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功能,藉以振奋人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王光祈的著作《中国音乐史》成书于1931年,1934年由中华书局出版发行。
作者撰写这本书的目的很明确,在书中的自白有提出。作者警觉到我们祖国礼乐之邦的衰微,想用音乐文化遗产来引起民族自觉之心,作者希望中国将来产生一种可以代表中华民族性的国乐——民族之声。表现了作者浓烈的爱国情怀。
王光祈的《中国音乐史》,用当时一种新的体例,分章叙述了历代乐律、宫调、乐谱、乐器的产生与发展变化等情况,旁及乐队、歌舞音乐、古典歌剧(戏曲)、器乐曲各个环节。其中重点阐述的是乐律与宫调两个部分,约占全书篇幅的一半。
王光祈认为我国传统的乐律理论,不仅能够体现民族音乐文化的悠久和发达,而且还能有力地驳斥“近代西儒所谓中国乐制,系从希腊学来”的论调。所以作者乐律进化的历史置于首要地位来叙述。作者觉得“从新研究中国古律,实是一种对于世界文化极有价值之举。”因此列举了自周秦时期出现的三分损益律,到汉京房六十律,南朝刘宋、钱乐之三百六十律,与上同时的何承天的新律,隋唐五代刘掉、王朴所提出的律制,宋蔡元定十八律,以至明朱载靖十二平均律等。他又有感于“中国各代正史,对于各律,往往记其名称,未详其音值;即有,亦与近代算法不同,令人阅之,不得要领。”故而他对各律的音值都反复地作了计算,并标出了详细的数据,便于人们研究查阅。 接着,书中又着重写到了“调的进化”一章。这一章中主要是叙
述宫调的演变问题。王光祈选列并解释了先秦时期的五音调与七音调,继至隋苏抵婆三十五调,唐燕乐二十八调,南宋七宫十二调,元曲、昆曲六宫十一调,以及明清二黄、西皮、梆子各调等,使学习者大略可知我国古代调的产生、发展与其由繁而简的变迁过程,以及获得一些关于宫调的基本概念。作者还分别从张炎《词源》、《新唐书》、《宋史》、沈括《补笔谈》等书中,将历代宫调的正名、俗名,以及工尺谱字诸项,辑集成为表式,以便对照参阅。
此书的后半节侧重写到的是“乐谱之进化”和“乐器之进化”两章。
在乐谱一章里,列举了律吕字谱、宫商字谱、工尺谱、宋俗字谱、七弦琴谱、琵琶谱等古代音乐谱式。叙述详略有致,言理扼要简明,使人读后不但可以增长乐谱发展历史的知识,同时又能懂得古代音乐多种多样的记谱原则与方法。
在乐器一章里,作者批判了那些“伏羲作琴,女娟作笙”之类不可置信的传说,又结合前述他所主张的“实物—典籍—推类”的研究方法。另外,在乐器的分类方面舍弃,作者舍弃了我国自古采用、但已不合时宜的八音分类法,而又适当借鉴西洋乐理,另立新体类别。本章所著录的全部乐器,均附有图式,既有名称,也有形象,非常直观。 评价:
王光祈的《中国音乐史》,比他之前的通史著作提供了不少新的东西;或又能深入某些环节,有所发现,有所开创,比同期、同类的
书著更胜一筹,因之它的历史价值、学术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王光祈在书中也表达了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感情。但是此书受到一定的时代和社会制度的局限的影响,在乐队、舞乐、歌剧、器乐诸章,作者描述的较为粗略,有些头重脚轻。文中还有一些语句衷贬不当。
沈知白《中国音乐史纲要》
沈知白(1904—1968年),中国音乐学家。原名登瀛,又名君闻、敦行。1904年3月18日生于浙江吴兴一个职员家庭,1968年9月15日逝世于上海。幼居武昌,在家塾读书。1924年毕业于上海工部局育才公学。1928—1945年在该校任英文、数学、物理教员。沈知白治学勤奋,诲人不倦,对中外音乐史及音乐理论均有深入的研究。50年代中期,主编音乐理论、技术丛书和音乐历史、传记丛书,并主持I.H.多尔然斯基《简明音乐辞典》的翻译、出版工作。60年代初期,在编订新版《辞海》的工作中担任音乐学科主编,除亲自撰写、修订音乐词目释文外,还悉心培养新生力量,为提高《辞海》音乐学科释文质量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理论著述有:《中国音乐史纲要》、《元代杂剧与南宋戏文》、《西洋音乐流传中国考略》、《中国音乐、诗歌与和声》等。
