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专利权,课件(2)

2019-04-21 14:39

其二、不具备实用性,即未必能满足产业上的再现性。

(五)、用原子和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其标识作用的设计

理由:其一、其功能主要在于将特定产品从同类产品中区分出来,对产品的外观设计并无改进。

其二、此类设计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客体发生重叠 合法受让人(继受主体)。 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所在单位(原始主体); 第一、外延: 2、理解

1、定义: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 义务的人。

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自然人、法人; 本国人,外国人。

第二、专利权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

1、专利申请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二、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 (一)、先发明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的原则。

(二)、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 最先申请人的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 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 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三、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概念和特征 (一)、定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2、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 贡献的人。

二、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 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 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专利权人。

第三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一、职务发明创造: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一)、概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二)、构成职务发明的情形: 第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引例:某研究所是一个技术开发单位,张某是研究所的办公室主任(负责研究所的行政工作),则张某在职期间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哈某诉解放军医院不属职务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核心问题:原告哈某系被告单位麻醉科主治医师,长期从事麻醉工作。在其给口腔病人做手术时,看到由于喉镜上没有麻醉配件,病人非常痛苦,因此设想把喉镜与麻醉系统联系在一起。之后,原告完成了“多功能喉镜”技术方案,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

“多功能喉镜”是否是职务发明? 专利权的归属?

上述事例,哈某接受医院的指派研究“多功能喉镜” ,则该实用新型完成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主要利用”

注意:1、本职工作 ≠单位的业务范围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普斯顿公司”)因与被告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许正文2001年——2003年在普斯顿公司任职,2001年3月,原告普斯顿公司派被告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在交流会期间,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交流会后,许正文向原告普斯顿公司提出研制该压力机。同年10月,许正文开始研制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原告给其配备一名助手。研制期间,,许正文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为研制压力机所需的开发费、加工费、交际费具有原告普斯顿公司支付,原告还为协助制造配件的工厂预付定金3000元。样机出品后,原告又组织人员试车。2002年1月,该压力机研制成功。随后,许正文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1月,许正文获得该专利。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遂起诉被告,请求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 问题:该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三)、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比较: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著作权归属。 (四)、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一、合作开发双方一般需要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而不是所有的参加单位。

甲、乙、丙合作开发一项技术,约定:甲、乙负责技术研发,丙负责提供研发的场所、设备,并且做一些测量、计算等辅助性的工作。那么,如何认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人归属? 第三、“另有协议”分为两种情况: 1、签订非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协议;

2、签订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仅属于其中部分单位的协议。 第四、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没有另外约定则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受托人。

四、职务发明案例解析: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普斯顿公司”)因与被告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许正文2001年——2003年在普斯顿公司任职,2001年3月,原告普斯顿公司派被告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在交流会期间,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交流会后,许正文向原告普斯顿公司提出研制该压力机。同年10月,许正文开始研制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原告给其配备一名助手。研制期间,,许正文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为研制压力机所需的开发费、加工费、交际费具有原告普斯顿公司支付,原告还为协助制造配件的工厂预付定金3000元。样机出品后,原告又组织人员试车。2002年1月,该压力机研制成功。随后,许正文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1月,许正文获得该专利。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遂起诉被告,请求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

问题:该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六章 专利授权的条件 第一节 新颖性

、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Novelty),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是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 判断新颖性的参照:“已公开的现有技术” 二、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一)、公开标准:

1、书面公开:“written description”。 第一、对出版物应作广义的理解

第二、如果该书面描述时秘密的,限定了阅览的范围或对象,则不能认为其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公开。

第三、通过互联网公开技术的内容,也属于专利法中的技术公开,被公开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使用公开:

3、其他方式的公开:

第一、通过实施使公众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如:对新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 第二、使用在公开场所进行。 (二)、时间标准:

1、我国专利法:申请日标准。

2、美国、菲律宾采用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只要在完成日是新的,尽管到了申请日已经丧失了新颖性,仍然认为发明是新的。

甲于2007年2月1日完成一项技术的发明。2007年6月1日提出申请,在这期间乙于2007年3月1日发表论文公开同一技术,则是否丧失新颖性。 (三)、地域性标准:

1、地域性标准是指确定新颖性的空间范围。在该范围内未被公知公用的发明创造就认为具有新颖性,反之,则丧失新颖性。

2、世界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本国新颖性标准(相对新颖性标准);混合新颖性标准。

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第二节 创造性

——进步性、先进性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制造权:

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专利产品的垄断权。 理解:

1、“制造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批量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欧共体专利公约》27条:“欧共体专利所赋予的权利不能延及以私人方式并且为非商业性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2、“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的制造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理由:制造者和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不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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