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温习要点(3)

2019-04-21 09:53

_ 良好的资料管理包括:在安全及有适当监控的环境下操作资料管理系统,确保防范错误、遗漏或有人未经授权而擅自加插、更改或删除资料。

_ 管理层应要求监察员工建立涵盖记录保存、防范洗黑钱活动,以及客户、公司本身和员工交易各方面的有效监察程序。

_ 内部审计职能应独立地审视及评估管理、内部监控及运作的适当性、效用和效率,并向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汇报。

_ 运作监控应确保中介人交易手法的持正程度,以公平、诚实及专业的态度对待客户,以及客户及中介人的资产受到保障。

_ 运作监控应确保受聘顾问所提供的任何投资意见均有顾问协议/合约作为依据;确保投资建议是经过深入分析而作出,均适合有关的客户,且已妥善编制成文件;以及确保适当核对中介人的记录与外界的记录及报告,然后跟进任何错误、遗漏及资产误置情况及由独立的高级职员复核有关核对工作。

_ 运作监控应包括向交易厅传送指令的程序,确保客户指令获优先处理,以及在可能情况下,将分配客户指令的责任交予独立员工。

_ 在处理价格敏感资料时,运作监控应包括采取分隔措施以防止这些资料泄漏给其它运作员工。 _ 风险管理程序应将中介人因客户失责或市况变动而蒙受损失的风险得以限制于可接受的水平。 _ 常见的风险类别包括信贷风险、市场风险、资金流通性风险及运作风险。

_ 信贷风险是因客户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其对中介人的责任,或无法履行其合约责任而出现的风险。(界定其它风险)。

_ 3个常见的洗黑钱阶段是存放、掩藏及整合(请说明各阶段的具体内容)。

_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规定,任何人如处理为贩毒所得的财产,包括收受或取得该财产、隐藏或掩饰该财产、处置或转换该财产、把该财产迁入香港或迁离香港或以该财产借贷或作担保,即属违法。 _ 怀疑发生洗黑钱活动时,应向警务人员、海关人员以及联合财富情报组等获授权人员举报。 _ 《防止洗黑钱活动指引》建议中介人保留与洗黑钱活动有关的所有必要资料至少7年。

_ 涉嫌洗黑钱活动的可疑交易包括利用数量相同的买卖营造交易假像(「虚售交易」)或为此而使用多个帐户,以及从事现金交易的销售人员忽然开始取得高额利润。

_ 《互联网监管指引》将适用于在互联网进行且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在互联网上的广告或其它文件发布事宜及在互联网上提呈发售证券及提出集体投资计划要约的事宜。

_ 《互联网监管指引》规定,须利用加密技术或其它保安措施保护在互联网上传送的机密资料。 _ 以香港居民为对像的互联网广告须获得证监会核准。同时,证监会将会用「推送」技术等标准来衡量有关广告是否以香港居民为对象。

_ 持牌法团应就下列原因引致蒙受损失的风险投购保险:员工作出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所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遭抢劫或盗窃,以及伪造或欺诈指示动用的客户资产。

_ 进行第1、第2及第8类任何一类受规管活动而可以持有客户资产的持牌法团应投购1,500万港元的保险。

第七章概要

读者在本章会温习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投资顾问及证券保证金融资等受规管活动。

本章首先温习受规管活动的释义,并列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各类活动的获豁免情况,以界定证监会监察有关活动的范围。

本章接着探讨一些与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其各自的交易系统(第三代自动对盘系统及HKATS电子交易系统),以及与结算所(香港结算/中央结算系统、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香港结算)有关的基本概念。此外,本章亦温习了在联交所进行的卖空及股票借贷活动。在温习在联交所买卖的期权活动之前,本章温习了核准介绍代理人及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状况。

本章随后温习了期货合约交易以及期交所的一些基本规则,最后简单介绍了投资顾问。

要点

方便考生温习的要点清单载列如下:

_ 温习以下各项的定义:证券(第2.1段)、衍生工具(第2.3段)、包括认购及认沽期权的在交易所买卖的期权(第3.1至3.5段)、期货合约(第4.1及4.2段)、证券交易(第2.5段)、期货合约交易(第4.4段)、证券保证金融资(第2.71段)及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5.1段)。 _ 考生应能列举出上述释义的例外情况。

