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证券及期货(披露权益—证券借贷)规则 1.11 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 1.12 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 1.13 证券及期货(认可对手方)规则
1.14 证券及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仲裁))规则 1.15 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2 证监会发出的重要守则。
2.1 一般——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操守准则。
2.2 与基金经理有关的操守准则(例如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守则、强积金产品守则、集资退休基金守则、与移民有关的投资计划守则)。 2.3 与机构融资顾问有关的守则(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3 证监会发出的指引。
3.1 与发牌有关者——发牌资料册、适当人选的准则、持牌人胜任能力的指引、持牌人进行持续培训的指引。
3.2 与业务守则有关者(一般)——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注册人或持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防止洗黑钱修订指引、适用于注册人的衍生工具场外交易活动的核心运作和财务风险管理机制、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记录规定的指引及审核受托人/代管人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制度的指引。 3.3 与互联网有关者——互联网监管指引、监管自动化交易服务的指引。 3.4 股份登记——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
第四章概要
考生在本章首先温习有关进行9类受规管活动(一类或多类)的公司以及支持其所隶属公司的代表的发牌要求,并分别论述对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各自适用的要求。
本章接着探讨了证监会为持牌法团草拟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财政资源)规则》所遵循的理念,其后温习了有关处理客户证券、证券抵押品及客户款项(如为证券,则由所有中介人处理;如为客户款项,则由持牌法团处理)的规则。
本章随后概述了备存记录的规定,以及有关成交单据、户口日结单、户口月结单及收据的规定。 本章最后温习了有关财务报表内容的规定及核数师须根据其查证结果发出具体确认书的规定。
要点
以下清单可帮助考生温习:
拟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公司及以代表身分为其所属公司从事这些活动的个人均须取得牌照。
拟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财务机构须向证监会注册为注册机构,该机构通常由金管局监管;注册机构须确保受聘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士为适当人选。
经证监会核准后,雇主可委任持牌代表为负责人员。
各持牌法团至少须有两名获委任及获核准的负责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执行董事;在任何时候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员,监督在香港进行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在任何时候注册机构至少均须有一名主管人员。 适当人选的指引涉及4个方面:财务状况、胜任能力、履行其职能的能力及良好品格。 持牌法团的任何董事、经理、大股东、主管人员或监事不应有破产记录。 持牌法团须随时保持其最低资本水平(「规定速动资金」)。 注册机构须遵守金管局的资本充足规定。
如果持牌法团未能维持规定速动资金水平,则须尽快向证监会报告。持牌法团的财务报表及申报表上的交易结余通常须于交易日而非交收日计算。
在计算速动资产时,现金及近似现金项目可按全值归入速动资产,而固定资产的价值通常会撇减至零,即不计入固定资产,而其它资产则可予以扣减及调整。
介绍代理人(杠杆式外汇交易商除外)毋须保持最低缴足股本。
持牌法团须向证监会提交速动资金及规定速动资金每月申报表,从事不涉及持有客户资产的纯顾问则须每半年提交。
