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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增加发电机励磁,同时减少有功负荷,切换厂用电,延迟一定时间,争取恢复同步。
11.19.发电机失磁异步运行。
11.19.1.严格控制发电机组失磁异步运行的时间和运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考虑对电网的影响时,汽轮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失磁异步运行能力,但只能维持发电机失磁后短时运行,此时必须快速降负荷。若在规定的短时运行时间内不能恢复励磁,则机组应与系统解列。
11.19.2.发电机失去励磁后是否允许机组快速减负荷并短时运行,应结合电网和机组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电网不允许发电机无励磁运行,当发电机失去励磁且失磁保护未动作时,应立即将发电机解列。
11.20.电网发生事故引起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频率等异常时,电厂重要辅机保护不应先于主机保护动作,以免切除辅机造成发电机组停运。
12.防止锅炉事故
12.1.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12.1.1.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除了防止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转子蓄热元件发生再次燃烧事故外,还要防止脱硝装置的催化元件部位、除尘器及其干除灰系统以及锅炉底部干除渣系统的再次燃烧事故。
12.1.2.在锅炉机组设计选型阶段,必须保证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本身及其辅助系统设计合理、配套齐全,必须保证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运行中有完善的监控和防止再次燃烧事故的手段。
12.1.2.1.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独立的主辅电机、盘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入口风气挡板、出入口风挡板及相应的联锁保护。
12.1.2.2.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停转报警信号应取自空气预热器的主轴信号,而不能取自空气预热器的马达信号。
12.1.2.3.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有相配套的水冲洗系统,不论是采用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水冲洗系统,设备性能都必须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电厂必须配套制订出具体的水冲洗制度和水冲洗措施,并严格执行。
12.1.2.4.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完善的消防系统,在空气及烟气侧应装设消防水喷淋水管,喷淋面积应覆盖整个受热面。如釆用蒸汽消防系统,其汽源必须与公共汽源相联,以保证启停及正常运行时随时可投入蒸汽进行隔绝空气式消防。
12.1.2.5.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计配套有完善合理的吹灰系统,冷热端均应设有吹灰器。如釆用蒸汽吹灰,其汽源应合理选择,且必须与公共汽源相联,疏水设计合理,以满足能够满足机组启动和低负荷运行期间的吹灰需要。
12.1.3.锅炉设计和改造时,必须高度重视油枪、小油枪、等离子燃烧器等锅炉点火、助燃系统和设备的适应性与完善性。
12.1.3.1.在锅炉设计与改造中,加强选型等前期工作,保证油燃烧器的出力、雾化质量和配风相匹配。
12.1.3.2.煤粉锅炉的油燃烧器必须配有配风器,以保证油枪点火可靠、着火稳定、燃烧完全。
12.1.3.3.锅炉釆用少油/无油点火技术进行设计和改造时,必须充分把握燃用煤质特性,保证锅炉少油/无油点火的可靠性和锅炉启动初期的燃尽率以及整体性能。
12.1.3.4.所有燃烧器均应设计有完善可靠的火焰监测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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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制造等阶段必须采取正确保管方式,应进行监造。 12.1.4.1.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釆用浸油防腐方式。
12.1.4.2.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应重视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着火报警系统测点元件的检查和验收。
12.1.5.必须充分重视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辅助设备及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新机基建调试和机组检修期间,必须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系统与设备的传动检查和试运工作,以保证设备与系统可用,连锁保护作正确。
12.1.5.1.机组基建、调试阶段和检修期间应重视空气预热器的全面检查和资料审查,重点包括空气预热器的热控逻辑、吹灰系统、水冲洗系统、消防系统、停转保护、报警系统及隔离挡板等。
12.1.5.2.机组基建调试前期和启动前,必须做好吹灰系统、冲洗系统、消防系统的调试、消缺和维护工作,应检查吹灰、冲洗、消防行程、喷头有无死角,有无堵塞问题并及时处理。有关空气预热器的所有系统都必须在锅炉点火前达到投运状态。
12.1.5.3.基建机组首次点火前或空气预热器检修后应逐项检查传动火灾报警测点和系统,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投用。
12.1.5.4.基建调试或机组检修期间应进入烟道内部,就地检查、调试空气预热器各烟风挡板,确保分散控制系统显示、就地刻度和挡板实际位置一致,且动作灵活,关闭严密,能起到隔绝作用。
12.1.6.机组启动前要严格执行验收和检查工作,保证空气预热器和烟风系统干净无杂杨、无堵塞。
12.1.6.1.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蓄热元件必须进行全面的通透性检查,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2.1.6.2.基建或检修期间,不论在炉膛或者烟风道内进行工作后,必须彻底检查清理炉膛、风道和烟道,并经过验收,防止风机启动后杂物积聚在空气预热器换热元件表面上或缝隙中。
