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条 铁路局、分局“五·一”、“十·一”前,对环境卫生要组织大整备大检查,所需费用应列入年度支出计划。
第100条 车厢外皮的彻底清洗一般在配属客技站进行,始发终到均不入配属客技站的,应在由铁路局指定的客技站清洗。在折返站,入客技站的旅客列车一律由客技站内清扫人员洗刷车皮。以保证列车外皮清洁。
第101条 旅客列车运行在市区、长大隧道、大桥时或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和终点站前,乘务员应锁闭厕所,一般到达大站、终到站前3~7分钟锁闭厕所,不能把粪便、污水、垃圾带入城市。
第102条 直通旅客列车应实行垃圾装袋,在指定处理站集中处理。其他列车应逐步向垃圾装袋集中处理方向发展。垃圾袋及垃圾处理设施所需费用纳入站、段年度支出计划。
第103条 旅客使用的卧具,要洗净烫平,保持整洁,并建立质量检查制度。软卧每人一换,硬卧每一单程更换一次,陈旧、污损的应及时更换补充。
第104条 候车室和运用中的客车每季度消毒、杀虫、灭鼠一次,夏季应增加次数,公务车、代用客车每次使用前消毒、杀虫、灭鼠一次。发生传染病和发现“四害”时,应随时消毒、杀虫、灭鼠。
消毒、杀虫、灭鼠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客运部门配合。此项费用由车站、客运(列车)段列入年度支出计划。
第105条 旅客列车和车站应配备为旅客服务的“急救药箱”,用药由铁路医院(或保健站)负责,按规定内容定量及时配备。指定经过训练的专人管理,并建立旅客用药登记簿。
旅客急救药箱用药经费,应由保险金项下列支,由分局纳入年度计划保证供应。
第九章 职业道德及礼仪规范
第二十一节 职业道德
第106条 铁路客运职工的职业道德是: 1.勤恳敬业:做到工作勤奋、业务熟练; 2.廉洁奉公:做到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3.顾全大局:做到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4.遵章守纪:做到服从命令,执行标准; 5.优质服务:做到主动热情,细心周到; 6.礼貌待客:做到行为端庄,举止文明; 7.爱护行包:做到文明装卸,认真负责。
第二十二节 礼仪规范
第107条 铁路客运人员在工作中,应穿着规定的统一服装,仪容整洁,精神饱满,佩戴规定的标志。禁止浓妆艳抹、佩戴首饰。
第108条 对旅客讲话时应态度和蔼,音量适宜,称呼恰当,语言表达得体准确。听旅客讲话时应认真倾听,不得随意打断,正在行走遇有旅客回话时应停下来回答。夜间在卧车不得喧哗。
第109条 走行、站立姿态要端正,在旅客多的地方走路时,要先打招呼,不得硬挤硬撞,夜间在卧车作业、走路、关门要轻。
第110条 在旅客面前不得吸烟、吃东西、剔牙齿和出现其他不文明,不礼貌的动作。 第111条 组织旅客上、下车时,不得强拉硬拽。清扫时,不得将清扫工具碰触旅客、物品,移动旅客物品时,应事先征得旅客同意并对旅客的配合表示谢意。
第112条 旅客为自己让路时,应表示谢意。进包房要先敲门,应允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应退步出包房。
第113条 对旅客应一视同仁,对外宾及海外同胞应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114条 通有工作失误之处,应向旅客表示歉意,不得强词夺理。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节 旅客运输安全
第115条 要维护好车站秩序,合理地使用天桥、地道。严禁旅客钻车和横跨股道并随时清理站内滞留人员。
第116条 除指定在站台上作业的小型机动车辆和因特殊情况经站长批准进站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站台。进入站台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并限速(10千米/小时)行驶。
第117条 车站建筑物和站、车一切为旅客服务的设备、备品应齐全并保持良好的运用状态,夜间应有良好照明。对于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在暑运、春运、“五·一”、“十·一”之前要普遍检查设备。站、车各服务场所应及时清除积冰积水,冬季要有防滑措施。站台严禁堆放路料、杂物,停放车辆。
第118条 列车乘务员要加强车门管理,认真执行停开、动关、锁,出站台四门检查了望的制度,遇有临时停车,应看守车门。
第119条 应经常向旅客宣传安全常识,劝阻旅客不要站在车辆连接处,不要手扶门框、风挡,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不要向车外抛物。列车通过大桥、隧道时,应动员旅客关闭车窗并巡视车厢。
第120条 取送开水时,水桶(壶)应有相应的防烫、防溢措施,暖水瓶应有防倒圈(架)。倒开水时,应接杯,不倒过满。
第121条 行李架上的物品应摆放得平稳、牢固,较重的物品、锐器、杆状物品,玻璃制品等应放在座位下面。
第122条 严格执行锅炉、炉灶、电茶炉等操作规定。入库列车炉灶压火,要有专人值班看管。炉灶附近禁放易燃物品。餐车在运行中禁止炼油。清除炉灰时,应先灭火后自排灰孔清灰。
第123条 站、车应加强禁带危险品的宣传,铁路公安人员和客运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危险品工作。实施运输安全检查时,应佩戴规定的标志。站、车对查出的危险品,应予没收,数量较大的交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列车上查出的危险品,由值乘的公安人
