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

2019-04-21 13:55

六、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作业规范,做好各级维护、修理作业和轮胎换位工作,确保车况良好,附属用具设施齐全有效。对无厂牌,无标记的伪劣零配件,不准装用在直接影响行驶安全的制动、转向、行驶系统。

七、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差、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果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残旧车辆,必须执行国家经贸委[1997]456号文件规定,申请报废处理。

八、责任经营承包车辆必须向单位缴交安全风险互助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标准;按新车每辆车注资金额的3%—15%缴交,旧车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合同期满抵押金退还给经营承包者)。

九、责任经营承包车辆在合同期内,不准将车辆私自转包、租赁或转让给他人经营,如有违反,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有关牌证,抵押金不予退还。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经营承包者负责。

十、责任经营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派人协助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责任经营承包者应按合同负责事故经济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终止承包合同。

十一、责任经营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事人潜逃,单位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报公安部门协助追查。

十二、责任经营承包车辆驾驶员造成交通责任事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裁决,应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按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其赔偿款可从行车安全风险抵押金中借支,事故结案后经营承包者必须补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如事故性质恶劣,被公安交警部门吊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上者,应予解聘。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肩负安全行车的直接责任,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安全行车责任感,保证安全行车,安全行车要求是:

一、驾驶员要做到: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检: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四勤:对车辆要做到勤清洗、勤检查、勤调整、勤维护。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旅客、货物装卸要点,掌握车、牲畜、行人、乘客的动态及儿童活动特点。六不开: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开带病车,不开冒险车,不开侥幸车,不开车办私事。七慢:起动出车慢,通过狭路、桥梁慢,在交叉路口和繁华地段行车慢,视线不清行车慢,拐弯下坡行车慢,雨天、下雪路面行车慢,会车、让车行车慢。八不准:不准超速行驶,不准超载滥载,不准越线行驶,不准酒后开车,不准赤脚、穿拖鞋驾车,不准直流供油,不准熄火滑行,不准无证开车。

二、转弯做到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 三、主动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第十三条: 应对车辆出车前或收车后的安全技术状况检

查。

一、各单位对运行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回场必检,合格放行”的制度,必须设置安检台和配备适量的安检人员。

二、收班后的车辆,必须自觉上安检台接受检查,安检员必须按规定的十二个项目,特别是安全部位要逐项检查,记录并签名,检查合格的车辆要有当班安检员签名的合格证(统称安检合格证),才能有效。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运行,待修复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行。

三、运调和客运部门要凭有当班安检员签名的安检合格证或盖章派车,没有合格证的车辆不准运行。若无安检合格证派车发生交通事故,要追究当班调度或派车部门责任。

四、安全部门或车队要不定期对安检合格的车辆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五、经常检查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发现问题就地解决。如在途中发现问题,驾驶员自行不能排除的,应报就近车站车队或本单位派员检修排除,车属单位必须每月定期对每台车进行“四清”例保检查,对每月检查的车辆要进行评分公布,好的要给予表扬,差的要给予批评或给予适当的经济扣罚。

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载客应符合《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同时:(一)客车厢内不得堆放、夹带危害旅客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二)客车顶行李架或下置行李厢装载货物必须

符合安全有关规定。(三)客车车日行程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或连续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夜间(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6时)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防止疲劳驾驶车辆。(四)乘务员应配合、协助驾驶员做好行车安全工作,保证旅客上落车安全。(五)客车在夜间必须停放在车站、场内或保管站,不准乱停乱放。(六)客运班车必须合理安排运行时间,避免驾驶员因赶时间而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第十五条: 货运车辆载货应符合《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要求。同时:(一)对长途(运距350公里以上)货运的驾驶员,在执行任务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并交待任务、行驶路线、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二)对超高、超长、超宽的货物运输必须办理运输许可证,在运行前必须将货物捆扎牢固,应高货物轮廓标志,以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行驶途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特别注意架空电线的高度,防止触电。(三)对超限笨重货物运输,应掌握货物的体形、尺寸、重量、重心以确定装载办法,要了解装卸场地有无电线、管道、地下建筑物,车辆是否可直达现场进行装卸操作,要预先了解行驶经过的公路、桥涵、渡口、隧道是否能载运通过,并制定运行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货运车辆装运危险货物,必须严格执行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同时:(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办妥

手续,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二)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道路熟悉的驾驶员担任。(三)驾驶员在行驶中要提高警惕,保持一定车距,严禁超速和强行超车,避免紧急制动,会车必须做到“礼让三先”,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带。(四)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具。(五)应派熟悉性能人员担任押运和途中照料货物。(六)车辆排气管应装置火星灭火器,防止火星飞溅造成火灾。

第十七条: 客、货运输车辆在冰雪或险区道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控制车速。下陡坡不得熄火、空档滑行。通行弯道时须在中心线右侧行驶。在通过桥涵、漫水路、桥时,应停车查明情况,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客、货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车道、车速行驶,并保持一定的车速。

第十九条: 车辆在途中因故紧急停车,应紧靠路边停车,入好排档、拉紧手刹、垫好三角木,以及摆放危险警告标志,开危险危险信号灯。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或运行中停放时,发生碰撞、辗压、翻复、失火、落水、爆炸或机械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人、畜伤亡或财物损失之一者,称为行车事故。

第二十一条: 行车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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