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条 各运行单位应事先将省调调度对象变更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省调。省调调度员变更应事先通知各有关单位。每年3 月底前,各运行单位应向省调报送一次省调调度对象名单,省调也应公布一次省调调度员名单。
第28条 各运行单位应保证在任何时间内都有调度对象在主控制室(监控中心)。 第29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只对调度对象发布调度指令。非调度对象无权受理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30条 值班调度员对调度对象发布调度指令、进行调度联系时,应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术语;双方应先交换调度代号、姓名,作好记录,复诵无误,双方应录音。
第31条 省调所辖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设备发生异常,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系统运行的重大变化告相关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第32条 湖南电力系统内华中网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值班人员在汇报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时,应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值班人员不得自行改变设备状态及运行方式(但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者除外)。不属华中网调和省调管辖的设备,如改变运行方式及其状态对湖南电力系统有影响时,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33条 当危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指挥操作非本级调度管辖的设备。调度对象同时接到两级调度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由高一级调度决定执行哪级调度指令,受令人将执行情况分别汇报两级调度的值班调度员。
第34条 调度对象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及电力系统安全情况时,调度对象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第35条 发、供电单位行政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权限时,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才能执行。
第36条 除调度机构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上级领导对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
第37条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38条 调度对象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调度对象不执行 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支持该受令人的领导负责。如受令人对调度指令有疑义,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如发令人仍重复其指令,受令人应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严重威胁人身、设备或电力系统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39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严重违反调度纪律论处: 1、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2、擅自越权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 3、故意违规操作。
4、性质恶劣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行为,电力调度机构应通告有关单位处理,同时取消违反调度纪律者的调度对象资格,被取消资格者三个月后提出申请,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获得调度对象资格。
第2.5 节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
第40条 变电站应达到无人值班的必备条件,经相应调度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实行无人值班。 第41条 监控中心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远方监视、遥控操作及规定的事故处理;维操队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设备巡视与维护、现场操作和事故处理。 第42条
调度操作联系:
1、按规定仅监控中心即可完成的遥控操作,值班调度员将调度指令下达至监控中心。
2、需要维操队员方可完成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将该站所有调度指令下达至维操队。
3、维操队接到调度预发的操作指令票后,对有操作的变电站均应安排维操队员按时到达变电站做好操作准备。
4、维操队员接受调度指令和进行调度联系时,应交换所在变电站名称及本人姓名。
第43条 异常及事故处理:
1、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迅速、准确地向值班调度员报告有关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保护动作、断路器跳闸、自动化通道中断及设备异常情况,并立即通知维操队检查巡视现场设备。一般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应在接到维操队的现场汇报后,方可进行该站下一步的操作。
2、当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维操队员、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或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同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2.6 节 运行方式
第44条 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按年、月、日编制,并应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45条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年前编制好,其内容有: 1、上年度电力系统运行分析 2、本年度电力系统运行方式
⑴ 全年电力生产指标预测 ⑵ 新设备投产计划 ⑶ 设备大修计划 ⑷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⑸ 负荷、气象、用煤需求等预测 ⑹ 电力、电量供需平衡 ⑺ 无功功率平衡
⑻ 主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⑼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⑽ 中枢点电压曲线
⑾ 各供电区及全系统保安电力 ⑿ 典型潮流计算分析 ⒀ 主母线短路容量表
⒁ 低频、低压减载方案 ⒂ 正常结线方式
⒃ 主干联络线稳定控制功率 ⒄ 联络线最大负荷电流
⒅ 系统稳定计算结论及稳措方案与改进计划 ⒆ 保护装置改造计划
⒇ 系统经济运行方案及措施
(21) 有关节能环保的运行方案及措施
(22) 系统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46条 月度运行方式应于月前5天编制好,并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年度方式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其内容主要有: 1、上月电力系统运行分析 2、本月电力系统运行方式
