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事故统计必须按交通部安监发[1992]64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企业(单位)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准确向公司上报《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报表》由公司累总后向市上报。
第七章 奖罚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驾驶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凡发生过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发生过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一般事故的个人,均取消当年安全评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职业司机安全行驶每一万车公里,客车奖励40元,货车奖励30元,奖金在单位的成本内支出,该奖金由单位自定具体条件发放。单位季度行车事故达到或低于公司下达的四项指数,每万车公里奖20元,如当季无发生行车事故的,每万公里奖30元,该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提取奖金时,要向公司报批,列入本单位的营业外开支。融资车、承包车司机的安全奖由车主开支。
第三十三条: 安全行车达一百万公里以上的职业驾驶员,并具备:①政治思想好;②遵纪守法好;③工作表现好,按下列办法表彰奖励:
一、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的,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后,授予“一百万安全公里先进驾驶员”的称号,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安全行车一百五十万公里以上的,按上项规定继续享有已有的补助外,并报省厅授予“一百五十万安全公里驾驶员标兵”的称号。
第三十四条: 百万安全公里驾驶员的补助只限于本企业内有效,调离本企业到其他系统工作的不作往处介绍。本企业内部调动,继续作专职汽车驾驶员的,随工资关系注明同时转移。如个人以各种理由要求变换工作离开专职驾驶员岗位不再开车的,不再享受百万安全公里驾驶员补助。
第三十五条: “一百万安全公里先进驾驶员”和“一百五十万安全公里驾驶标兵”均应兢兢业业,发扬成绩,保持光荣。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先进驾驶员”和“驾驶标兵”称号及补助:
① 受到刑事判处的;
② 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③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安全行车公里记录的; ④ 如发生行车责任事故,从事故当日起,暂停发放补助。事故结案后,负有责任者,取消安全公里后,仍满百万公里的,从结案之日起,补发补助;如不足百万公里的,则自然取消补助。并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要对安全工作有显著成绩的车队、安全等部门及驾驶员、安全管理人员,安检员,可视情况给
予适当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使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或减少伤亡、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需报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每年度公司将按年度安全工作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凡达到公司安全工作要求的,由公司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可视情节给予赔偿损失、停驾、改变工作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 连续发生行车责任事故;
2、 有严重违章、违纪和其他违法行为; 3、 全年参加安全学习次数未达到规定; 4、 因违章行驶被公安交警部门吊扣驾驶证期间; 5、 发生主要责任以上重、特大事故者。 第三十八条: 对行车肇事责任人的处理及扣罚
一、对行车肇事责任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政治影响,分别给予取消安全累计里程,赔偿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资格,并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报公司批准,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的处分。
表1 行车肇事责任人经济赔偿处理规定 单位:元
名称 全额承定额承包 考核定额任务 非营运车(含管理人员) 责任 包(含租划分 赁) 赔偿基数 最高赔偿额 赔偿比例 最高赔偿额 赔偿比例 最高赔偿额 全部责任 负担全主要责任 部直接同等责任 经济损失费用 次要责任 2000 1600 1600 1000 6000 5000 3000 2000 40% 30% 20% 16% 3000 2400 1600 1000 10% 7% 5% 3% 400 300 200 150 二、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开车(含有执照的管理人员),私自绕道行驶、私自将车交给别人开(如因故突然不能驾驶,临时委托本系统有相应驾驶证的现职驾驶员代驶者除外),或利用车辆进行各种非法活动等发生行车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货车驾驶员未经领导或调度部门同意私自载客发生行车事故,造成搭乘人员伤亡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司机全部负担。如本系统职工因公务搭乘本系统货车,发生事故,由搭乘职工所在单位按工伤规定处理。
四、凡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肇事责任人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收监服刑,一律给予开除处理。对监处执行留本企业工伤的,一律给予开除留用处理,在服刑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五、驾驶员被公安交警部门吊扣驾驶证,应由站队另行分配其他工作,按其新工作岗位领取工资。吊扣期满,领回驾驶证后,站队应根据其表现,鉴定能否恢复驾驶资格。
六、由于单位领导纵容,指使驾驶员违章驾驶机动车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事故大小,给予单位领导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凡因渎职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查清事实,建议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车辆肇事经鉴定助手、保修、检验、调度、站务及车管、安全等部门人员有责任的,应视其性质程度、责任大小、分别给
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承担肇事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
八、车间检验员试车发生责任行车事故,应负担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按第三十八条第(一)点中非营运车类规定处罚。
九、凡发生行车事故,不向单位或公安部门报告,擅自处理,经查属实,除责成停驾,写出书面检讨外,全部事故费用由驾驶员自负。
十、凡被取消安全累计行驶里程的,抵消后剩余部分作重新累计起点,抵消后最小的余值为零。抵消后剩余不到一百万(或一百五十万)公里,其原所得的该级补助及称号自然取消。但仍有重新获得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对所发生行车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结案后,应本着以责论处的原则根据以下标准给予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
表2 单位:KM
责任 次要 处罚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30×104 全部 5×104 40×104 全部 15×104 全部 全部 20×104 全部 全部 同等 主要 全部 注:带学员或实习驾驶员在驾车中发生事故,根据教练或监护驾驶员本人应负责任,同按以上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等,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相抵触。
广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