_ 证券(期权除外)透过第三代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交易,而在交易所买卖的期权及期货合约则透过HKATS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_ 证券透过香港结算的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及交收。

_ DCASS为所有在香港交易所市场买卖的衍生产品(包括指数期货及期权、单一股份期货及期权)提供一个共享的结算及交收平台。

_ 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与交易权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参与者必须获得有关交易所的交易权方可在个别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_ 各结算所的结算参与者须透过各自的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结算;交易所参与者必须取得结算参与者资格。 _ 考生应能说出联交所交易的各项费用及其金额(第2.34至2.42段)。 _ 考生应能界定受监管的股份卖空活动(第2.43段)及股票借贷(第2.46段)。

_ 输入与核对分工安排透过分开中介人输入股票指示与核对指示的职能,确保在将参与者指示传递至中央结算系统的过程中有适当的双重控制,以过户参与者及客户的股票,达到交收要求。

_ 核准介绍代理人不得处理客户资产,亦不招致与其向联交所参与者或持牌证券商介绍的业务有关的任何责任。

_ 期交所参与者可以是交易商、经纪、期货委托商或期货商代表(考生应清楚每一类别的角色,见上文第4.7段)。

第八章概要

第1节辨别了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标准,并与创业板上市的标准作了某些对照。 第2节向读者介绍了《收购及合并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的条文。

第3节讨论了资产管理的基本知识,读者应基本了解《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条文、资产管理的定义、集体投资计划以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条文。

最后,读者应了解到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的组成,以及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参与者。

要点

以下照例列出本章的要点,帮助考生温习所学知识:

_ 机构融资顾问活动(须获发牌)包括就证券上市提供意见、要约处置证券或向公众购买证券、接受上述要约以及就机构重组在证券方面提供意见。

_ 由联交所实施的《上市规则》订明证券上市前须符合的要求及对上市公司的持续要求。

_ 新的上市申请人须委任保荐人,该保荐人可以是联交所的成员、证券发行商、商人银行或联交所接纳的其它人士。

_ 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要求,《上市规则》及《创业板规则》内容上大致相同。

_ 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须以公正无私(即不偏不倚)的态度履行职责。所有独立财务顾问及至少一名由新申请人委聘的保荐人须为独立人士。合规顾问毋须为独立人士。

_ 主板上市股本必须符合「盈利测试」或「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市值/收益测试」(见第2.13A段)。

_ 无抵押权证的发行人须拥有不低于20亿港元的净资产、须获得信贷评级或由金管局或证监会规管、或为一政府或国家。

_ 根据《稳定价格规则》,证监会允许作出稳定价格行动,防止或缓和新发售证券的价格下跌。 _ 「须予公布的交易」被界定为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见第2.24段)。

_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联交所可予以停牌:发行人严重违反《上市规则》;联交所认为公众手中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或联交所认为发行人不再适合上市。 _ 联交所可因若干原因而同意停牌,例如:未能及时披露价格敏感资料;发行人进行尚未议定条款的要约;以及为维持一个有秩序市场等。

_ 尽管《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以及《股份购回守则》(在本要点其余部分称为「两份守则」)属于自律守则,然而法院可对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司法复核,即法院可确保这两份守则获适当 运作。

_ 两份守则适用于公众公司及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

_ 两份守则以若干一般原则为基准(有关原则见第3.10段)并包括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是一般原则的引

申及于收购及合并中采用的程序规则。

_ 两份守则中规定的责任适用于公司董事、寻求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的人士、其专业顾问、参与两份守则适用的交易或与其有关的人士及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人士。

_ 当任何人,或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的人,取得一间公众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时(「触发」条文),或当持有一间公司不少于30%但不多于50%投票权的个人或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的人透过收购将其投票权百分比增加超过2%时(「自由增购率」条文),则必须进行强制性要约。

_ 强制性要约必须于要约开始之前的六个月要约期间内以不低于要约人或一致行动当事人中任何一位成员所支付的最高价的价格进行。

_ 股份购回一般仅可由持有股份购回所涉及的股份的公司作出。

_ 收购委员会可施加私下谴责、发表涉及批评的公开声明、公开谴责、向证监会举报违规者的行为、规定交易商及顾问在指定期间不得代表不遵守两份守则或任何裁定的人行事,及禁止顾问在指定期间出席执行人员或委员会的会议。

