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的规定。其中弯曲试验,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本次考试为不合格。
第五章 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焊工考委会将《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和《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报考委会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经审核后签发焊工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持证焊工应按本规则规定,承担与考试合格项目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焊工考试项目代号,应按每个焊工、每种焊接方法分别表示。 (1)手工焊焊工考试项目表示方法为;①—②—③—④—⑤—⑥—⑦,其中: ① 焊接方法代号,见表1,耐蚀堆焊代号加:(N及试件母材厚度)。 ②试件铜号分类代号,见表3,有色金属材料按相应标准规定的代号。 异种钢号用X/X表示。
③试件形式代号,见表4,带衬垫代号加:(K) ④试件焊缝金属厚度。 ⑤试件外径。
⑥焊条类别代号,见表2。 ⑦焊接要素代号,见表5。
考试项目中不出现某项时,则不填。
(二) 焊机操作工考试项目表示方法为;①—②—③,其中: ①焊接方法代号,见表1,耐蚀堆焊代号加:(N及试件母材厚度) ②试件形式代号,见表4,带衬垫代号加(K)
③焊接要素代号,见表5,存在两种以上要素时,用“/”分开。 考试项目中不出现该项时,则不填。
(三) 项目代号应用举例如下:
1.厚度为12mm的16MmR钢板对接焊缝平焊试件带衬垫,使用J507焊条手工焊接,试件全焊透,项目代号:SMAW-Ⅱ-1G(K)-12-F3J。
2.壁厚为8mm、外径为60mm的20g钢管对接焊缝水平固定试件,背面不加衬垫,用手工钨极氛弧焊打底,填充金属为实芯焊丝,焊缝金属厚度3mm,然后采用J427焊条手工焊填满坡口,项目代号为:GTAW-I-5G-3/60-02和SMAW-I-5G(K)-5/60-F3J。
3.板厚为10mm的16MnR钢板立焊试件无衬垫,采用半自动CO2 气体保护罩,填充金属为药芯焊丝,试件全焊透。项目代号:GMAW-Ⅱ-3G-10。
4.管材对接焊缝无衬垫水平固定试件,壁厚为8mm,外径70mm,钢号为16Mn,采用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使用实芯焊丝,在自动跟踪条件下进行多道焊全焊透,项目代号:GMAW-5G-06/09.
5.在壁厚为10mm、外径86mm的16Mn钢制管材垂直固定试件上使用A312焊条手工堆焊,项目代号:SMAW(N10)-Ⅱ-2G-86-F4。
6.管板角接头无衬垫水平固定试件,管材壁厚为3mm,外径为25mm,材质 20号钢,板材厚度为8mm,材质为16MnR,采用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不加填充焊丝,焊缝金属厚度为2mm,然后采用自动钨极氩弧焊药芯焊丝多道焊,填满坡口,焊机无稳压系统,无自动跟踪系统,项目代号为:GTAW-Ⅰ/Ⅱ-5FG-2/25-01和GTAW-5FG(K)-05/07/09。
7.S290钢管外径为Φ320mm,壁厚为12mm,水平固定位置,使用E??10焊条向下焊打底,背面没有衬垫,焊缝金属厚度为4 mm,然后采用药芯焊丝自动焊,焊机无自动跟踪,进行多道多层焊填满坡口。项目代号为:SMAW-Ⅱ-5GX-4/320-F2和FCAW-5G(K)-07/09。
8.板厚为16 mm的OCr19Ni9钢板,采用埋弧自动焊平焊,背面加焊剂垫,焊
机无自动跟踪,焊丝为H0CR21Ni10Ti,焊剂为HJ260,单面施焊二层,填满坡口,项目代号为:SAW-1G(K)-07/09。
第三十八条 设立焊工考委会的企业,应建立焊工焊接档案,内容包括:焊工焊绩(见附件三),焊缝质量检验结果,焊接质量事故。没有焊工考委会的企业,应将焊工焊接档案的内容每半向负责该焊工考试的考委会报告一次,并由该考委会负责管理其焊工焊接档案。
第三十九条 焊工合格证(合格项目)有效期为3年,在合格项目有效期前3个月,继续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向所属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由该考委会安排焊工考试或免考等事宜。
有效期内的焊工合格证,在各地同等有效。
第四十条 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其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有效期满后,应全部重新考试;第二次及以后的有效期满后,对已建立焊工焊接档案,且内容齐全、真实的,可由负责管理焊工档案的考委会,根据焊工焊绩等情况,向发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免考申请,经该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中断受监察设备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再从事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也必须重新考试。年龄超过50岁的焊工,其焊工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从事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需重新考试,一般不得免考。
第四十一条 持证焊工的实际焊接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质量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焊接质量事故,或经常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暂扣其焊工合格证和提请发证机构吊销其焊工合格证。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后方可提出焊工考试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规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及特殊焊缝(如:耐磨层堆焊、
端接焊缝和槽焊缝等)的焊工考试,其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参照国外先进工业国家相关标准制订,并报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其他要求仍按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表2以外的焊条,应按我国焊条国家标准确定其型号,由焊工考委会根据该焊条药皮类型列入本规则表2相应类别。本规则表3以外的钢号,由焊工考委会根据其化学成份、金相组织及焊接工艺特点(如预热、线能量控制、后热等)按表3中钢号划分其类别,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如表2或表3相应类别焊条或钢号的焊工考试项目合格,即具备该焊条或钢号的相应合格项目。
第四十五条 焊工合格证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