客户证券规则仅适用于在认可股票市场(目前只有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客户证券及证券抵押品,以及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中介人在收取客户证券后,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将证券存放于认可财务机构、核准保管人或另一从事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处,或将证券以客户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名义登记。 除上文所述者外,如果中介人收到证券抵押品,亦可以本身的名义存放或登记。
获得客户的常设授权处理证券的中介人,不得运用该授权将证券转让予本身、有联系实体或中介人及有联系实体的高级人员或雇员。
客户款项规则适用于由或代表持牌法团或其有联系实体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款项,而不适用于在香港以外地区收取或持有的款项。
所有上述收取的款项在扣除应付予持牌法团的费用等任何可予合法扣除的款项后,须于一个营业日内按客户的指示或根据其书面指示或根据其常设授权(在最后一种情况下,不可将款项转移予持牌法团、有联系实体或其任何人员)将款项存入独立帐户内。 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客户款项的利息归客户所有。
持牌法团或有联系实体如察觉在独立帐户内持有任何并非客户的款项,则须于察觉此事后一个营业日内,从该帐户提取该款项。
中介人须备存记录,以 不时制备财务报表;
证明遵守财政资源规则、客户款项规则及客户证券规则的特定条文;及 证明其具备确保遵守客户款项规则及客户证券规则特定条文的监控制度。
由中介人保存的记录须可随时取得并成为书面形式。 除非法例另有规定,否则记录须保存最少7年。 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不适用于专业投资者。
于同一营业日为同一客户进行的不同交易可记录于同一份成交单据中或同一份户口日结单中。 成交单据规则适用于证券买卖、期货合约及杠杆式外汇合约。
中介人必须为客户制备户口月结单,除非于月内并无款项或资产调动及于月底亦无任何结余。 持牌法团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财务报表的核数师报告须包含对下列事项的确认意见: 损益帐及资产负债表真实而中肯地反映财务状况及交易; 记录已根据备存记录规则予以保存;
已遵守客户款项规则及客户证券规则的特定条文;及 已实施适当的监控制度确保遵守上述规则。
第五章概要
本章温习了多种操守准则,了解这些准则如何规管中介人及股份登记机构处理对外关系的方式。在适用的情况下,使用各准则解释了诚实及公平的必要性、向客户作出完整披露、避免利益冲突以及透过设定具有充分监管能力的制度,并雇用优秀而知识广博的管理层监督职员,在业务过程中达到勤勉尽责。
要点
本章依旧列出要点清单,以帮助考生温习。
_ 操守准则以中介人及其客户的之间的受信关系为基础。
_ 各项受规管活动均有适用的操守准则(请查阅受规管活动的各项适用准则)。
_ 廉政公署已编制刊物《财经有道》作为金融从业员的指引,其中列举了很多在现实中应用证监会准则的原则的例子。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_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建基于9条一般原则,即诚实及公平、勤勉尽责、能力、有关客户的资料、为客户提供资料、利益冲突、遵守法规、保障客户资产及高级管理层的责任(考生应知道各条准则的涵义)。
_ 违反《操守准则》将对中介人本身及其代表作为适当人选的地位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的纪律处分。
_ 陈述、资料、邀请及广告不得载有不准确或具误导成份,不得包含虚假或欺骗性资料。
_ 中介人及其职员不得收受金钱、礼品、雇佣、服务、优待等利益,这些利益会影响或妨碍其对客户或雇主(如为职员)的行为或违背有关行业的道德标准。
_ 中介人及其职员应采取合理步骤,尽快地依照指示及以其所能取得的最佳条件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
_ 客户交易指示应尽快和公平地分配入客户的帐户内。
_ 中介人应了解并记录客户的真实身分、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_ 在可能的情况下,中介人应确认最终受益人及最初发出交易指示的人士。
_ 如为投资基金,除非最终受益人为发出指令的人,那么中介人便应辨别发出指示的人士,否则只须辨别基金经理即可。
_ 委托帐户的授权应列明获授权操作帐户的人士,并注明该人士是否中介人的雇员或代理人。 _ 中介人应尽快向客户确认交易及提供定期的户口结单。
_ 处理客户资产的中介人应确保客户资产获得充分的保障,并将其尽快及妥善地入帐。 _ 中介人应避免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则须保障客户的利益,并向客户作出披露。
_ 中介人应公平地并按照其收到交易指示的先后次序处理客户的交易指示;客户的交易指示应较中介人、其雇员及关连人士的交易指示获得优先处理。
_ 客户应较职员及中介人优先获分配已完成的交易指示。
