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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渣结束后,基坑底部残留约40cm石渣,按照要求必须清除。清除方法:采用虹吸法,自制吸渣管两套,与空气压缩机连接,钻机卷扬机吊吸渣管下至岩石表面,开动空压机,吸管底部形成负压,将碎石与水的混合物从上部管口排出,达到清理的目的。根据以往经验,吸点按1m×1m梅花布点最为适宜。
11、完工测量
清渣完成后,会同项目部和监理对完工区域采用GPS和声纳测深仪进行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采用成图软件,生成断面图,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比对后得出实际爆破方量。
六、质量控制
1、爆破一般控制
1.1开工前对参加作业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强化职工的质量意识,树立“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安全质量奖罚制度,对施工质量好的给予奖励,对于施工质量差的给予经济处罚。
1.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各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的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的“三检”制度。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层层把关。所有施工人员都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质量标准。质检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
1.3开工前对所有船舶、仪器、设备、工具等进行检查和校正;编写详尽的施工作业指导书,上报现场工程师取得施工许可;
1.4施工过程中,把好钻孔质量关,要求钻至设计标高(含超深),并按设计装药量装药;
1.5严格按设计和施工图纸施工,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立即报告,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1.6施工中定期校核各种施工定位标志和临时水准点高程或水尺零点的高程,检查结果和改正措施均应详细记录。测量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测量,测量组长必须对各测量数据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应通知技术负责人,以便及时纠正,确保放样数据的准确。施工测量要做到有测必复,测量记录、复测记录要签章完整,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1.7雷管使用前需检查。加强对导爆管雷管、炸药的检验,要求导爆管雷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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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炸药有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确保使用爆破器材的可靠性,确保爆破的安全及效果。
1.8爆破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控制装药量和起爆次序。根据地形情况、岩性、基岩形状、安全距离等因素及时调整有关爆破参数。确保施工安全。
1.9认真做好水位、钻孔、装药、施工机械运转情况等各项施工纪录并及时分析、整理,上报现场工程师。
1.10实行轮班作业时,应坚持面对面交接班制度;
1.11爆破允许偏差:平均超深为0.4米,平均超宽超长为1.0米。 2、孔位控制
2.1钻孔前采用卫星定位系统定位放样,要求实际孔位与设计孔位偏差在±0.2m范围之内。准确测量基岩顶面高程,以确保钻孔深度达到设计要求,避免漏爆。
2.1水流较急或转潮时进行孔位复测。 3、孔深控制
3.1在下、起钻前都要实时察看水位,以确定下钻深度,在施钻过程中,水位每变化0.1m要修正一次下钻深度,确保设计深度。
3.2钻工通过下钻控制孔深。
3.3钻孔完毕,炮工用测深绳检查孔深。 4、爆破效果控制
4.1严格按设计要求装填炸药和起爆体。
4.2采用孔间或排间微差爆破,选择合适的起爆时差以提高爆破效果,减少爆破的有害效应。
4.3测量组随时跟踪疏浚清挖石质,监测清渣情况,及时了解清渣船清渣情况,对每次钻爆的破碎效果进行分析,同时向施工船舶反馈信息,以便施工船舶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爆破参数,提高清渣船清渣效率,减少补炮范围。
5、清渣一般控制
5.1施工前清渣船应定出施工坐标,检查斗臂深度标尺,近岸水尺零点均须认真检查校核,确认无误才可施工;
5.2根据水位调整下斗深度,严禁盲目施工;
5.3工程管理、测量人员分项负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跟踪施工全过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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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具体情况调整,落实施工安排;
5.4测量作业建立检查复核制度。按现场工程师要求提请进行竣工测量,提交竣工水深图及按现场工程师要求的竣工断面图。
5.5爆破、清渣竣工后,进行测量扫海,时间应服从工程师的安排。 6、宽度控制
本工程采用GPS定位时,将施工区域边界线直接输入电子图形,为施工人员提供直观的施工界面。以防止定位错误,造成损失。
7、深度控制
采用24小时不间断人工水位观测,并通过高频对讲机向现场施工船舶通报即时水位。下斗前,抓机手以通过高频对讲机向水位观测人员握取即时水位数据,进行下斗深度控制改正。
8、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爆破总指挥 项目副经理 项目总工程师 项目副经理 工地书记 钻孔分队 钻孔一班 安保科 质检科 后勤科 测量分队 爆破分队 钻孔二班 钻孔三班 爆破一班 爆破二班 爆破三班 勤务班 汽 车 班 七、爆破安全措施
1、爆破震动安全保护措施
在爆破施工时,必须根据爆破区周围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控制起爆药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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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爆破地震波不对这些设施造成破坏,施工中采取的主要安全控制措施为:
1.1采用毫秒延时雷管进行分段爆破,减小爆破地震效应,爆破施工时采用10个段别,最小延期时间50-75ms。毫秒延时爆破能将一次起爆的总药量分散在不同的时间段(毫秒级)爆破,避免了爆破地震波的叠加。
1.2进行爆破振动安全验算,严格控制单段起爆药量。 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2.1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2.2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在地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下表:
表11.2-1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安全允许振速(cm/s) 序号 保护对象类别 <10Hz 1 2 3 4 5 6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 交通隧道 矿山巷道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 龄期:初凝~3 d 7 龄期:3 d~7 d 龄期:7 d~28 d 3.0~7.0 7.0~12 dccbaaa10 Hz~50Hz 0.7~1.2 2.3~2.8 3.5~4.5 0.2~0.4 10~20 15~30 2.0~3.0 50Hz~100Hz 1.1~1.5 2.7~3.0 4.2~5.0 0.3~0.5 0.5~1.0 2.0~2.5 3.0~4.0 0.1~0.3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拟将爆破安全振速控制在国家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最小值0.5cm/s以内。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最大单段起爆药量计算如下(爆破区为坚硬或中硬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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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K(Q1/3/R)α或 R=(K/V)1/αQ1/3
式中:
V——垂直震动速度,(cm/s),最大安全震速根据爆破区保护对象船厂设定防护标准。
K——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该地质为中坚硬岩石取为200 α——与爆破点地质等条件有关的衰减指数,取为1.7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爆破点到船厂厂房取380米 Q——最大一段装药量。 计算如下:
V=200(14001/3/380)1.7=0.49cm/s
故单次起爆最大一段药量在1400kg以内时,振速V<0.5cm/s,在安全范围之内,即380m以外的船厂厂房是安全的。
由于施工区域临近芜湖市大江造船厂区,将一次起爆总药量设为<1400kg,单段药量控制在140kg以内。
2.3进行爆破震动监测
为完全保证爆破安全,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重点保护设施的质点峰值振速进行监测,并采取小药量(设计药量的50%)试爆,根据监测结果修正爆破药量。
3、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 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距离: 人员允许安全距离
炸药量kg 装药及船舶状况 ≤50kg 游泳 钻孔装药 潜水 600m 900m 1400m 500m >50kg ≤200kg 700m >200 ≤1000kg 最小距离 1100m (m) 通过模型实验,水深10m、单响药量在300kg时,形成的波高小于30cm,考虑起爆微差,段别之间波峰叠加,最大浪高不大于0.5m,对50t以上船只无影响。
施工船舶允许安全距离
装药及船舶状况 炸药量(kg) 中铁大桥局商合杭铁路芜湖长江公铁大桥项目经理部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