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按发包人的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施工单位完成的当月工程实际价款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全部完工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到结算后,留结算价款的3%为质保金,其余10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到保修期满后30日内无息返还。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 7 天内支付承包人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款。 (2)发包人逾期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日历天应付款的1%计算贷款利息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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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 / ,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 / 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按规定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3个月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规定 17.6最终结算
17.6.1最终结算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份数; 按规定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规定 18. 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按规定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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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期。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
最终撤离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见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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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二年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 / 工程保险。办理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按国家规定 ,并符合以下约定。
(1) 投保人: 承包人 (2) 投保内容: 按国家规定 (3) 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 保险金额: 按国家规定 (5) 保险期限: 合同工期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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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1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二 种方式解决。 (1)提请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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