_ 中介人及其职员不得在客户交易达成前进行交易,或利用价格敏感资料为其本身交易。
_ 中介人在以下情况方可收受经纪的物品或服务:该物品或服务明显对客户有利、已采用了「最佳执行条件的原则」、客户已作出书面同意及已向客户披露收受非金钱利益的做法。
_ 第2.25段列出可作为非金钱利益收受的物品及服务,以及禁止收受的物品及服务的整份清单。 _ 如中介人的职员获准透过另一中介人进行交易,则须向其所隶属的中介人的高级管理层提交交易确认的复本及帐户结单的复本。
_ 中介人须向证监会汇报严重违反或涉嫌违反法例、规则、守则及指引的行为、无力偿债状况、由其它监管机构及商业组织及协会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
_ 中介人的高级管理层须了解业务、其内部监控、风险管理制度及程序,以及所有与运作相关的资料。 _ 专业投资者包括其它中介人、认可财务机构、保险人、获授权集体投资计划及其经营者、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其经营者、政府、中央银行及多边代理机构、信托公司(负责至少4,000万港元的资产),高资产净值个人及公司(不过后两者受第2.39段所载的条件规限)。
_ 有关中介人毋须向专业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及文件清单,见于第2.42段。
_ 证券买卖、期货合约买卖、创业板股份交易、贷出或存入客户证券的授权、代存邮件的授权、保证金交易及杠杆式外汇买卖的客户协议内,均须载有风险披露声明。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
_ 基金经理须确保其遵守就管理投资组合订立的客户授权书中所载的投资组合目标、投资限制及投资指引。 _ 基金经理须确保于任何一个年度内,认可集体投资计划与一名关连人士的交易总额,不应超过集体投资计划于该年度交易总额的50%。
_ 基金经理的董事及雇员在进行私人户口买卖前,须事先获得有效期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的书面批准。 _ 基金经理的董事及雇员不得于替客户交易或基金经理作出或提出某项投资建议的一个交易日内,或基金
经理的买卖盘尚待执行当日,买卖同一项投资。
_ 董事及雇员须持有投资至少30天(其它限制见第3.24段)。 《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
_ 如机构融资顾问所属的集团同时从事其它活动时,须确保在机构融资顾问活动与其它业务活动之间设有有效的职能分隔制度。
_ 机构融资顾问如担任保荐人,应符合《上市规则》。 《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
_ 勤勉尽责地以合理的技巧和谨慎的态度为证券登记拥有人提供服务; _ 准确及适当地备存每本登记册及有关各证券登记拥有人的最新资料;
_ 备存纪录使核数师及监管机构能够进行检讨及在应要求时向证监会提供资料;及 _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属于其客户的证券发行人提供股份登记服务。
第六章概要
本章讨论过中介人应如何安排其业务运作,以确保本身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且介绍了证监会在《内部监控指引》中强调的8个重要领域,其中部分内容与第5章的9项操守原则相同。
本章首先介绍管理层建立监督及汇报制度的重要责任,然后探讨了适当划分责任及职能的必要性。划分责任及职能的目的在于尽量杜绝效率欠佳和不良行为,确保雇员力足胜任,而商业资料得到妥善管理。这些都是组成运作架构的要素。除此之外,管理层还应设立监控职能,以确保业务运作平稳畅顺。一般而言,监控职能包括监察事宜、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及运作监控几方面。以上是业务运作及实务这一章的主要部分,而其它部分则讨论到业务适用的防范洗黑钱、使用互联网、自动化交易服务及保险等特殊规定。
要点
本节提供下列要点以帮助考生温习:
_ 《内部监控指引》列出业务监控的8个重要领域分别为管理及监督、责任及职能的划分、人事及培训、资料管理、监察事宜、内部审计、运作监控及风险管理。
_ 内部监控指运作业务所需的完整制度,包括政策、程序、稽核、监控及职责划分几个层面。
_ 中介人必须采取内部监控来提供合理的保证,以确保其业务运作有序及有效率、客户资产受到保障、能保存适当而可靠的记录及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_ 良好的管理包括负责制定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确保董事和雇员适当地遵守制度,以定期报告、清晰的责任划分及部门汇报制度为基础,建立有效的汇报制度及程序,清楚界定授权等级及相关的政策与程序,以及确保负责监督职能的员工力足胜任且经验丰富。
_ 良好的责任划分包括不由部门运作员工负责制定政策、高层管理、咨询、监察、风险管理及内部审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