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一、二次设备不能同步投运。
8、未按规定办理新设备投产试运行申请手续。
第124 条 新设备试运行时间的规定:
1、变压器、调相机、线路等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进行连续24小时试运行;发电机按有关规定试运行;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母线、电容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及二次系统等可不进行试运行。
2、线路试运行起始时间系指调度操作指令票最后一项执行完毕的时间。
3、发电机、变压器、调相机等试运行起始时间为带上调度同意的负荷的时间,由值班调度员予以明确。
4、如果试运行设备因故中途停止运行,重新启动则应重新计算起始时间。 第125条 在新设备投产试运行时(含进行操作时或试运行过程中),如发生系统事故、紧急融冰或其他特殊情况,值班调度员视情况暂停投产试运行工作,必要时可恢复投产试运行前的运行方式。
第126 条 新设备投产试运行因故中止时间超过72 小时或投产因故推迟240小时,则其投产试运行申请作废。需要投产试运行时,应另提申请。
第127条 华中网调所辖设备投产试运行,省调应根据其投产方案,考虑对湖南电力系统的影响,制定事故处理措施。
第2.15 节 检修管理
第128条 设备检修坚持“应修必修,计划检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129条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原则:
1、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根据设备状况和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确定。
2、发、供电设备检修安排应根据湖南电力系统的特点进行,水电机组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火电机组大修尽量安排在汛期。
3、同一个回路或一个单元的设备检修应配合进行。即电气一次设备相互配合;一次与二次设备相互配合、同步检修;机、炉、变相互配合。 4、设备检修计划、申请应由运行单位(含湖南省电力公司超高压管理局,简称省超高压局)提交;省超高压局提交的检修计划、申请及其批复情况应及时向运行单位备案。 第130 条 发、供电设备的检修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由相应的调度机构统一安排。 第131 条 设备检修管理的任务: 1、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
2、督促检修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设备检修按计划开、竣工。 3、总结经验,做好统计分析,掌握检修规律。 第132 条 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1、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应由相关单位编制年度检修计划,于年前三季度末报省调,经综合平衡后,编制系统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由省调于年前20天下达有关单位。
2、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相关单位应在月前10天报省调,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调于月前5天下达有关单位。
3、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节日检修计划,相关单位应在节前7天报省调,省调于节前3天批复。
第133 条 设备计划检修的申请、批答:
1、变电站设备检修:相关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 天的12:00前(晚于12:00,视为第2天提的申请,下同)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该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于开工前2天批答;维护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检修申请及批答情况向运行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备案。
2、发电厂设备检修:发电厂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00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该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于开工前2天批答。
3、线路检修:运行单位的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00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该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于开工前2天批答。 4、临时检修和配合性检修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5、省调许可设备的检修,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134 条 严禁未经值班调度员同意擅自在停运设备上进行工作。
第135 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包括带电作业)的开、竣工联 系:
1、变电站设备检修,由变电站或维操队的调度对象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2、发电厂设备检修,由发电厂的调度对象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3、线路检修,由运行单位的调度对象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4、计划检修不能按时开工,超过计划开工时间72小时,该检修工作票作废。需要工作时应另提申请。
第136 条 检修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工作起止时间、对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的影响、检修后试验和试运行要求等。
第137 条 带电作业可在作业当天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作业地点,内容和要求),经批准后进行。完工后应及时汇报。对于现场要求退出重合闸的线路带电作业,值班调度员在批准开工前,应按作业需要退出所属线路的重合闸。
第138 条 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当日内能竣工的如下临时检修项目:
1、对系统和用户无明显影响(不限制出力,不限制用电,不造成重大安全威胁)的检修 2、配合性检修
第139 条 不能在当日内完成的临时检修,省调一般不予受理,但事故抢修、为解除对人身或设备安全严重威胁的检修,可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应予以安排。 第140 条 经省调同意的下列情况不统计为临时检修: 1、配合性检修
2、运行或备用设备在系统低谷负荷期间消除缺陷(不包括被迫停运)