12.1.7.要重视锅炉冷态点火前的系统准备和调试工作,保证锅炉冷态启动燃烧良好,特别要防止出现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燃烧不良。
12.1.7.1.新建机组或改造过的锅炉燃油系统必须经过辅汽吹扫,并按要求进行油循环,首次投运前必须经过燃油泄漏试验确保各油阀的严密性。
12.1.7.2.油枪、少油/无油点火系统必须保证安装正确,新设备和系统在投运前必须进行正确整定和冷态调试。
12.1.7.3.锅炉启动点火或锅炉灭火后重新点火前必须对炉膛及烟道进行充分吹扫,防止未燃烬物质聚集在尾部烟道造成再燃烧。
12.1.8.精心做好锅炉启动后的运行调整工作,保证燃烧系统各参数合理,加强运行分析,以保证燃料燃烧完全,传热合理。
12.1.8.1.油燃烧器运行时,必须保证油枪根部燃烧所需用氧量,以保证燃油燃烧稳定完全。
12.1.8.2.锅炉燃用渣油或重油时应保证燃油温度和油压在规定值内,雾化蒸汽参数在设计值内,以保证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点火时应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12.1.8.3.采用少油/无油点火方式启动锅炉机组,应保证入炉煤质,调整煤粉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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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磨煤机通风量在合理范围,控制磨煤机出力和风、粉浓度,使着火稳定和燃烧充分。
12.1.8.4.煤油混烧情况下应防止燃烧器超出力。 12.1.8.5.釆用少油/无油点火方式启动时,应注意检查和分析燃烧情况和锅炉沿程温度、阻力变化情况。
12.1.9.要重视空气预热器的吹灰,必须精心组织机组冷态启动和低负荷运行情况下的吹灰工作,做到合理吹灰。
12.1.9.1.投入蒸汽吹灰器前应进行充分疏水,确保吹灰要求的蒸汽过热度。 12.1.9.2.釆用微油点火方式启动的机组,在锅炉启动初期,空气预热器必须连续吹灰。
12.1.9.3.机组启动期间,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空气预热器应连续吹灰;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毎8h吹灰一次;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烟气侧压差增加时,应增加吹灰次数;当低负荷煤、油混烧时,应连续吹灰。 12.1.10.要加强对空气预热器的检查,重视发挥水冲洗的作用,及时精心组织,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正确地进行水冲洗。
12.1.10.1.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 12.1.10.2.若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停炉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有残留物积存,应及时组织进行水冲洗。
12.1.10.3.机组运行中,如果回转式空气预热器阻力超过对应工况设计阻力的150%,应及时安排水冲洗;机组每次大、小修均应对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发现受热元件有残留物积存,必要时可以进行水冲洗。 12.1.10.4.对空气预热器不论选择哪种冲洗方式,都必须事先制定全面的冲洗措施并经过审批,整个冲洗工作严格按措施执行,必须严格达到冲洗工艺要求,一次性彻底冲洗干净,验收合格。
12.1.10.5.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冲洗后必须正确地进行干燥,并保证彻底干燥。不能立即启动引送风机进行强制通风干燥,防止炉内积灰被空气预热器金属表面水膜吸附造成二次污染。
12.1.11.应重视加强对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风险点的监控。
12.1.11.1.运行规程应明确省煤器、脱硝装置、空气预热器等部位烟道在不同工况的烟气温度限制值。运行中应当加强监视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口烟风温度变化情况,当烟气温度超过规定值、有再燃前兆时,应立即停炉,并及时釆取消防措施。
12.1.11.2.机组停运后和温热态启动时,是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和冷却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容易产生热量积聚引发着火,应更重视运行监控和检查,如有再燃前兆,必须及早发现,及早处理。
12.1.11.3.锅炉停炉后,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和厂家要求停运空气预热器,应加强停炉后的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运行监控,防止异常发生。
12.1.12.若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立即将其隔绝,投入消防蒸汽和盘车装置。若挡板隔绝不严或转子盘不动,应立即停炉。
12.1.13.加强空气预热器外的其他特殊设备和部位防再次燃烧事故工作。
12.1.13.1.锅炉安装脱硝系统,在低负荷煤油混烧期间,脱硝反应器内必须加强吹灰,监控反应器前后阻力及烟气温度,防止反应器内催化剂区域有未燃烬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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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反应器灰斗需要及时排灰,防止沉积。 12.1.13.2.干排渣系统在低负荷煤油混烧期间,防止干排渣系统的钢带由于锅炉未燃烬的物质落入钢带二次燃烧,损坏钢带。需要派人就地监控。 12.1.13.3.新建燃煤机组尾部烟道下部省煤器灰斗应设输灰系统,以保证未燃物可以及时的输送出去。
12.1.13.4.如果在低负荷煤油混烧期间电除尘器在投入,电除尘器应降低二次电压电流运行,防止在集尘极和放电极之间燃烧,除灰系统在此期间连续输送。 12.2.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12.2.1.防止锅炉灭火。
12.2.1.1.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等各阶段都应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L/T1091—2008)。
