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资质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资质企业可以从事造价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加上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 2) 3) 4) 5)
1.4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4.1 概述
1.4.1.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指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法律关系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义务
1.4.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主体之间针对具体的客体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合同的签订。
2.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变更:指主体数目的增加、减少或主体的改变;客体变更:指权利或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务发生变化(可以是范围或性质的变更);主体或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及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指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履行。
(2)协议终止,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必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签订于调整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3)违约终止,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从而使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不能得到实现。(除自然终止、协议终止之外的终止) 4.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情况就是法律事实。按照是否
包含当事人的意志,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事件 及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4.1.3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 行为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行为人意思的真实表示
? ?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1.4.1.4 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1.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三种。
2. 无权代理 3. 代理的终止
1.4.1.5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
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 取得时效 、 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 诉讼时效的分类
(1) 普通诉讼时效,时效期为 2 年;
(2) 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为 1 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
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3) 特殊诉讼时效,时效期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 4 年;
(4)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是另一个
概念。
3.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诉讼时效期的最后 6 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已计算的时效归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4.1.6 债权和物权
1. 债权
(1) 债的概念
(2) 发生债的根据
1) 合同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
议。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 侵权行为
3) 不当得利 4)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其事务被管理者 负有赔偿管
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 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3) 债的担保 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四种形式。 2. 物权
1.4.2
建筑法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
1.4.2.1 建筑许可制度
的小型工程外(小于 300 平方米、小于 30 万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 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
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对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
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 从业资格制度
(1) 企业单位条件要求 (2) 企业单位资质管理 (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1.4.2.2 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
1. 建筑工程的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告或邀请书
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条件要求,约请有兴趣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再采用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
2. 建筑工程的承包
(1) 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承包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 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 工程分包。
1.4.2.3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2.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筑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的 责任制度 和 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4.2.5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1.4.3 其他相关法规 1.4.3.1 保险法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 和 人身保险合同。
①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财产保险 ②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保险人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若仍不能确
定赔付或给付数额,则应先于支付最低数额。
1.4.3.2 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 虚假行为
(2) 限制竞争行为 (3) 不当交易行为 (4) 商业侵权行为
(5)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5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操守与行业自律
1.5.1 执业操守
1.5.1.1 与公众的关系
1.5.1.2 与雇主和委托人的关系 1.5.1.3 造价人员之间的关系
? 不得恶意地破坏他人的前程和名誉,不得随意批评他人,如果确实了解到其他
?
造价人员存在违犯职业道德、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进行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 应与同行交流先进的工程专业知识;
1.5.1.4 工作表现 1.5.2
行业自律
自律就是遵循法律,自加约束。
1.5.2.1 造价咨询企业自律
1.遵守法律、法规
2.职业道德方面
1.5.2.2 造价人员自律
1. 遵守法律、法规 2. 职业道德方面
? ?
造价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造价人员职业证书乙级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执业,在自己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名
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服务价格搞不正当竞争
严格履行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的规定
并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责任
1.5.2.3 行业自律奖惩
重点抽查造价咨询取费明显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