3、水轮机进水口清渣,锅炉打焦,汽轮发电机改调相机或反之,变压器停电调分头,断路器由于多次切断故障电流进行的解体检修,经省调许可的科研试验工作 4、因新设备安装或试运行,影响设备运行或备用 5、统一安排的节日检修
第141 条 调度机构批答检修申请前,应进行安全稳定校核,考虑系统结线变更、潮流、功率平衡、稳定水平、电压质量、倒换电源的操作、保护装置的定值调整或投入方式变更、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的影响以及事故处理原则等。 第142条 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
1、发、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调度通知开工时起,到正式投运或恢复备用时为止。机炉试运行、试验或其他运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均算在检修时间内。
2、线路检修时间从调度通知开工时起,到值班调度员得到具备复电条件的报告为止。 第143条 计划检修不能按时竣工,应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并经省调批准。延期申请一般应在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提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工期过半后提出:
1、气候突然变化;
2、检修过程中发现重大设备缺陷。
第144条 设备检修完毕,除按要求恢复设备状态外,还应将因设备检修而影响的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二次设备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2.16 节 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管理
第145条 稳定运行管理的目的是加强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和研究,改善系统结构,采取相应的安全稳定技术措施,防止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146条 稳定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和稳定,维持系统频率和电压的正常水平,确保系统具有足够的稳定储备,提高系统的稳定水平,不断完善系统稳定分析、监测和控制手段。
第147 条 稳定运行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省调归口管理。
第148 条 稳定计算的任务是确定系统的静态、暂态、电压及频率稳定水平,分析和研究提高系统安全稳定的措施,研究系统非同步运行后的再同步及事故后的恢复策略。 第149 条 稳定计算应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规定》等。
第150 条 各级调度机构负责计算、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稳定运行限额,颁发安全稳定运行规定,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提出系统保护装置配置等要求,并按要求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151 条 稳定计算分析应针对系统可能出现的各种运行方式,选择系统安全稳定最不利的情况进行安全稳定分析和校核,提出合理的运行方式。
第152 条 稳定计算网络和参数应以合理的元件模型、控制装置模型和实测参数为基础。省调负责研究和建立湖南电力系统计算分析所涉及的各种设备模型和参数,以及负责系统稳定计算参数的协调管理。各发电公司、发电厂、电业局、建设单位负责向相关调度机构提供稳定分析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参数。
第153 条 生产运行部门应向调度机构提供设备负载、过载能力等资料,调度机构以此作为制定系统稳定限额的依据。
第154 条 大区电网互联、大功率远距离送电、大容量发电机组经弱系统联系并列运行时,需进行小扰动稳定计算分析。
第155 条 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长过程动态稳定分析: 1、大容量发电机组经弱系统联系并列运行。
2、采用快速励磁调节系统及快关气门等自动调节措施。 3、有大功率周期性冲击负荷。 4、电网经弱联线路并列运行。 5、分析系统事故有必要时。
6、其它计算中发现有弱阻尼振荡趋势时。
第156 条 系统中经较弱联系向受端系统供电或受端系统无功电源不足时,应进行电压稳定性计算校核。
第157 条 系统出现大功率缺额或系统解列成为孤岛系统时出现大的功率不平衡,需要进行频率稳定性计算校核。
第158 条 系统发生事故后,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事故性质及时进行仿真计算,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并组织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159 条 省调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系统稳定性进行计算分析,制定系统相关设备的稳定限额,发布《湖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定》并督促执行。
第160 条 为确保湖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省调有权对地区系统潮流输送限额、负荷分
配、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稳定措施等提出要求。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装机容量、负荷水平、电气接线等变动情况定期计算、校核和修订系统稳定运行规定。
第161 条 正常情况下,省调调度的联络线应按暂态稳定控制功率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电网经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按静态稳定控制功率运行: 1、为使水库不弃水或少弃水
2、事故后运行方式,允许只按事故后稳定储备送电 3、特殊运行方式
4、个别联络线的稳定破坏不影响主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162条 当线路按静稳定控制功率运行时,省调应做好发生稳定破坏事故的预想和处理措施,并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如该线路区间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改为按暂态稳定控制功率运行。
第163 条 正常情况下,发电厂的机组运行方式不得小于系统年度运行方式规定的最小运行方式。
第164 条 尽量避免高、低压电磁环网运行,特殊情况需要维持电磁环网运行时,应经过充分论证,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自动设施。
第165 条 新(扩、改)建工程设计的稳定措施应与相关的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系统改造性的稳定措施,应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运行。