12.2.1.2.根据《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004)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实际状况,制订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12.2.1.3.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运行人员,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12.2.1.4.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入炉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
12.2.1.5.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
12.2.1.6.1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炉膛吹扫、锅炉点火、主燃料跳闸、全炉膛火焰监视和灭火保护功能、主燃料跳闸首出等。
12.2.1.7.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和就地控制设备电源应可靠,电源应釆用两路交流220V供电电源,其中一路应为交流不间断电源,另一路电源引自厂用事故保安电源。当设置冗余不间断电源系统时,也可两路均釆用不间断电源,但两路进线应分别取自不同的供电母线上,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失去锅炉灭火保护功能。 12.2.1.8.炉膛负压等参与灭火保护的热工测点应单独设置并冗余配置。必须保证炉膛压力信号取样部位的设计、安装合理,取样管相互独立,系统工作可靠。应配备四个炉膛压力变送器:其中三个为调节用,另一个作监视用,其量程应大于炉膛压力保护定值。
12.2.1.9.炉膛压力保护定值应合理,要综合考虑炉膛防爆能力、炉底密封承受能力和锅炉正常燃烧要求;新机启动或机组检修后启动时必须进行炉膛压力保护带工质传动试验。
12.2.1.10.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确保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可靠投用。防止发生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
12.2.1.11.每个煤、油燃烧器都应单独设置火焰检测装置。火焰检测装置应当精细调整,保证锅炉在高、低负荷以及适用煤种下都能正确检测到火焰。火焰检测装置冷却用气源应稳定可靠。
12.2.1.12.锅炉运行中严禁随意退出锅炉灭火保护。因设备缺陷需退出部分锅炉主保护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严禁在锅炉灭火保护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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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退出情况下进行锅炉启动。
12.2.1.13.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直吹式制粉系统磨煤机堵煤断煤和粉管堵粉、热控设备失灵等。 12.2.1.14.加强点火油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
12.2.1.15.锅炉点火系统应能可靠备用。定期对油枪进行清理和投入试验,确保油枪动作可靠、雾化良好,能在锅炉低负荷或燃烧不稳时及时投油助燃。 12.2.1.16.在停炉检修或备用期间,运行人员必须检查确认燃油系统阀门关闭严密。锅炉点火前应进行燃油系统泄漏试验,合格后方可点火启动。 12.2.1.17.对于装有小油枪微油点火装置的锅炉点火时,严禁解除全炉膛灭火保护:当釆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任一角在180s内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磨煤机的运行;经充分通风吹扫、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投入。 12.2.1.18.加强热工控制系统的维护与管理,防止因分散控制系统死机导致的锅炉炉膛灭火放炮事故。
12.2.1.19.锅炉低于最低稳燃负荷运行时应投入稳燃系统。煤质变差影响到燃烧稳定性时,应及时投入稳燃系统稳燃,并加强入炉煤煤质管理。 12.2.2.防止锅炉严重结焦
12.2.2.1.锅炉炉膛的设计、选型要参照《大容量煤粉燃烧锅炉炉膛选型导则》(DL/T831—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
12.2.2.2.重视锅炉燃烧器的安装、检修和维护,保留必要的安装记录,确保安装角度正确,避免一次风射流偏斜产生贴壁气流。燃烧器改造后的锅炉投运前应进行冷态炉膛空气动力场试验,以检查燃烧器安装角度是否正确,确定锅炉炉内空气动力场符合设计要求。
12.2.2.3.加强氧量计、一氧化碳测量装置、风量测量装置及二次风门等锅炉燃烧监视调整重要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形成定期校验制度,以确保其指示准确,动作正确,避免在炉内形成整体或局部还原性气氛,从而加剧炉膛结焦。
12.2.2.4.采用与锅炉相匹配的煤种,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当煤种改变时,要进行变煤种燃烧调整试验。
12.2.2.5.应加强电厂入厂煤、入炉煤的管理及煤质分析,发现易结焦煤质时,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
12.2.2.6.加强运行培训和考核,使运行人员了解防止炉膛结焦的要素,熟悉燃烧调整手段,避免锅炉高负荷工况下缺氧燃烧。
12.2.2.7.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孔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旦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
12.2.2.8.大容量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防止炉膛沾污结渣造成超温。 12.2.2.9.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12.2.3.锅炉结构要符合炉膛防爆要求
12.2.3.1.锅炉结构,应根据锅炉容量和燃煤质量,充分考虑锅炉炉膛与烟道的抗爆强度。目前国际设计炉膛抗爆能力均大于6 kPa。对于燃用劣质煤的锅炉,其抗爆能力还应适当提高。
12.2.3.2.大容量锅炉应配置炉膛安全保护装置。670t/h及以上容量的锅炉应配装功能齐全的炉膛安全监控装置(FSSS),严防锅炉灭火放炮。制造厂和设计单位应向运行单位提供FSSS的操作指导资料和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