员妥善保管,移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公安派出所处理,车站不设公安派出所的,则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移交车站处理。对发令纸、鞭炮类的危险品,应立即浸水处理。对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造成事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124条 车站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应严禁乘车。对有人护送的,应通知列车长,协助护送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第125条 列车内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列车长应指派专人看护,公安人员应予协助,移交到站或换车站处理,不得转交中途站。发现有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乘务员应向护送人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并予以协助。
第126条 车站对列车上交下的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由车站客运、公安共同负责妥善处理。如需继续乘车时,车站客运、公安共同派人护送至到站转地方处理,如无直通车时,送至第一个换车站,由换车站继续转送。
第二十四节 客运职工安全
第127条 站、车应对客运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和技术安全教育。新职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正式担任工作。
第128条 客运人员在接班前,必须充分休息,保持精力充沛。严禁在接班前和工作中饮酒。
第129条 通过线路时,应走天桥、地道、平过道,并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严禁钻爬车底,跨越车钩。
顺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不走轨心、轨面和轨枕头,并随时警觉前后列车。禁止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小型机动车通过平过道时必须有人引导。
第130条 乘务员在上下车时,要紧握扶手,不飞乘飞降。列车运行中严禁开车门乘凉、探身了望及清扫垃圾。列车头尾部风档处和餐车厨房侧门处要安装安全防护栏,防护栏由车辆部门负责安装。
第131条 高空作业时,要身系安全带,梯子有人扶,物品不下掷。 第132条 严禁摸黑开关电器设备,防止触电。
第133条 电气化区段停站不冲洗车皮,严禁攀登车顶作业。
第134条 装卸行包应在车停开始,车动停止。严禁车动抢装、卸,抓车、跳车或随车奔跑。
第135条 客车上水时,给水员应戴安全帽,穿防护服,应注意脚下杂物和来往车辆。
第二十五节 行包运输安全
第136条 车站承运行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内容相符,符合营业办理限制和运输条件,防止夹带危险品、禁运品,正确检斤。对单件保价千元以上的物品必须施封,施封用品费用由保价安全费列支。
第137条 列车发现无货签和无辅助标记,或不按规定填写,不打印票号的行包,应拒绝装运。运输途中,站、车发现无签货,应查清到站,补拴货签或编制记录,运至到站。
第138条 装卸车时,必须先卸后装。装卸员要根据列车行李指定的货位,分方向、按站顺装车,并做到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大件打底,小件放高,堆码整齐,巧装满载,便
于清点。
使用搬运车时,拖挂车数限重车四辆、空车五辆,行驶不超速。堆码行包不超高、不超重、不超宽,强索捆牢,不致甩落。
第139条 严格执行交接制度。车站在装车前,列车在卸车前,必须先核对所装卸行包的到站、票号、件数,确认票货相符。交接时,凭填写完整的行包装卸交接证,办理交接手续并加盖规定名章,严禁信用交接。发现件数不符,行包破损或有其他异状时,经确认后应在交接证上注明现状,由交出行李员加盖规定名章。车站交接班时,凭交接簿票货核对,严格执行货动有交接,交接有手续的制度。
第140条 车站保管行包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仓库条件,分别货位,整齐堆放并做好防火、防爆、防湿、防盗工作。站、车装载、堆放一级包装的放射性包裹应备专门存放地点,与食品及活动物包裹不少于0.5米,与感光器材和人应保持不少于1米的距离。
第141条 行包遇有票货分离、误装卸造成误运时,应及时处理,查清到站,编制记录转送正当到站。严禁积压,不得顶件、等货交换。
第142条 行包交付做到票、货发到站、发收货人、票号,件数“四核对”,并负责搬运到规定地点交付。禁止旅客或货主到仓库自找自拿。
第二十六节 票据现金安全
第143条 车站收到常备票客时,应在三十天内逐张清点完毕,车站、客运(列车)段收到其它票据,应在十天内凭封印按本清点,并将领单签收返回分局。客票票据使用前必须逐号检查,无误后开封使用。
