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 项目 质量标准 6、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编号管理。 检查方法 得分 评分办法 一节风筒有2个或以上的环未吊或缺少,同 上 7、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8、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装置符合《规程》规定;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并有记录。 合 计 1、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到0.5 m3)。瓦斯超限要按事故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2、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地点,地点、周期、次数符合《规程》规定。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 三、 瓦 斯 管 理 三、 瓦 斯 管 理 5、有瓦斯智能巡检系统。瓦斯检查做到 “三对口”( 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日报)并由瓦检员、班组长签字。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内容等)每日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地点(盯头盯面的在本头面瓦斯管理牌板处)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3、临时停工不得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长期停风区(超24小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使用砖或料石封闭。 4、按规定分级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要有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成立地面、井下瓦斯排放领导小组,并由救护队实施。 检查措施和排放记录 井下检查、检查记录 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井下抽查并查有关记录(抽查3个月的记录) 同 上 同 上 5 扣1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2分 10 应装未装的该小项不得分 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5分 15 没按规定试验或无记录扣2分 100 井下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分,检查20 记录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有瓦斯积聚记录,有处理结果的不扣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0分。 20 井下检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0分,查记录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5分。 15 一处没有排放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扣10分,没有排放记录扣5分。 15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5分,矿长或总工程师因事不能审阅报表,由其代理人(必须有书面正式指定证明)审阅的不扣20 分。 21
检查 项目 质量标准 6、矿井有瓦斯管理领导小组,建立瓦斯治理体系。按要求设置通防科和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风工区有分管技术的副区长及技术员,有测风、测尘员,“一通三防”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瓦斯异常区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盯头盯面。 检查方法 检查有关文件、记录、措施 得分 评分办法 无专门机构,该小项不得分,人员配备不足,扣5分。 10 合 计 四、 井 下 爆 破 管 理 合 计 1、矿井应按《规程》规定、AQ1029-2007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8、特殊情况下(拒爆处理、强制放顶、采面过岩石带、处理溜煤眼等)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7、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5、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6、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特殊情况下不洒水要经集团公司批准),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4、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2、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3、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井下爆破材料库符合《规程》规定 查现场和记录 100 10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未建立制度及管理办法该小项不得分 同 上 10 少一项制度扣5分 发现一次未执行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同 上 15 无爆破作业说明书该小项不得分 同 上 20 发现一次未依照说明书作业扣5分 未执行停电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同 上 10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同 上 15 查阅有关资料与井下抽查 查现场和措施, 10 10 人员不足扣5分 无措施该小项不得分 按《规程》158照检查有关图纸、设计资料及设备台帐等 100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得分;备用量不足, 每少1%扣0.5分。 准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条等有关规定对20 22
检查 项目 五、 通 风 安 全 监 控 质量标准 2、矿井应有通风安全监测机构,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员和专职维修人员。瓦安全监测工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国有重点煤矿的集团公司、产煤县(市)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并对煤矿进行技术指导。 3、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资料齐全。 检查方法 检查编制、在册人员,检查培得分 评分办法 未配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收发或维修等人员扣5分,安全监测员不足扣5分,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扣5分,无检修中心斯便携仪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充电、收发等工作。训合格证 10 扣5分 检查现场 10 每少一个工作场所扣5分,每个场所脏、乱场所扣2分。 4、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 检查设计、作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业规程、台帐和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模拟量类传感器及分站实行挂牌管理,并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及断电控制图。 现场 10 种类、数量、位置不符规定,电缆不合格、不整齐,每台(处)扣2分;报警点、断电点、控制范围等不符合规定,每处扣5分;无图扣2分 5、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检查井口仪器发放室记录,井下抽查 5 每发现1人未携带仪器扣2分 6、每月至少对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一次。 检查有关记按《规程》规定对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等甲烷检测设备进行调校、测试。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每天使用便携仪或光瓦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确保误差不大于允许值。 7、使用的标准气样符合标准;误差、纯度符合要求。 8、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以上须升井全面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 9、监控中心站有专人值班,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按时打印报表 10 检查记录和现场 检查装置、记录和现场 检查记录和现场 10 录,井下检查 10 未按时调校等每台扣2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记录扣2分, 10 误差超差每台扣3分,未使用标准气样扣5分 未按时检修每台扣1分,一台不完好扣10分,待修率每超过1%扣1分 不符合规定每处每项扣2分。不打印日报表、日报表矿长未签字扣5分,数据跟踪误差超差每点扣1分 23
