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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5.油罐区应有排水系统,并装有闸门。着火时关闭闸门,防止油从下水道流出扩大火灾事故。
9.4.16.油罐应有低、高油位信号装置,防止过量注油,使油溢出。
9.4.17.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火堤外并与防火堤间距不得小于5m。油泵房门窗应向外开放,室内应有通风、排气设施,油泵房与操作室的监视窗应设双层玻璃。 9.4.18.油泵房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9.4.19.燃油管道及阀门应有完整的保温层,当周围空气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一般不超过35℃。油管道、阀门、法兰附近的高温管道保温层上应包裹铁皮,防止燃油喷漏到高温管道引起着火。
9.4.20.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重柴油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
9.4.21.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出可燃气体。 9.4.22.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9.4.23.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9.4.24.油区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9.4.25.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9.4.25.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9.4.25.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扎断的措施;
9.4.25.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9.4.25.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9.4.25.5.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 9.4.25.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
9.4.25.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9.4.26.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发电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
9.4.27.检修油管道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9.4.28.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9.4.29.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并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
9.4.30.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油泵房及油罐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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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9.4.31.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9.4.32.油罐动火防范措施。
9.4.32.1.动火油罐应在相邻油罐的上风或侧风。
9.4.32.2.将动火油罐与系统隔离,并上锁。出清罐内全部油品,并冲洗干净。 9.4.32.3.拆开动火油罐所有管线法兰,油罐侧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盲(堵)板。
9.4.32.4.打开动火油罐各孔口,用防爆通风机从不同位置进行通风,且时间不少于48h。在整个动火期间通风机不得停止运行。
9.4.32.5.拆开管线法兰和打开油罐各孔口到动火开始这段时间内,周围50m半径范围内应划为警戒区域,不得进行任何明火作业。
9.4.32.6.每次动火前用测爆仪在各孔口处和罐内低凹、焊缝处,以及容易积聚气体的死角等处测量气体浓度,最好用两台以上测爆仪同时测量气体浓度,以防失灵。
9.4.32.7.当油罐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动火油罐侧设置隔离屏障。 9.4.32.8.按油罐着火的事故预想,做好一切扑救准备工作。
9.4.32.9.进入油罐的检修人员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无铁钉工作鞋,使用铜制工具。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
9.4.32.10.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9.4.32.11.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及时处理,不得在油区内保留残渣。
9.4.33.油管道火灾的扑救方法。
9.4.33.1.油管道泄漏,法兰垫破裂,喷油遇到热源起火,应立即关闭阀门,隔绝油源或设法用挡板改变漏油喷射方向,不使其继续喷向火焰和热源上。 9.4.33.2.使用泡沫、干粉等灭火器扑救或用石棉布覆盖灭火,大面积火灾可用蒸汽或水喷射灭火,地面上着火可用砂子、土覆盖灭火。附近的电缆沟、管沟有可能受到火势蔓延的危险时,应迅速用砂子或土堆堵,防止火势扩大。 9.4.34.卸油站火灾的扑救方法。
9.4.34.1.卸油站发生火灾时,如油槽车正在卸油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上盖,防止油气蒸发。同时应设法将油槽车拖到安全地区。
9.4.34.2.不论采取何种卸油方式,都应立即切断连接油罐和油槽车的输油管道,防止火势蔓延到油罐、油槽车。
9.4.34.3.密闭式卸油站火灾,应停止卸油,隔绝与油罐的联系,查明火源,控制火势。如沟内污油起火,应用砂子或土首先将沟的两端堵住,防止火势蔓延造成大火。如沟内敷设油管,应用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冷却,并隔绝油管两侧阀门。此时必须注意,由于水枪喷洒,油火可能随水流淌下蔓延。
9.4.34.4.敞开式卸油槽火灾,如卸油槽完整无损,盖板未被爆炸波浪掀开,可将所有孔、洞封闭,采用窒息法灭火。如油槽已遭破坏,应迅速启动固定的蒸汽灭火装置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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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防止制粉系统爆炸事故
9.5.1.制粉系统设计和磨煤机的选型与燃用煤种特性和锅炉机组性能要求相匹配和适应,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制粉系统防爆的问题,必须采取有利于防止爆炸的制粉系统型式,并采取防爆的措施,应对防爆门的设计和选型、组合充分考虑防爆要求。
9.5.2.不论是新建机组设计、还是由于改烧煤种等原因进行锅炉燃烧系统改造,都不能忽视制粉系统的防爆要求,对于褐煤和优质烟煤,应尽可能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
9.5.3.制粉系统必须有防爆和灭火措施。对磨煤机及系统,应设有充入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设施。
9.5.4.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
9.5.5.直吹式制粉系统应在磨煤机出口配有快速隔断阀。
9.5.6.制粉系统的风道与粉管的布置,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尽量避免煤粉在管道内沉积,含粉气流风速的设计应高于19m/s。 9.5.7.制粉系统的热风门必须设计为可以确保严密关闭的阀门或挡板。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制粉系统各出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9.5.8.制粉系统的逻辑和控制方式必须可靠,安全性应是最重要的因素。 9.5.9.防爆门防爆隔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及高温气体的排放方向应避免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及电缆安全。
9.5.10.制粉系统的温度控制:正常运行时,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启动时,在保证达到启磨要求的温度下,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停止时,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降至60℃以下(全关热风挡板,用冷风降低磨煤机的温度)。
