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5)

2019-04-21 13:55

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小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注:不作事故统计)。

二、一般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或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3×1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重伤3人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10至6×1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3人以上;重伤11人或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10元以上。

附:事故苗子划分

1、盲目开快车、英雄车,特别因赶时间开快车、开斗气车,自高自大出风头赛车,遇雨天路滑、窄、弯路及通过村、镇、街道人多繁杂地区不减速、不作刹车准备者。

2、不注意前车动态,不选择地点会车、超车,超车不提前鸣号,前车未示意让路而强行超车;视线不良、情况复杂而连续超车;超车后突然刹车;超车后不按规定距离,过早驶回中线行驶者。

3、制动器不良,方向系统发生故障,仍继续行驶者。 4、驾驶时与人交谈、招手、吸烟、吃东西、甚至伸头车外等分散驾驶精神者。

5、车辆在行驶中,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掌握道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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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开快车或转弯不做好“三件事”,无完全准备者。

6、道路情况不明,盲目滑行者。

7、不遵守交通标志规定行车,不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者。 8、发现有骑单车者技术不良,左右摇摆;行人(特别是老人和小孩)动态犹豫不定等情况时,不鸣喇叭,不降速,不随时作刹车准备者。

9、遇风沙、大雨、大雾恶劣天气。视线不良,不鸣喇叭、不减速行驶;或洪水淹路,过浅水滩时不下车勘察情况,冒险行驶者。

10、开车前不检查货物装载是否超重、超高、超宽;客车人数有否超载;或发现后不向站队提出意见迁就开车者。

11、车辆行驶中,发现引擎底盘有异声,或操纵有异常感觉,危及安全,仍不停车详细检查;或检查出毛病,又不进行修复,勉强行驶者。

12、车辆在途中修理或因故停车时,不紧靠路边停车,不入好排档,不拉紧手刹,不垫好三角木,不放置警示标志和开危险信号灯;或停在窄路、急弯、陡坡等路段者。

13、行车不保持与前车一定安全距离,车距过近;倒车或中途调头,不听从助手或站务人员指挥而冒险倒车、调头者。

14、车辆装载大型笨重及超长、超高、超宽的货物时,不检查是不捆扎牢固,有否悬挂标志而行车者。

15、车辆装载行李、货物,在起运站及途中上落时,不检查

装载是否稳固,车门有否关好便开行者。

16、起步前,不检查乘客是否超员,乘客有否坐稳,便起步者;中途上、下旅客,旅客未坐稳便急于行驶者。

17、出车前,不检查轮胎气压和各安全部位螺丝,以及各种仪表、大、小灯光,雨刮等机件者。

18、起步前不鸣喇叭或不开示意灯,不观察刹车气压表,不查看轮侧及车下有无小孩玩耍,以及其他障碍物者。

19、行车中发现路面狭窄,或两旁有屋檐突出的街道,不减速慢行,小心通过者。

20、发现后车鸣号示意超车而故意不让,或让车不让速者。 21、发现公路放牧牛、马等牲畜,不减速慢行,企图侥幸绕过或故意追逐牲畜者。

22、遇大风雨,当行人持伞或载雨具俯首行走,不连续鸣号、减速,作随时刹车准备;及发现桥梁、涵洞有限速限高标志时,仍快速通过者。

23、遇人力车、兽力车、单车在中线行驶,不鸣喇叭和减速慢行,待其靠边后过超越者。

24、精神不好,出现瞌睡,仍勉强行车者。

25、发现驾驶室、车厢内载有易燃、易爆等妨碍安全行车物品,不作处理而继续行车者。

第二十二条: 行车事故中受伤、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含义:

一、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和本企业(单位)职工等全部受重任和轻伤人数之总和。其伤情分类,以医院诊断,按照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划分。

二、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七天以后死亡的计为重伤)。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事故发生后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资、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住院费、补助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财物损失费、车辆损失费。补偿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负责的划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四级,其系数分别为1.00、0.75、0.50、0.25。行车事故责任的划分,依事故处理机关裁决为准。应按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车事故处理和应办手续:

一、车辆发生事故后,当班驾驶员(助手、乘务员)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告本单位必要时并报告就近本公司站队。同时保护好现场和做好抢救工作,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和维护好现场,不得伪造和逃离现场。肇事地段的就近站队,接到肇事报告后,应迅速派员前往协助处理,待肇事车属单位派员来时可移交肇事单位处理。

二、车属单位接到肇事信息后,车属单位应视情派有关人员

及时赶超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同时向公司报告。

三、凡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肇事车属单位或就近站队应立即报告公司,报告内容要有时间、地点、车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型、车号、事故状态、肇事原因、死伤人数及损失等情况,公司领导接到肇事信息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如安排伤者的医疗和抢救、死者的后事、物资的清理、驳运、车辆的抢修救济、现场和事故前后过程的调查了解等等。

第二十五条: 为教育肇事者和广大驾驶员,肇事单位对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责任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第二十六条: 行车事故的责任应以公安交警部门的裁决书为准。

第二十七条: 行车事故处理后均须填报“车辆肇事报告表”上报公司。一般事故单位自行处理,报一份公司备案,重大或特大事故单位填报一式三份报公司,由公司审批后执行,单位接到审批意见后,应及时通知书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如部门及当事人认为对处理有不当,可在十五天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均需建立事故处理档案,并将有关资料、图片、录像等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 发生旅客伤、亡事故,事故经济损失的负担,按公司《旅客运输安全互助金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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