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按通用条款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进场提供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按规定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按规定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5 -
9.4环境保护
9.4.3施工环境保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按规定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进场提供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析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应根据工程实际,满足监理要求。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3天。 (4)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无。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按规定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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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3个工作日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按通用条款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大雪、大雨天气,5级以上大风工期可以顺延。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5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实际竣工日期与调整后的竣工日期之差*5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合同价的1%。 11.6工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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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竣工的奖励方法: 实际竣工日期与调整后的竣工日期之差*500元/天。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7天。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3天。 13.3承包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按规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按规定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3个工作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
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48小时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造价调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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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计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工程决算前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工程决算前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计原则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按通用条款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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