9.5.11.制粉系统的风量控制:启动时,应首先用冷风进行吹扫,然后适当开启热风门调节磨煤机温度,控制升温速率,直至达到启磨要求的温度;停磨时,停止给煤机后应全关热风门,维持一定的冷风量进行吹扫,当磨煤机温度降至60℃以下停磨。
9.5.12.磨煤机的消防蒸汽系统应保证随时备用状态,系统的暖管及疏水应能保证需要随时投入充惰蒸汽。
9.5.13.制粉系统的联锁保护必须正常投入,特别是当磨煤机跳闸时,必须检查给煤机是否正常联跳。
9.5.14.发现断煤或满煤时,应降低磨煤机的温度,关小热风门,保持冷风门合理的开度,直至恢复正常。
9.5.15.制粉系统的设备,运行与备用设备的定期轮换应确保执行,杜绝备用设备长期停运。
9.5.16.煤仓的管理:计划大修停炉时,应提早安排将煤仓的原煤磨空,防止煤仓中长时间积煤自燃,并进行清理工作。
9.5.17.输煤系统应保证三块分离,在进入原煤仓前,确保去除木块、铁块及石块,同时应保证原煤粒度符合要求。
9.5.18.制粉系统的所有风压、风量及温度测点应定期检查校验,确保提供真实可靠的运行监控数据。
9.5.19.禁止在磨煤机运行时进行动火工作,在磨煤机停运时若进行动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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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好可靠的安全措施。
9.5.20.定期对制粉系统中可能存在积粉的设备及管道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及改进,防止积粉的产生。
9.5.21.定期对煤粉细度进行测量,保证合理的煤粉细度,防止煤粉过细。 9.5.22.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9.6.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
9.6.1.制氢站、发电机氢系统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在制氢站、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制氢站周围应设有不低于2 m的围墙。 9.6.2.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和氢罐区。因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应实行登记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制氢站前应先消除静电。
9.6.3.禁止在制氢室、储氢罐、氢冷发电机以及氢气管路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如必须在上述地点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气含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办理动火工作票后方可工作,工作中应至少每4 h测定空气中的含氢量并符合标准。
9.6.4.制氢站的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电气、通讯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6.5.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
9.6.6.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按规程规定置换为空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9.6.7.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或爆炸。
9.6.8.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9.6.9.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9.6.10.制氢室应设漏氢检测装置,房顶应有经常处于开启状态的透气窗。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防雷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9.6.11.氢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应受热,应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9.6.12.氢冷发电机的氢气置换操作必须使用CO2、N2等不活泼气体,按专门的操作规程进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必须保证各种气体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9.6.13.发电机氢冷系统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实现在线检测并进行定期校正化验。氢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台规定标准,其中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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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度不应低于96.0%,含氧量不应超过1.2%,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9.6.14.氢冷发电机的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当机内充满氢气时,密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空气、氢气侧各种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主油箱上的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9.6.15.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置换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气的管路也应隔断,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9.6.16.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9.6.17.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9.6.18.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9.7.防止输煤皮带着火事故
9.7.1.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9.7.2.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9.7.3.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必须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9.7.4.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9.7.5.禁止在粉尘浓度高的情况下(浓度达到爆燃)动火作业,每次在动火作业前检测粉尘浓度。
9.7.6.两侧皮带安运行规程规定定期轮换运行,皮带长时间停运不得存煤,并在停运前将所有通道、皮带、原煤斗除尘通风管内的积煤清理干净,防止煤粉自燃。 9.7.7.输煤系统的除尘装置的设计选型要适应生产需要,机组投产时,地面水冲洗及除尘系统应按设计完成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9.7.8.输煤通廊应坚持每班水冲洗地面,除尘系统要经常投入使用,冬季也应保证水冲洗地面和除尘,有缺陷应抓紧修复。
9.7.9.加强输煤电缆事故的预防,消除电缆老化现象,避免机械损伤,清除电缆积粉,定期做预防性试验,控制电缆过负荷。
9.7.10.输煤消防系统、器材定期检查、试验、有缺陷的要尽快修好使用,平时不准任意解除消防系统,并将之作为输煤交接班的检查内容。 9.7.11.皮带廊应加装火线报警装置,并建立定期维护试验制度。 9.8.防止脱硫系统着火事故
9.8.1.脱硫防腐工程用的原材料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储存、保管、运输特殊技术要求,入库储存分类存放,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置严禁动火标志,在其附近5m范围内严禁动火;存放地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照明灯具应选用低压防爆型。
9.8.2.脱硫原、净烟道,吸收塔,石灰石浆液箱、事故浆液箱、滤液箱、衬胶管、防腐管道(沟)、集水箱区域或系统等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
9.8.3.脱硫防腐施工、检修时,检查人员进入现场除按规定着装外,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以防止产生静电引起挥发性气体爆炸;各类火种严禁带入现场。 9.8.4.脱硫防腐施工、检修作业区,现场应配备足量的灭火器;防腐施工面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