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6)

2019-04-21 20:48

第一阶段,编制直通旅客列车运行方案。方案图上的各铁路局分界站时刻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阶段,编制直通列车运行详图,管内列车运行方案和详图。

列车运行图编制完毕后,应同时编制旅客列车编组表,旅客列车简明运行图,旅管列车时刻表,新旧旅客列车运行时刻交替,计算新图指标与客流,汇总新图成绩,编制说明书。

第192条 编制旅客列车运午方案和列车运行详图时,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 先国际列车,后国内列车;先直通列车,后管内列车;先快车,后慢车;先长途,后短途;但对枢纽地区的通勤、通学市郊列车,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编制直通客车运行方案时,予以认真考虑。

2. 旅客列车之间产生会让时,应按列车等级合理会让。客货列车之间产生会让时,应以货车停会或待避旅客列车。

第193条 为了检查、分析和评价旅客列车运行图的编制质量,各铁路局应将如下指标报部:

一、数量指标 1. 运输能力; 2. 列车对数;

3. 列车公里(包括内燃、电力牵引列车千米); 4. 客车底在配属站的停留时间; 5. 客车底在折返站的停留时间;

6. 旅客列车停站资数,平均停站时分、平均停站距离。 二、质量指标

1. 旅客列车直通速度; 2. 旅客列车技术速度; 3. 直通速度系数; 4. 列车车底日车千米。

上述各项指标,应接照该列车运行区段分别直通、管内、市效列车进行计算。

第194条 新图编制工作结束,各项编图资料连同旅客列车编表一起报部审核批准。 全路列车运行图的实行日期,由铁道部公布实行。

第三十四节 客车运用

第195条 客车实行固定配属管理。一切运营客车,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客调统一指挥、调动和使用。各级客调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掌握,统一安排,经济合理地使用。

第196条 一切运营客车,铁路局、分局无权作为非运营车使用,由于特殊情况作为非运营使用时,必须报请铁道部批准。

第197条 各局对部备用客车,未经铁道部同意,不准动用。 第198条 铁路技术专用客车的使用如下规定办理:

1. 铁路技术专用客车(试验车、维修车、轨检车等)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作其它用途,发现违章者,发站可拒绝挂运,中途或到站到按章补费,并及进逐级上报。

2. 铁路技术专用客车,只能在自局管内(包括分界站)或指定的区段内使用,每次使用时,须事先提出挂运计划,报经铁路局批准。出局或越过指定区段时,经铁道部批准。

第199条 跨分局以上军用列车加挂客车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派乘务员值乘,用完后乘务员要随原车返回所属段,自备客车(邮政车除外)一律不得加挂旅客快车。特殊情况,

须经铁道部客调批准,方可挂运。

第200条 外局客车、新造车、出入厂客车,须胶时向所属局、厂、段回送。回送客车应由旅客列车加挂,当旅客列车满轴或不符合旅客列车编挂条件时,经铁路局、分局客调命令承认,可以挂在货物列车上,并将挂车命令传知邻局。

第201条 旅客列车和临时旅客旬车,始发站应指定专人抄收旅客列车编组,及时向分局和铁路局客调报告,值班调度员收报后,要认真与列车编组表核对。

第202条 旅客列车临时加挂的列车,除指定者外,原分局应派检车员接车,确保车内设备完整,用完后应及时派检车员送回所属段,并认真办理交接。

第203条 铁道部、铁路局、分局调用客车时,借用局、分局应派检车员接车,确保车内设备完善,用完后及时派检车员送回所属段,并认真办理交接。

客车因故障在中途甩车时,检车员应向所在站的车辆段(列检所)办理交接手续,无车辆段(列检所)时,可与车站办理交接手续,在有条件的车站必须补挂。

第204条 凡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内停留时,应由站、段负责保管,保证客车设备完整,并于每日十八点按所属局(或路外单位)、车种、车号向分局或铁路局客调报告。