第166 条 220千伏联络线至少需有一套全线快速保护投入运行。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母线应有一套母差保护投入运行。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母线无母差保护运行超过规定时间和要求时,相应后备保护切除故障时间应满足稳定要求。
第167 条 进行系统性试验(如短路试验、负荷特性试验等)的要求:
1、在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进行系统性试验时,试验单位应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系统试验之前30天向省调提交试验方案、试验计算分析报告,经电网经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省调负责编制调度实施方案并实施。
2、在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进行系统性试验,有可能影响主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由地调在系统试验前20天向省调提交系统试验方案、计算分析报告和安全措施,经省调同意后进行。 第168条 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装置、调速器、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失磁保护、失步保护等以及自动装置和一次调频等参数整定,应经相应调度机构许可,其投入或退出由有关调度机构批准。
第169条 线路自动重合闸、振荡解列、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强行励磁、电网稳定器、低频解列、低频自启动、自动切机、调相改发电等安全自动装置,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退出。
第170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深入研究系统安全稳定问题,并提出电力系统规划与建设的建议,规划部门应予以充分考虑。
第2.17 节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第171条 电气设备应按规程设置保护装置并进行整定。当电气设备的保护配置和效能不符合规定时,该设备原则上不能投入运行。电气设备的保护配置和效能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设备可以投入运行,但应报省调备案: 1、只影响本地区或单一设备的安全运行时,经该设备所在发电厂或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者。 2、影响系统其他部分安全时,经电网经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者。
3、当一次设备不能停电,保护装置又应退出检验且无其他断路器、保护装置可代用时,允许保护装置按套轮流退出,但至少应保留一套主保护正常运行。
4、非正常运行方式下,保护效能虽不能满足规程规定要求,但仍能可靠切除短路故障者。 5、定值调整所需时间与方式变化变更定值后运行的时间相近时。
第172 条 新增、更新改造保护装置或保护回路接入其他设施,应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 第173 条 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变电站、发电厂内的变压器、调相机、发电机保护装置,一般由设备所在的运行维护单位整定。母线保护、变压器零序电流、变压器阻抗保护和其它与系统参数有关的继电保护由相应调度机构整定。 第174 条 现场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湖南电网220 千伏继电保护现场运行导则》及时制定或修编保护装置现场运行规程,无现场运行规程的保护装置不允许投入运行,《湖南电网220 千伏继电保护现场运行导则》应由省调不定期修编。
第175 条 在一次设备转冷备用或检修状态后,若该设备保护装置有工作,值班调度员不另行下令操作,值班人员在得到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根据现场工作票的工作要求退出相应的保护装置,工作结束后,值班人员应及时将保护装置恢复到调度许可开工前的状态。
第176 条 保护装置的投、退、定值调整,应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附录11规定的值班人员自行处理的除外)。值班人员对保护装置的投、退、实际定值与调度指令的一致性负责。
第177 条 保护定值的调整分二种方式:
1、通知单调整方式。保护定值按通知单调整完毕,值班人员应逐项核对实际定值无误,与定值调整人员一起在定值通知单及定值打印清单上签名,定值通知单应与定值打印清单一起存档备查。值班调度员只与值班人员核对定值通知单编号。
2、临时调整方式。值班人员临时改变定值或切换定值区完毕,应打印定值清单,并与值班调度员核对定值变更部分。
第178 条 值班人员应定期对保护装置进行巡视检查、每月进行1次微机保护装置采样值检查、每周进行1次故障录波装置手动启动录波检查。发现缺陷或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通知维护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179 条 保护装置每次动作,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做好详细记录(保护屏和控制屏上各种动作信号),并应在保护装置动作后24小时内向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提供保护装置动作原始记录、故障录波记录和事故打印报告。如属误动,应将保护装置退出,其它保持原状,通知维修单位查明原因。在查明原因前,误动的保护装置不得投入运行。若误动已构成事故,且误动原因尚待分析时,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检查处理。 第180 条 线路故障跳闸后,值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故障录波装置及保护装置测距数据。
第181 条 各发电厂每月3日前、电业局每月5日前向省调报送上月保护装置动作统计报表。 第182 条 调度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保护装置软件版本的归口管理,并建立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档案。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如需更改,应经相关调度机构同意,更改后应按试验规程进行试验,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183 条 大电流接地系统正常运行时,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分布应符合规定,在操作过程中,允许某一厂、站短时超过规定数。 第184 条 自动重合闸装置的运行管理:
1、不允许非同期重合的双电源线路若使用三相重合方式时,应装设检定无压、同期重合闸,其使用方式的一般原则:
⑴ 靠发电厂侧投入检定同期重合方式,对侧投入检定无压、同期重合方式。
⑵ 中间线路的主供电侧投入检定无压、同期重合方式,对侧投入检定同期重合方式。 ⑶ 重合至永久故障对系统稳定影响小的一侧投入检定无压、同期重合方式。 ⑷ 从方便事故处理来确定检定无压重合闸投入方式。
⑸ 为防止断路器或保护拒动时发生非同期合闸事故,严禁相邻线路检定无压重合的方向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