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节 特定运输
第231条 国境站、海关、边防军及银行办理进出国境站旅客、行李查考验及兑换货币等工作,在停车时间内来不及完成上述工作时,国境站根据海关、边防军,银行的要求,可填发国境站与最近前方停车站之间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在国内区段随车工作,并准利用乘务员房间,工作完了后随最近列车返回国境站,半免费乘车证明交车站注销。
国境站海送对国际联运旅客携带的应税物品或应由国营公司收购的物品,在停车时间内为不及办完海送手续时,可以封交站,按国内包裹托运至旅客的到站,由海关凭印章领取。
第232条 《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式样见附件七)是铁道部根据国家公安、安全、司法和机要部门的特殊工作性质发售的特种乘车证。持此证可优先进站和乘坐各国各线、各次旅客列车(国际列车、广九直通车及联运车厢外)软、硬座席和卧铺,但持证人还应出示相应的工作身份证件,发现不符的,站、车工作人员应收回上报铁道部。
《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的票价由铁道部确定并使用单位在购票时与铁道部统一结算。 第2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式样见附件六)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签发,供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宾在我国内使用,可乘坐我国铁路担当的各次旅客列车的软、硬席和卧铺。用后不收回,赠送外宾留念。
陪同外宾的我国工作人员,凭注有“陪同”字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和工作证及批准证明享受上述同等待遇,但用毕后应立即交回。
第十六章 客运监察制度
第三十九节 客运监察的队员责与权利
第234条 客运监察制度是加强对客运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对辖站、车及通过本辖区的外局担当的列车,负有指导、帮助、监督、监察的职责。
第235条 客运监察的任务是:
1. 监察检察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令、客运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对客运任务、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
3. 监督检查客运投资立项的零小基建、设备购置资金的使用情况; 4. 监督检查运输能力、设备管理使用情况;
5. 监督检查客运职工职业道德和礼仪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236条 客运监察的职权是:
1. 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召开、参加有关的会议; 2. 查阅有关的业务档案、资料;
3. 对违章违纪单位或个人,有责令限期改进、停止工作或建议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的权利;
4. 对工作质量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有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权利。 第237条 客运监察凭“客动监察证”(式样见附件三)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客运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填发。限证内记载的区段范围内使用。执行监察工作时,凭证进出站
及有关处所,乘坐各次旅客列车,免于签证,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凭证免费在乘务员公寓住宿,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第238条 客运监察人员必须秉人执法,办事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对滥用职权者,客运职工有权向上级举报,各级领导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节 客运监察记录
第239条 客运监察人员在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问题,填写“客运监察记录”(式样见附件十)一式三份,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被检查单位的上级部门,一份留存。客运监察记录应加盖监察人员名章(式样见附件十一)。
第240条 被检单位接到“客运监察记录”以后,应于十日内将整改措施报到检查部门。逾期不报或工作状况无改进的,检查部门有权给予通报批准或经济、行政处罚。
附件内容略
修改一览表
修改次数 1 法令日期 令 号 客货运专刊期 数 1998年5期 实行日期 98.9.1 1998.08.03 运客组(98)61号 2 3 4 5 2001.07.12 2002.04.15 2003.07.28 2003.08.01 铁运(01)68号 铁运(02)31号 铁运(03)70号 部令12号 2001年5期 2002年3期 2003年4期 2003年3期 2001.7.12 2002.4.15 2003.8.1 2003.9.1 北京局补充规定
第11条:铁路局负责组织全局客运部门的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 第22条:客流综合调查自1995年开始每2年一次,由分局组织。 第23条:管内列车的超员率:
1、管内优质优价、旅游列车始发、中途均不超员; 2、管特快、管快始发准超员10%,中途准超员30%; 3、管客始发准超员20%,中途准超员40%; 4、棚车不得超员。
第71条:夏季配备的毛巾被每两年更换一次,优质优价列车枕套、枕巾、被单、褥单等易耗品每半年更新一次。棉被、褥、枕芯每两年更新一次,毛毯每四年更新一次。
第93条:对在当年度部、局技术业务比武中获得前三名需定职、升职的职工可免于考试。
第94条:选配客运(列车)站、段长(含主管客运的副职)及特、一等站主管客运的副站长应经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考试。其他应经分局客运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第96条:旅客列车车厢配镜框镶装内容依次为:列车时刻表、客运规章摘要、宣传画或广告。在特、一等站客运站舍,旅客快车上设置广告时,其内容、形式及设置位置必须经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其它站车设置广告由分局客运主管部门批准。
第102条:我局指定北京、北京南、石家庄、天津、天津西、太原、唐山、丰润、秦皇岛、德州、邯郸、保定、承德、张家口、大同、临汾站为旅客列车垃圾处理站。共16个。
第105条:旅客列车和车站配备的“急救药箱”的使用范围及药械配置管理和人员培训按京铁卫(87)第31号文件关于修订旅客急救药箱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所需费用在保险金项下列支。
第148条:旅客在列车内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无票人员在
列车内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指意外伤害)
第153条:属装卸人员责任造成的行包事故应在行李、包裹事故报告中注明,赔款由车站向装卸作业所清算,不列为客运部门事故件数。
第163条:站、车播音时间,后改为从早7:00—晚22:00点。站车播音夜间休息时间和列车广播休息时间,由分局根据各站段人员配备及业务工作情况自定。夜间涉及始发终到必须播音时各为半小时。(运输局458号电报)
附注:
第64条中“月工时规定”根据劳卫组(1999)57号修改为167.3小时。
第101条中列车“锁闭厕所”条款与新铁标内容有冲突,现执行铁标有关规定。
第163条中列车“播音时间”根据铁运函(1998)248号及部运输局458号文件有修改,现执行铁标。
第167条中列车“空调候车室温度”现执行铁标,冬季18—20度,夏季24—28度。
第209条中“站台安全线”执行《技规》113条有关规定:“特快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通过站台边缘安全线应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2.5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