第205条 旅客列车临时加挂的客车,货物列车(包括军用列车)加挂的客车(不包括出入厂车,检修车,铁路和技术专用车,路外自备车),分局、路局客调按局别车种、车号进行掌握,于每日十八点前与邻居核对分界站客车出入辆数,并通知终到局。

第十四章 客运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节 客运设备

第206条 旅客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办理客运的车站、客技站和客运机车车辆及其附属设施。

第207条 办理客运的车站主要设施应包括站房、站场和站前广场三部分。

1. 站房:应根据客运量设置为旅客服务和客运生产、管理、办公、生活及驻站单位使用的各类房舍和设施。如售票厅、票库、问询、候车、携带品暂存、行包承运和中转、交付等房舍。还应有阅览室、广播室、微机房、监控室、医务室、售货部、饮水处、盥洗间、厕所、工作人员间休室等文化、卫生和生活上的必要设施。其次,还可根据需要,设置贵宾室、软席候车室、母婴、军人候车室和旅客餐厅。候车室和特、一、二等站的站台上,应有准确的时钟。

2. 站场:应具备各类站线,站台,雨棚,天桥,地道,照明,给排水,栅栏(围墙),跨线路的平过道和垃圾处理等设施。

3. 站前广场:应具备供旅客和各种车辆集散、停留的场地,旅客活动地带和相应的绿化区域,并考虑远期规划用地。设置为旅客使用的各种服备性设施,如售票亭、餐厅和厕所等。

第三十六节 客运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

第208条 旅客站房的位置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建筑在靠市区居民集中的一侧。旅客

购票乘车,办理行包,车辆通行等各种流线应便捷畅通,避免交叉干扰,同时应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站房的布局要合理、适用。建筑造型要大方、美观,通风、采光、采暖良好,并能表现城市的建筑风格和地理环境我特点,要力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候车厅(室)的使用面积,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应根据一日同一时间在站旅客最高集结量,按每一旅客占地1.1—1.2平方米计算。

第209条 旅客列车到发线有效长应以能满足该区段旅客列车最大编组辆数长度及发展的需要,一般应不少于650米。办理旅客乘降的车站和乘降所,应设置硬化站台,车站站台的长度,一般应为550米。乘降所站台应不少于350米。旅客基本站台的宽度:特、一等站应不少于20米,二等站及县城所在地车站应不少于12米,其它站应不少于6米。中间站台的宽度,特、一等站应不少于12米,二等站及县城所在地车站应不少于10米,其它站应不少于4米。旅客站台的高度,特等站应采用1100毫米的高站台,一般车站,可适当采用300—500毫米的低站台。无立体跨线设施的,应在基本站台与中间站台中部及两端进出口处设置平过道,平过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米。站台安全白线距站台边800毫米,白线宽100毫米。

第210条 特、一、二等站站台上(含县城所在地车站)应设与站台等长的雨棚,其他站雨棚长度应不少于250米,站台地道出入处必须设置雨棚。三等及以上车站的站台上根据需要可设置货亭、盥洗池以及旅客厕所。

在客运站两侧应设有与站台长度相适应的栅栏或围墙。 第211条 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有地道或天桥。地道与天桥的位置应能保证旅客通行和行包搬运、装卸作业的安全、便利。修建天桥时,一般应设雨棚。天桥与地道的宽度应根据客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4米,地道净空高度应不低于2.5米。并应设有照明、防、排水设施。特、一等站应设有输送行包、邮件的地道。

第212条 装卸行包应搬运、装卸行包的各种车辆和传送设备,并有便捷的通行径路,应逐步采用机械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地的车站应尽量采用地道传输设备,避免与旅客交叉干扰。

