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素型 钛型、钛钙型 F2 F3 EXX10,EXX11,EX10-x,EXX11-x EXXX(X)-16,EXXX(X)-17 EXX15,EXX16 EXX18,EXX48 EXX15-x,EXX16-x F1,F2 F1,F3 GB/T5118 GB/T983(奥氏体、双相钢焊条除外) 低氢型、碱型 F3J F1,F3,F3J EXX18-x,EXX48-x EXXX(X)-15,EXXX(X)-16 EXXX(X)-17 钛型、钛钙型 F4 EXXX(X)-16,EXXX(X)-17 EXXX(X)-15,EXXX(X)-16 碱型 F4J EXXX(X)-17 F4,F4J F4 GB/T983(奥氏体、双相钢焊条除外)
第十四条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当试件钢号或焊材变化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1.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该类别钢号与类被代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焊接接头时;
2.除Ⅳ类外,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较低类别钢号时;
3.焊机操作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其他类别钢号时;
4.变更焊丝钢号(或型号)、药芯焊丝类型、焊剂型号、保护气体种类和钨极种类时;
第十五条 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1.改变焊接方法;
2.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手工焊考试合格,从事焊机操作工作时; 3.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焊机操作考试合格,从事手工焊工作时; 4.表5中焊接要素(代号)01、02、03、04、06、和08之一改变时; 5.焊件焊接位置超出表11规定的适用范围时。
第十六条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一种焊接方法进行,也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不同焊接方法进行组合考试;或由两名(或以上)焊工在同一试件上采用相同或不同焊接方法进行组合考试。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焊工的组合考试试件,厚度不得小于20mm。 第十七条 考试试件
1.各种试件形式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对焊接缝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螺柱焊试件和堆焊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接头形式见图2。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分带衬垫和不带衬垫两种。双面焊、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和部分焊透的管板角接头均视为带衬垫。
2.试件规格 考试试件的尺寸的数量见表6。其中堆焊试件首层至少堆焊三条并列堆道,总宽度≥38mm;堆焊管材试件最小外径应满足取样数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