检查 项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得分 评分办法 缺少一种资料扣5分,各种资料中缺或错一个数据扣1分 10、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 检查有关资料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月(季)报表、和现场 监测重点日报表及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矿井应建立监测数据库,瓦斯、一氧化碳等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5 合 计 1、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开采解放层、瓦斯抽放等防突措施。 六、 防 治 煤 (岩) 3、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规程》要求,采掘工作面按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进行作业。 与 瓦 斯 (CO2) 4、对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突 行效果检验。 出 5、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要求有经批准的防护措施。 6、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 有经验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和管理符合规定。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经县级以上行 并探测突出煤层的有关参数。 合 计 1、按《规程》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七、 瓦 斯 抽 放 2、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工作面,按《规程》进行预测预报。 100 查设计、现场 20 没有采取开采解放层或瓦斯抽放不得分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查防突措施、图纸、记录等有关资料、及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查阅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10 20 10 一个工作面未预测扣5分 一个采掘面不合标准,该小项不得分 一个采掘工作面为进行效果检验,该小项不得分 20 有一个采掘面不符合标准扣5分 无专门机构,该小项不得分;资料不全或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扣5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现场抽查和查10 未采取措施的 该小项不得分 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阅有关资料 井下抽查,查图纸、记录及有关资料。 100 凡不按规定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发现一10 个扣5分 2、抽放系统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3、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测等)的需求。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 15 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时间测定扣2分,一处未按时测,缺少或误测一个数据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未测定者该小项不得分。 查有关记录 10 无专业队伍的该小项不得分,人员不足或不能完成抽放工作要求各项任务的扣5分 24
检查 项目 质量标准 4、定期检查抽放系统,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5、抽放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 6、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检查方法 现场抽查和查记录 得分 评分办法 无记录可查,该小项不得分。一处不合格15 扣1分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查计划、设计图纸、施工有关记录,并现场抽查 10 一处合格扣5分 无计划或无批准的专门设计,该小项不得15 分。为完成计划,按计划比例扣分,但不超过5分。未按计划施工每发现一处扣5分 7、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施,符合《规程》第146、148条规定。 8、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遵守《规程》第147条规定 9、瓦斯抽放矿井,按时完成抽放量计划,每一 预抽方式,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0%,邻近层抽放,矿井抽放率不小于35%。采用混合抽放方式,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5%。 合 计 1、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无发火史,不建立防灭火系统必须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2、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八 、 防 治 自 然 发 火 自然发火的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3、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或利用束管连续监测。观测地点: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观测站内)、其它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4、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残采面应分段封闭,回采工作面结束后,7日内进行永久封闭。 现场检查 5 一处不合格扣5分 不符合规定一条扣5分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 查抽放记录、报10 抽放量每小于计划1%扣1分;年抽放量小于100万m3,每小1%扣2分;有一项抽放10 率小于标准规定指标扣0.5分 地面抽放站的年度瓦斯抽放量不小于100万m3。表、现场实测 检查设计、措施、资料、现场 100 矿井无防灭火系统,该小项不得分。防10 灭火的工作面或其它地点系统使用不正常,每面(处)扣5分。 检查作业规程和记录,井下抽查 检查化验报告单、防火记录等,井下任意选点抽查 15 10 无专门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不落实,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未按时预报,该小项不得分,少测一处或内容不全均扣5分。 井下抽查和检查记录 15 发现一处未处理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现场抽查和查记录 15 每发现拖欠一个密闭扣5分。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