有人监视遥测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警。
9.1.10.值班人员(含门卫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能熟练操作厂站内各种消防设施;应制订具有防止消防设施误动、拒动的措施。 9.2.防止电缆着火事故
9.2.1.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9.2.2.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9.2.3.对于新建、扩建的主控室、主厂房、输煤、燃油、制氢、氨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
9.2.4.采用排管、电缆沟、隧道、桥梁及桥架敷设的阻燃电缆,其成束阻燃性能应不低于C级。与电力电缆同通道敷设的低压电缆、控制电缆、非阻燃通信光缆等应穿入阻燃管,或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
9.2.5.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同一通道内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按照电压等级的高低从下向上排列,分层敷设在电缆支架上。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9.2.6.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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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非直埋电缆接头的最外层应包覆阻燃材料,充油电缆接头及敷设密集的中压电缆的接头应用耐火防爆槽盒封闭。
9.2.8.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在电缆通道内敷设电缆需经运行部门许可。对贯穿在役变电站或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并由运行部门验收。
9.2.9.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主控室或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釆取分段阻燃措施。
9.2.10.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9.2.11.在电缆通道、夹层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9.2.12.在电缆通道、夹层内使用的临时电源应满足绝缘、防火、防潮要求。工作人员撤离时应立即断开电源。
9.2.13.电缆夹层、电缆沟宜安装温度、烟气监视报警器,重要的电缆隧道应安装温度在线监测装置,并应定期传动、检测,确保动作可靠、信号准确。
9.2.14.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运行规程规定对电缆夹层、通道进行定期巡检,并检测电缆和接头运行温度,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9.2.15.电缆通道、夹层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釆取安全电压的照明应充足,禁止堆放杂物,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发电厂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9.2.16.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9.2.17.电厂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lm。
9.2.18.电缆通道临近易燃或腐蚀性介质的存储容器、输送管道时,应加强监视,防止其渗漏进入电缆通道,进而损害电缆或导致火灾。 9.3.防止汽机油系统着火事故
9.3.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9.3.2.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9.3.3.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釆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9.3.4.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9.3.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9.3.6.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9.3.7.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9.3.8.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串联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识牌。
9.3.9.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油管道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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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巳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9.4.防止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着火事故
9.4.1.发电厂内应划定燃油区。燃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9.4.2.地上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防火堤的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建造,堤高宜为1~1.6m,用土质建造的防火堤顶宽不小于0.5m。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内的平地,从油罐基础向堤内侧基脚线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一般为5%~1%,并应有下水道或水封井,下水道应设闸门控制。地上油罐或半地下油罐的外壁到防火堤的内侧基脚线的距离,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油库规定设计要求。
9.4.3.防火堤内所构成的空间容积,应不小于堤内地上油罐总贮量的二分之一,且不小于最大油罐的地上部分贮量。如堤内只有一个油罐时,则其容积应不小于油罐的全部容积。
9.4.4.防火堤应保持坚实完整,不得挖洞、开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完毕后及时修复。
9.4.5.锅炉房内的燃油母管检修时,应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单元燃油(气)母管管段和支线。
9.4.6.必须制定燃油区的出入管理制度。非值班人员进入燃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并在入口处释放静电。
9.4.7.燃油区的一切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手电筒、电铃、自启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6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讯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9.4.8.燃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树木等易燃物品,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
9.4.9.燃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使之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燃油区宜安装在线消防报警装置。
9.4.10.燃油区周围必须设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并经常保持畅通。燃油区内禁止电瓶车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
9.4.11.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更换。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防静电接地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宜超过30Ω,露天敷设的管道每隔20~25m应设防感应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超过10Ω。
9.4.12.燃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9.4.13.参加燃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9.4.14.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泡沫灭火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