_ 提供资产管理指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管理房地产投资计划的服务或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就证券而言,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或保险合约除外)也属于证券。 _ 集体投资计划的特点包括:集体投资计划是就财产作出的安排,该安排不受参与者日常控制;上述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集体投资计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参与者的供款及应计利润/收益是汇集的;该集体投资计划的目的是使参与者能够自上述财产或有关上述财产的买卖中收取利润/收益或款项或回报。 _ 发出广告,或邀请公众参与有关证券交易的协议,参与受规管投资协议,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行为属于违法,除非广告的发出获证监会认可,则属例外。 _ 请于第4.17段查阅上述一项的例外情况。

_ 任何人为诱使另一人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安排而作出任何欺诈的失实陈述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即属违法,如果任何人因同样原因而作出欺诈的失实陈述、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或疏忽的失实陈述,则可能须负责另一人因此蒙受的任何损失。

_ 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信托人/保管人须为持牌银行、为持牌银行附属公司或根据《信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而获证监会接纳的银行或信托公司。

_ 信托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必须为各自独立的个体。如果信托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拥有相同的控股公司,则该控股公司须为具规模的财务机构、信托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均非对方的附属公司、并无相同的董事并共同签署各自独立行事的承诺书。

_ 重温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的定义(第5.4段)。

_ 认可对手方指认可财务机构、另一第3类持牌人或获证监会认可为对手方的机构。

_ 获证监会发牌从事杠杆式外汇交易的条件之一是,如客户与杠杆式外汇交易商之间就有关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任何事宜产生争议,且客户要求仲裁解决,则持牌交易商必须透过仲裁解决。

第九章概要

本章温习了以下内容:

_ 《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的辨别及调查市场失当行为的制度,处理市场失当行为事件的规管及法律程序,根据民事及刑事法例可作出的制裁,以及因失当行为而蒙受损失的人士可采用的补救措施;

_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构成、权力及法律程序,该审裁处承接并延伸了内幕交易审裁处的职能,是对内幕交易审裁处成功运作的肯定;

_ 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披露虚假及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上述事项被视为失当行为的情况,可对上述失当行为的申索进行辩护的情况,以及证监会将这些行为界定为非市场失当行为的权力;

_ 可能属于失当行为或可能会对负责该行为的适当人选身分产生负面影响的各种不当交易行为; _ 新的投资者赔偿安排(已建议),将为每位因违约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设定不超过15万港元的指定赔偿限额;

_ 遵守法规的整套概念不仅适用于中介人的监察职员,亦适用于中介人本身及市场;及

_ 其它地方未作说明的某些特定事项,例如资料私隐问题、管理层作为监察文化创立人的重要角色、在香港公司内引入良好企业管治的必要性以及内部架构与对外关系。

要点

以下清单可帮助考生温习:

_ 将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规定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并将取代内幕交易审裁处。 _ 证监会在进行调查后,会将涉及市场失当行为的案件提交财政司司长或律政司司长,进行民事诉讼或刑事检控。

_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负责审讯由财政司司长转介涉及民事诉讼的市场失当行为案件。 _ 刑事检控将由律政司司长在法庭上提出。

_ 因失当行为而蒙受损失的第三者,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部提出民事诉讼。_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将由3名全职成员组成,即1名法官及2名成员。

_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可强制要求证人提供证据,若证人拒绝回答问题,可判处藐视法庭罪。 _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将采用民事举证准则,即相对可能性测试。 _ 不得就同一失当行为对同一人士同时提出民事诉讼及刑事检控。 _ 证监会有权循简易程序向裁判法院检控轻微案件。

_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可取消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在公司任职或在香港市场进行投资及交易的资格,为期最长达5年。

_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可发出交回令,要求缴付因失当行为所获利润或所避免亏损及因而获得的利息金额相当的款项。

_ 失当行为的刑事制裁一经定罪,最多可判监10年及/或罚款1,000万港元;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多可判监3年及/或罚款1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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