⑴ 电力生产指标 ⑵ 发电调度计划 ⑶ 供电调度计划 ⑷ 设备检修计划 ⑸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⑹ 重大检修方式潮流、稳定分析 ⑺ 无功、电压分析 ⑻ 新设备投产计划 ⑼ 经济运行方案
第47条 日运行方式应于前1日17:30前编制好并下达到有关单位,其内容为: 1、发电调度计划 2、供电调度计划
3、设备检修运行方式安排
第48条 编制日发电调度计划时,高峰应按第58条规定留有备用有功功率,低谷调峰困难时,发电出力应留有必要的下调余地。
第49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由电网经营企业副总经理批准,月度运行方式由省调生产负责人批准,日运行方式由省调主管副总及以上负责人批准。 第2.7 节 发、供电调度计划
第50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分别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编制并下达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第51条 值班调度员可按有关规定,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作好记录。 第52条 编制发电调度计划的依据: 1、负荷预测
2、电力系统的设备能力和检修情况
3、电力系统潮流、稳定、调压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4、各发电厂售电合同及节能环保要求
5、火电厂的燃料储存情况
6、水电厂的水力资源情况;批准的水电厂设计文件;防洪、灌溉、发电、航运等要求 7、网供计划和网间交易计划 8、发电厂上报的发电能力 9、有关的并网调度协议 10、上级下达的发电计划
第53条 编制供电调度计划的依据: 1、负荷需求预测
2、电力系统发电和供电能力 3、有关的购、售电合同(协议) 4、避峰、让峰方案
5、上级下达的供、用电计划 6、国家有关供、用电政策 第2.8 节 发电出力管理
第54条 发电厂应在每日12:00前向电力调度机构计划部门上报次日发电机组的可调出力、机组备用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 第55条 发电厂应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或根据调度指令通过自动发电控制系统(以下简称AGC)运行。
第56条 发电(调相)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生事故紧急停运的,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处理。
2、发生临时性缺陷、燃料质量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电调度计划的,应于6小时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57条 省调接到调整日调度计划的申请后,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变更有功出力或无功出力对系统运行无明显影响时,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
2、变更有功出力或无功出力对系统运行有明显影响时,值班调度员告日方式人员,并根据其意见处理。
第58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值班调度员有权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下令开、停发电机组:
1、发、供电设备重大事故或系统事故 2、系统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由于天气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偏离预测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6、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7、威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59条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应不小于系统发电负荷的4%或5%(发电负荷1000万千瓦以上时为4%,发电负荷1000万千瓦及以下时为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第60条 地调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调报送本地区如下资料: 1、地方并网电厂装机情况(分电厂进行统计)
2、地区电力系统内(含用户)的电力电容器、电抗器、调相机和同步电动机等装置情况(分类进行统计)
第2.9 节 电能质量管理
第61条 电力系统标准频率是50Hz,偏差不得超过±0.2Hz,严禁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第62条 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并列运行时,省调负责调功。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省调负责调频,并指定主、辅调频厂。
第63条 主调频厂调整出力使系统频率保持在50±0.1Hz以内运行。当频率偏差大于±0.1Hz时,辅助调频厂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参加调频。当频率超出规定,调频厂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64条 调功的主要任务是控制网供功率偏差在规定范围内。
第65条 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的非灯炮贯流式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应具备AGC功能,其性能应满足湖南电力系统规定要求。当AGC故障或其它原因退出运行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66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需要对AGC投退、控制模式以及AGC可调容量进行调整。
第67条 省调、地调和有关发电厂应装设准确度符合要求的频率自动记录装置。
第68条 调度机构应给定发电厂机组低频加负荷、低频由调相转发电、低频自起动、高频切机等装置的整定值。
第69条 发电机组应参与电力系统一次调频,其参数整定值由调度机构给定。 第70条 电压和无功功率分层管理: 1、原则上电压按调度管辖范围管理。 2、500千伏与220千伏无功分界面是500千伏变电站主变的220千伏侧断路器,220千伏与110千伏无功分界面是220千伏变电站主变的110千伏侧断路器,以下类推。 3、各级调度应努力使分界面无功的交换在规定范围内。 第71条
各级调度应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立电压监视点和考核点:
1、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电厂、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列入电压监视点,并按有关要求作为考核点进行考核。
2、地区电力系统的电压监测点和考核点设定原则在《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中明确。 第72条 电力系统运行电压,应满足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发电厂及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母线正常运行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其他变电站220千伏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10%。日电压偏差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的5%。 第73条
保持运行电压在调度曲线规定的范围内可采取的措施: 1、调整发电机、调相机的无功出力。
2、投退补偿电容,补偿电抗及动用其它无功储备。 3、调整潮流,转移负荷。
4、在不影响系统稳定水平的前提下,按预先安排断开轻载线路或投入备用线路。 5、电压严重超下限运行时,按规定切除相应地区部分用电负荷。 6、当无功功率缺乏时,提高电压应在高峰负荷到来前完成。
第74条 系统内220千伏主变分头位置由省调统一安排,分头位置的变动应征得省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