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债务行为时有发生。
2.政府服务不完善,导致农村经济发展速度趋缓,影响小额农贷效能的发挥。内陆地区的农村比较落后,农民思想观念较为陈旧,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缺资金,还缺信息和技术。小额农贷可有效地缓解农户资金紧缺的矛盾,但如果长期没有地方政府信息和技术的服务,小额农贷作用的发挥就要受到制约。
3.政策扶持不到位,导致信用社放贷积极性不高,影响小额农贷的支农后劲。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潜伏着较大的风险,广大农户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弱,而我国自然灾害较多,国家一直没有建立小额农贷风险补偿机制,既没有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又没有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出现大的自然灾害,贷款风险全由信用社承担,这对信用社来说不公平,也无法消化,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农村信用社的放贷积极性,影响了小额农贷的支农后劲。 (四)资金来源的制约
1.农村信用社不能广泛吸收更多社会闲散资金。据调查,近几年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存款进度明显缓于其他金融机构。其一是受自身软硬件制约,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落后于其他商业银行,不能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服务,致使闲散资金不能流入农村信用社。
2.农村牧区资金返流城市,分流严重。四大国有商业
银行及邮政储蓄在广大农村牧区设有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吸收的资金返流到中心城市,取之于农,却不能用之于农,使本来已经捉襟见肘的支农资金供求形势更趋紧张。据调查,能够用于支持当地农牧业生产的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仅占市场份额的28%左右,其余72%的资金全部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返流到中心城市。
3.农业的特质性。农牧产业属于周期长、产业链条长、资金占用时间长、周转慢的一个行业,因此农业的特性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再投入。
四、对于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理论方案 (一)国外农村小额信贷实践模式及其特点
作为一种有效扶贫方式,小额信贷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迅速推广,各国结合自己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一是非政府组织(即NGO)模式。NGO模式的典型是孟加拉国的GB。其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尤其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服务,商业化经营,分期还贷,内部推行成本管理。借贷人需参加由不含直系亲属的5人互助互保贷款小组,6~8个小组构成一个中心,并要求借贷人和GB各拿出少量资金,共建救济基金,形成联保与连带责任制约机制。GB目前基本能自我实现持续发展,贷款回收率达98%。二是正规金融机构参与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BRI-LID)是其代表,下设地区人民银行、基层银行和村银行。村银行是基本单位,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贷款利率市场化,储蓄利率与存款额度成正比(主要的贷款本金来源),每年经营利润的10%作为激励分配给机构内部员工,银行不承担对农户的培训责任。三是正规金融机构+农户互助组织模式。印度国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NABARD)与农户互助组(SHG)的结合是其代表。NABARD通过其员工和合作伙伴(亦称互助促进机构),首先对由 15~20名妇女组成的农户互助组进行培训并在组内先进行储蓄和贷款活动,NABARD验收后直接或通过基层商业银行间接向互助组发放贷款。四是国家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BRDB(农村发展委员会)和PKSF(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都是孟加拉政府建立的从事小额信贷批发业务的机构。BRDB主要开展政府与国内外机构合作进行的项目,PKSF主要是为符合其标准条件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政府的扶助资金并对其实行监督,而孟加拉乡村托拉斯则提供小额信贷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二)完善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 对于贫困农户、牧户适当放宽农户联保贷款入组条件,使更多的农牧户纳入到小额信贷的范围内。例如,根据牧户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减少小组成员人数资金充裕的牧户联合帮扶低收入牧户,可以固定期限帮扶不固定的贫困户取消贷前存款和适当降低小组互助金。适当放宽农户牧户资信等级评定标准。低收入农户牧户缺少足够的可变现资产,而农信社
规定的可变现财物标准过高,尤其是牧户的可变现财物标准过高,资信标准的高门槛使低收入农牧户处于小额信贷服务的边缘。所以要扩大农牧户可变现财物的范围。目前的可变现财物以固定资产为主,缺少流动性资产。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农牧户的经济条件,将农牧户变现快的流动性资产纳入可变现财物的范围之内。
(三)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信贷模式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规模化种养基地和专业生产经营户为重点,以经营的产品和经济利益为纽带,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组建的经营联合体。因此,可由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共同成立一个联保体,签订联保合同,并各自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存放在贷款行社,作为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担保基金,金融机构按担保基金的一定比例放大对其进行信贷支持。这种贷款模式可以克服现有农户联保贷款方式下,以亲情、居住地为纽带,导致家族成员互保和虚假联保的缺陷,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四)规模经营农户信贷模式
规模经营农户是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他们可直接发放抵押担保贷款。针对部分农户抵押担保物缺乏的现状,贷款抵押担保方式也应有所创新,可探索实行经营权抵押、生产资料动产抵押、农产品抵押等方式。随着农村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农村的土地、养殖水面使用权等已
具备一定的交易价值,可对种养殖大户发放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农产品目前已成为紧俏商品的情况下,可对农业经营大户发放农产品抵押贷款。对经营状况良好、信用度较高的经营大户,可发放无抵押的信用贷款。
五、促进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对策分析
(一)实行灵活的利率,放宽贷款对象、额度、期限的限制 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鼓励提前还款,对于提前还款给予利率优惠。 农村信用社要提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品牌,努力满足农牧民基本生产资金需求。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额度、期限等进行“三个延伸”:一是延伸对象,拓宽基本面。将小额农贷的对象延伸到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传统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二是延伸贷款额度,做大基本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户经营实力,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以更好地满足贷款对象的资金需求;三是延伸贷款期限。改变农村信用社“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传统放贷模式,根据农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期限。 (二)鼓励商业银行积极介入,扩大资金供给渠道 经验表明,商业银行介入小额信贷市场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制,促进小额信贷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应鼓励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