沈知白所著的《中国音乐史纲要》写于1958年,于1982年由上 海文艺出版社出版。《中国音乐史纲要》虽然是一本简晰的纲要性著作,但不失是一本有材料、有观点、有分析、有见解的中国音乐史专著。书中有不少中国音乐史的辨述和精彩的论述,值得我们重视。
这本书中值得我们尤其注意的是作者对散乐、京房六十律、十二
律和律学的见解。
在谈到散乐时,作者说到:“散乐一名见于《周礼·春官》:‘旎人掌教舞散乐’散乐是我国汉代以前民间就有的角抵戏,后来由西域传入的种种新奇的幻戏。乐舞等更丰富了它的内容”。
沈知白在阐述乐律的理论时常用以下两种办法:1.把古籍中的文字叙述改为用数字的方法来表示,做到简单明了。2.把乐律理论和现代乐理结合起来加以阐述。如他在阐述中国三分损益法和希腊毕达哥拉斯律的时候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沈知白认为,“古代毕达哥拉斯亦用五度相生法,但与三分报益法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毕氏的音律与我国古代用三分报益法而求得的十二律亦不完全相符”。在诸多的中国古代音乐史的著作中,将中国三分报益法和希腊毕达哥拉斯完全等同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沈知白先生是指出中国三分损益法生律和希腊毕达哥拉斯律不同的第一人。
对于京房的论述,的观点也与前人的有所不同。沈先生认为:京房在音乐科学上有极重大的贡献。他发现了以管定律的缺点,认为“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他列举了田边尚雄《东洋音乐史》中所记的竹声十三律的演算法,其校正后的半律黄钟为3寸9分。然后他又根据《吕氏春秋·古乐篇》所载“断二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一句,提出“在战国末期,难道古人已经知道管的长度应该加以校正吗?”的问题。接着,作者又谈到了钱乐之,他说:“在五世纪的前半期,宋钱乐之又从京房的第六十
律起仍用三分损益法继续演算而得三百六十律,日当一管,以合历数,这种律制没有丝毫实用价值,但钱乐之是一个天文学家,他计算力求精确,这种严肃的科学研究态度,对后世理论家是有很好的影响的”。这里作者否定了三百六十律,但肯定了钱乐之“计算力求精确”的精神,持辨证态度。他还认为:“十二律也许是用三分损益法,从变徽一音继续推算而得的。”
这本著作沈知白观察历史的视角十分远大,他不仅对于每个朝代的音乐现象、宫廷音乐、民间音乐、乐律、乐器等均加以研究,而且他的重点似乎更放在从宏观的角度来观察历史,因而往往能够得出非常精妙的判断。例如他指出:“民间音乐是我国历代音乐发展过程中的主流”。他认为中国历代关于音乐的文字记载一般都偏重统治阶级的典礼和乐律问题的探讨,而对于广大的民间音乐却很少记载。民间音乐在历代都是高度发达的。各朝各代雅乐一般都是从民间采集而来。春秋时代的《诗经》便是由民歌采集而成的。自秦代设置“乐府”之后,每个朝代更是开展大规模的民歌采集活动。魏晋以来,清商乐的一部分作为雅乐而保存了下来。唐宋以来,民歌推动了诗词的创作,而诗词的流传又保存了一部分民歌。宋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戏曲、曲艺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戏曲、曲艺综合了音乐、舞蹈、戏剧等诸要素,成为人民群众喜爱的一种综合的艺术体裁。因此沈知白指出“宋朝以前我国音乐主要是在歌舞形式中发展的,宋朝以后主要是在戏剧形式中发展的”。这样的结论告诉我们学习研究中国音乐史不能忽视近千年来戏剧和曲艺音乐的发展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