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和借款主体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符合区域特点的小额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考核机制,加大对小额信贷的投放。同时,建立配套的监管激励导向,对小额贷款实施差别化的风险分类和风险监管。对发放小额信贷质量高、数量大的银行业机构,监管部门可以在机构设置、业务审批上给予优先考虑。 (三)增强农户的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
建立起完备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农民的还款意识。在现在的广大农村, 许多不偿还小额贷款的农民并不是抱有不想还款的意愿,而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还款的必要性、强制性和法律性。对于这类还款意识薄弱的农户来说,他们经过宣传、教育而按时还款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农村金融机构只需要做到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明确地传达相关的规定,并且在还款的期限内进行分期、分时的督促、监管,就可以收回在这一类农户手里的贷款,防止这类贷款发生损失。 (四)建立各项风险补偿机制,全面促进小额农贷发展 一是建议各级政府参照地区小企业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出台针对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政策,同时对小额信贷业务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二是有条件的地区要从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与信用社按比例合理分担已尽责的意外损失。三是联社和政府要积极配合,各自利用人才、信息优
势,定期为小额信贷农户开展培训,降低信贷资金运营风险(侯育彬、梁京华,2007)。四是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 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准备金制度。五要健全农户贷款的担保机制。建立信用档案,筛选优良农户。农村信用社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要严格根据农户的思想道德品质、资产、资信、家庭经济收入、偿还能力等情况,建立起健全的农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为小额信贷的运作提供制度保障与政策支持 一是要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操作细则,促进发展小额信贷。小额信贷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政策层面的具体操作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支持和扶持。二是政策及法律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微额金融业务,我国目前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仍限于小额信贷公司的相关问题,对于利率进一步市场化和商业银行介入农村小额信贷业的监管制度仍需完善;并且保证介入农村小额信贷业的商业银行较少受到各地区的行政干预,以保证其商业化运行。三是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目前从性质上而言,仅仅是一种经济政策,难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小额信贷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扶贫工具亟须法治化,应将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法律制度
的构建中,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遵守小额信贷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政府力量在小额信贷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第二,规定小额信贷的基本运作模式,使小额信贷的具体操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清楚界定有权申请农村小额信贷的对象范围、贷款数额,完善相关贷款程序规定,严格把好农户贷款资格、额度评定关;第四,把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服务性质和扶贫性质结合起来,控制利率水平,防止变相高利贷行为;第五,确立农村小额信贷的相关管理、考核机制,有效地控制支农小额信贷能被农户专款专用于发展生产。 (六)加强对小额信贷机构人员的培训
首先从思想教育入手,通过各项学习活动使信贷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服务三农、遵章守纪、爱岗敬业上来。其次是从业务培训入手,完善实施细则。各级机构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结合本地情况,完善小额贷款的管理办法,尤其要针对联保小组贷款最高限额、各成员贷款的分配、贷款的资产保全、贷款的债务落实等疑点问题,制定实施细则,既要保证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又要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褚新红,2008)。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推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加强信贷人员的培训、轮训、轮岗工作,加强信贷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强化道德约束,提高信用社的信贷风险防范能力。
(七)加强政府扶持与引导,改善信用环境
加强政府扶持与引导,并不是要求政府部门对信用机构及其活动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而是政府应该从财力和人力上加大投入,给信用机构营造有利的发展空间。通过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和公众资金进入农村地区,以有效地扩大农村地区农户家庭的平均资金流量。对于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高而收益低的问题,政府可以:一方面,加大资金方面的扶持;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和引导信用机构的业务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即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尽量扩大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一方面,要积极协助信用社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大力推广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业务;另一方面,要积极协助农信社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为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六、结语
小额信贷适应内蒙古小规模的家庭农牧业生产,是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的一条有效出路。它可以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货币供求矛盾。现今小额信贷已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它还体现一种社会责任,它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我们有义务和责任推进小额信贷事业,消除贫困,增进繁荣,实现共同富裕,实现信贷安全与农民致富的双赢。内蒙古从1998年开办小额信贷业务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小额信贷促进了内蒙古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
增长,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正确面对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确保小额信贷在内蒙古的发展,为内蒙古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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