第213条 旅客列车始发、终到和技术作业站及在上述客站之间应设有客车给水设备,给水站分布距离以150——200公里为宜,给水井设置以25米为准。主、干线及给水量较大的车站应配置一井双栓、一栓一管。给水能力应能保证按图定旅客列车对数的停车站时分及在同一时间内满足客车最高聚集对数的给水需要。干线给水栓的流量在一时间办理客车列数时,不得低于2.5L/s,并按照“一个三井、一井一车”的需要,配齐上水人员。

第214条 车站给水栓及供水系统是客运供水的专用设备,不得接引其它用水,确保水质、流量的稳定,并应能满足污染,防损坏的要求,在寒冷地区,应具有防冻设施,以保证冬季客车的正常给水。

第215条 客技站,主要办理旅客列车车底出入,改编,转向,客车清扫、洗刷,上水、消毒、技术检查、修理,卧车与餐车整备以及备用车的停留作业。主要设备应具备:

1. 客车洗刷设备:在客车始发、终到或较大的客运站及到达对数较多的客运站,应设置客车洗刷机。

2. 客车清扫设备:应设置供应冷水的水栓和冬季客车解冻、预热、给排水和吸尘设备,拉圾处理设施及厕所。

3. 客车整备设施:应有压缩空气管、水管、排水、卧具洗涤、餐料库等设备。为完成一次客车检修、整备、更换卧具,补充餐料、燃料、备品供应创造条件。

4. 车底转向设备:应设置供车底转向用的回转线,三角线等设备。 5. 空调客车(发电机、空调机和柴油机组)所需的电源设施。 6. 站台、平过道及双层客车检修地沟及相应设施。

第216条 车站站房的前后须有明显的车站站名标志。每座站台上应设两块站名牌,站名牌应根据铁道部规定的标准设置。特、一等站应在旅客主要通道和进出站口设置导向标志。各种标志均以汉字表示,站名可增加汉语拼音,少数民族地区可在汉字之下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特、一等站站名标志应有照明装置,能昼夜显示。

第217条 站、车必须使用统一的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

第218条 车站、客运(列车)段和客技站的扩建、改建和新建,要有统一规划,重点考虑,全面安排。三等及以上车站和客运(列车)段的扩建、改建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三等及以上零星、临时建筑,必须经客运部门审查,铁路局批准。其它站需经分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修建。

为旅客服务用的房舍、场地和设备,必须用于旅客,不得任意占用。凡以客运建名批准的建筑项目,设备备品添置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准变更用途。

客运设备、建筑物由于其它部门施工而受到损坏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修复。 第219条 各次旅客列车和三等以上车站,都应有广播设备,较大车站应采用电视广播设备。

第220条 大力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服务设施。逐步实现客运服务自动化系统。如旅客电子导向系统,旅客电视问询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安全检测系统及行包微机制票管理系统。特别要大力采用和发展计算机票务管理、计算机售票、磁卡票、计算机结帐、车票防伪等先进设备和技术,推运管运管理的现代化。

第221条 铁路局、分局应建立客运设备维修基地。特、一等站,客运(列车)段应配备必要的生产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开发及日常机械设备维修任务。凡开发项目涉及修改客运票据的规格、内容时,应事先报部审批。

第222条 建立建全设备使用、管理责任制,严格责任制,严格设备品卡片交接制度。机械设备固定专人使用保养,并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223条 铁路局、分局第年春、秋季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客运设备进行一次大检查,大整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要求,保证设备、备品质量完好,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计划。

第224条 铁路局、分局、车务段(中心站)、车站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客运设备。建立填记“车站客运履历薄”,为长远规划和设备改造提供主要依据,并根据当年度设备现状及有关资料于翌年一季度由铁路局、分局组织修订一次。

第225条 路外或铁路部门的多种经营、集体经济等单位,租用铁路车站客运建筑设施(占用面积)和土地时,应根据租用地点、位置、面积和使用范围,按合同规定向车站缴纳租金,由车站填写客运杂费收据核收。租金标准由铁路局参照当地商业房、地价制定。租用单位由铁路部门供应水电时,应根据车站或有关部门的通知交付水电费。

