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 × )
15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 )
15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
155、举行行政处罚听证,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代理。( × ) 156、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 )
15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158、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委托联防队员依照法律生效的裁决,收缴罚款。 ( × )
15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160、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 )
16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16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 )
163、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 )
16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 )
16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复议机关也可以受理。( × )
16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而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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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
168、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次日起继续计算。( × )
169、有权申请复议的某甲已死亡的,其儿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170、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只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17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17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17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174、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 ( × )
175、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被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17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177、《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 )
17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17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18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18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无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 18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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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184、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法定机构。( √ ) 185、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能申请行政复议。( × )
18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是适当性。( × ) 187、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 188、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9、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9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
19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 )
19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
19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
194、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 195、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 )
196、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
197、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 )
198、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 199、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 )
200、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给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 )
20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
202、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48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203、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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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已经达到并且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
204、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 )
205、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 )
206、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应当及时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207、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 ) 208、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使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209、因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 × ) 210、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 )
211、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 )
21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 21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
214、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215、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216、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217、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218、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15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 )
21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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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
220、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 )
221、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 )
222、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受理。( × ) 223、人民法院应当自行政机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 22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 )
225、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 )
226、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
227、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
22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229、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 )
23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 ) 231、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
23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23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五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234、行政许可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行政制度。( × )
235、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出国申请进行批准的行为应受《行政许可法》调整。( × ) 236、在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内,如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性管理或者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能够予以规范和约束的,一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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