第144条 铁路局、分局、车站、客运(列车)段应设专用票据库,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售票室、票据库要有安全、消防、报警设施,严禁闲杂人员出入。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要认真交接,发生帐票不符,应查清后移交人方可离职。
第145条 车票票据必须放在票箱、票柜内,出入票后应及时加锁。售票室和列车内要配备保险柜,现金、支票和款袋随时入柜加锁,并建立严格的值班和保管制度。
第146条 车站向银行(包括列车向终到站)存款或缴款时,应由公安、保安人员护送,没有公安、保安人员的车站、客运(列车)段,由站、段派人护送,确保进款绝对安全。
第二十七节 事故处理
第147条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停车时应避开桥梁、隧道)并组织旅客离开现场。列车长、乘警应赶至现场,组织人员切断火源,迅速扑救,并应尽快将事故概况报告附近车站或列车调度员。同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认真取证。处理完毕应早点开车。
第148条 旅客或无票人员在站内或列车上受到伤害,站、车应先行抢救。车站(在列车上为列车长)应会同公安人员检查受伤情况,收集旁证、物证,详细做成记录。送医院抢救时,由车站凭加盖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管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送当地铁路医院。
旅客或无票人员在列车内死亡时,列车长应详细分别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一式四份(一份交接收站,另三份返乘回段事交主管段,段签注意见,三日内分别报主管分局或有关分局各一份,一份存查)或客运记录。(式样见附录八—6)。
第149条 旅客或无票人员在站内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应立即送医院抢救。如死亡则应妥善处理尸体,保管遗物,通在其家属。其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或家属负担。具体处理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150条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三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151条 发生行包事故,到站(在发站产生时为发站)应尽快立案处理。属于铁路责任的,无论责任单位确定与否,都应迅速办理赔偿手续。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152条 对旅客及行包事故的处理,均应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积极主动办理赔偿。
第153条 发生旅客及行包事故,有关单位都应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有责任的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卸责任。处理事故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秉公处理,不得随意列“其它”、“意外”事故。
第十一章 站、车广播
第二十八节 广播资料编制
第154条 站、车广播应根据铁路特点和旅客运输的需要,认真做好旅行常识、安全、治安、服务、卫生、沿线名胜古迹、史迹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安排好文艺节目,组织、协调客运工作人员按程序作业。站、车广播要坚持计划性、针对性、思想性、知识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155条 站、车广播宣传口径要以中央报刊文章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稿件为准。站、车广播资料由铁路局统一编写。宣传部门负责政治内容以及沿线风光、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城市概况部分的编写审定;业务内容由客运部门编写审定;基层站段负责配合各时期工作重点的稿件、专题节目的编写审定;列车运行途中的临时性稿件由列车长审定。
第156条 站、车广播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每一班(趟)均应编制(趟)计划。计划要有播章项目、具体播出时间及节目内容。广播计划要经列车长或值班员批准。
第二十九节 广播人员管理及培训
第157条 客运(列车)段应设广播员或广播指导,负责列车广播员的技术业务工作,车站广播工作由客运车间(客运室)主任或广播指导负责。
第158条 广播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思想品德好,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 有一定阅读、分析、编写能力和欣赏水平,吐字发音准确; 3. 有二年以上客运服务工作实践。
广播员必须经过电务部门的系统培训,获得机械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机。
第159条 要加强对站、车广播员的日常培训工作。铁路局重点培训分局分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