第226条 车站办理客运设施、土地出租时,必须签定合同(式样附后)为期一年。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本站和租用单位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站(段)财务室一份。二等及以上车站须经分局审查报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其它站由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章 路运与特定运输

第三十七节 路运

第227条 铁路局、工程局和局长、党委书记(包括副职),因公出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许在自局管内使用路用公务车(可以到分界站)。但须报铁道部同意后挂运。

1. 铁路线路或列车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受其他严重灾难中断行车,须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抢救时。

2. 在管内沿线小站检查工作或去偏僻地区(新线、支线、林区、工地)工作,食宿确有困难或必须在车上执行工作时。

不能因挂路用公务车使列车减轴或影响正常旅客运输。

各局路用公务车以一辆为限,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新装、改造或拆毁客车。 第228条 路内有关单位携带和运送路用品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铁路电务等维修人员乘坐管内旅客列车到各站检查、维修设备,凭铁路局发给的携带器材乘车凭证(样式见附件五),可携带蓄电池(6伏组)8组,蓄电池和电池的电解液(装入特种器)3瓶,轨道焊接线火柴(铁盒密封)5盒,焊药40包,防腐油10公斤,机油1公斤,煤油1公斤,变压器油2公斤,调合漆5公斤,汽油(密封)0.5公斤。乘车时应服从列车长安排,将携带品放在列车尾部,保证安全,并不影响车内秩序和运转车长作业。

2. 铁路衡器管理所检修工作人员,持证明到各站检定、修理衡器时,准许随身携带小型配件、调合漆5公斤和标准砝码200公斤。也可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砝码和衡器配件。车站填发包裹票,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分局。

3. 中国铁路文工团到铁路基层单位慰问演出,对该团演出用的服装、道具、布景准予免费运输,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需要托运的服装、道具、布景数量较大时,可以拨给行李车,如行李车不足,也可以拨给棚车代用。使用后,立即交还,不得停留占用。严禁用拨给的行李车或棚车装服装、道具和布景以外的物品。

少量的服装、道具、布景,可装在旅客列车编组中行李车内运送,不必另拨车辆。 办理此项免费运输时,必须任“中国铁路文工团”开具的证明文件,到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如要求拨给行李车或棚车时,应凭上述证明文件到有关铁路局办理拨车手续。

车站办理托运时,应填写包裹票,并在运价栏划斜线,在记事栏内注明“免费”字样,同时将证明文件收回,随同包裹票报告页一并报送铁路分局。

托运的服装、道具、布景由车站装卸时,应按规定核收装卸费。

4. 中国铁路文工团电视剧部到基层单位拍、放电视片,准予凭中国铁路文工团书面证明,将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免费带进客车,自行看管,重量不受20公斤限制。

监视器、投影机、录音机等附属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免费运输。 由车站负责装卸时,交纳规定的装卸费。

第229条 机车乘务员(不包括调车、小运转、出入厂的机车乘务员)在规定乘务区段内便乘时,凭日期、车次和一次单程车有效的例乘证和司机报单乘车。列车员在机车乘务员上车时,应收回便乘证进行登记(登记表达式样见附件八—14)并保管,机车乘务员下车前在便乘证上加盖“已乘”戳后交还本人。

旅客列车(国际列车和直达特快列车除外)应预留三个铺,供便乘机车乘务员使用。机务段(或折返段)如同一次车,填发超出三人的机车便乘证明,填发段应自第四人起加盖或注明“无卧铺”的字样。

凡不符合便乘规定者,均按无票处理,列车长应收回便乘证,编制客运记录,报所属分局收入检查室,通知有关单位追补票价。

第230条 铁路各系统之间的公文及其附属品可以通过旅客的行李车免费运送。重要文件、表报、凭证、电报等可以按挂号办理。但此类运输仅限于公务往来。

凡铁路单位对内、外或路外单位承揽的铁路用产品不得免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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