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千伏终端变电站除外)。
第75条 发电厂和变电站按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运行,当电压超过规定范围并无法调整时,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76条 发电厂参与系统自动电压控制(以下简称AVC)的机组,其AVC控制模式由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情况确定,功能投退根据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 第77条 子站AVC遇有下列紧急情况时,发电厂、地调值班调度员可先将子站AVC退出运行,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待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与省调联系恢复运行: 1、危及机组安全运行。
2、子站AVC故障无法正常运行。
3、发电机组检修、启停或发电机励磁系统不正常、自动励磁调节器未能正常投自动方式运行。
第78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建立所辖范围电压考核点合格率的考核制度。各地区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调报送本单位上一月的电压考核点合格率。
第79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进行电压和无功平衡分析,提高无功补偿能力。
第80条 系统中任何一点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不得超过附录9中表1规定的极限值。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注入系统连接处的各次谐波电流不得超过附录9中表2规定的允许值。
第2.10 节 经济运行管理
第81条 经济调度原则:遵循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和电能质量的前提下,发挥电力系统优化资源配置的能力,充分体现水电优先、大容量火电机组、脱硫脱硝机组及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优先的节能减排原则,合理利用能源,力求最大综合效益。 第82条 经济调度分工:
1、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调度机构负责编制年、月经济调度方案,并在日运行方式中具体安排,由值班调度员执行。
2、发电厂向调度机构提供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机、炉运行技术参数和特性。
第83条 经济调度方案主要内容:
1、水电、火电及水、火电联合经济调度 2、系统的安全稳定约束 3、降低电能损失的措施 4、系统无功功率分层控制
5、系统经济技术指标期望值分析 6、系统经济效益分析
7、考虑不同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84条 网损管理:
1、湖南电力系统网损实行分层、分区管理。省调负责220千伏网损统计与管理(220千伏主变损耗除外)和境内500千伏网损的统计,地区电业局负责本地区110千伏及以下网损的统计和管理(含220千伏主变损耗)。
2、发电厂和变电站应于每月第1日00:00分别抄录所有出线断路器、关口断路器的电能表码,全月代运关口断路器的电能表起止表码,并于2日前报省调。 3、地区电业局和发电厂应于每月3日前向省调上报上月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发电厂关口电量和电能平衡表,分析变电站或母线电能不平衡的情况,查找原因并予以解决。 4、发电厂、变电站的关口计量装置应有独立的计量回路,因改造等原因造成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做好投退时间、表码、负荷水平的记录,并报省调。
5、发电厂、变电站新投运计量装置的表码、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应一并在投运之日报所属调度机构。
第2.11 节 负荷管理
第85条 负荷管理的主要工作: 1、收集和统计系统的负荷资料。 2、进行用电情况分析。 3、进行负荷需求预测。
4、编制、下达供电调度计划。
5、编制、下达超供电能力限电和事故限电方案。 6、向有关部门报送系统日、月用电情况报表。 7、制定和修订地区功率总加方案。 第86条
负荷管理人员应按时收集和通过网络报送如下资料:
1、系统、地区和大用户的日用电量、最大负荷、最小负荷、平均负荷及负荷率 2、系统和地区日、月负荷的同时率及平均最大负荷利用小时 3、系统的日、月、年发电量,厂用电率和网损率
4、系统和地区(用户)保安负荷,装机容量大于0.5万千瓦的地区并网发电厂的并网点及发电情况
5、系统和地区照明及生活用电负荷 6、其它资料
第87条 负荷管理人员应进行以下分析:
1、系统、地区和大用户实际用电曲线与预计曲线的偏差及其原因
2、各行业用电比例、生产特性、用电规律以及用电量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3、气象、季节变化、原材料供应和负荷自然增长率对系统和地区负荷的影响 4、系统异常和事故运行情况对用户的影响
5、地区并网水电在水情变化时对系统发、供电负荷的影响
第88条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电力电量预测、月度电力电量预测、日负荷预测、节日负荷预测和保安负荷预测。 地区年度电力电量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及电量,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调。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应在每月20日前报省调。日负荷预测应在前1天的15:00前报省调。如因特殊情况需修改时,应在当日16:00前提出,并说明原因,地区节日负荷预测应在节日前7天报省调。地区保安负荷预测应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调,重要用户的保安负荷应单列。
第89条 调度机构应会同用电营销管理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
第90条 需要省调临时保电的供电线路,由地调将保电线路名称、保电原因、保电时间等报省调并得到许可。省调需要保电的线路也应通知有关地调。一般不得采用退出安全稳定措施的方式保电,否则,应采取其它替代措施。
第91条 各级调度应执行日供电调度计划,因气候、事故等原因需调整计划时,地调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修改的计划执行。 第2.12 节 水库调度管理
第92条 水库调度的基本任务:执行水库调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制度,在确保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水、泄洪及供水方式,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防洪、灌溉、航运、环保、养殖等综合利用效益。
第93条 省调调度的水电厂应配备相应的水库调度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水库调度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告省调。
第94条 省调调度的水电厂应向省调提供水库设计、历史水文、水库优化调度、机组效率试验和扩容扩机等资料。水库水能参数应每5 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将复核成果报省调备案。 第95条 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应建设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按要求接入湖南电网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并保证上传数据的完整、及时和准确。
第96条 省调调度的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应与湖南电网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联网,并执行《湖南电网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97条 水库调度的主要工作:
1、按电力系统和水库综合利用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季、月、周、日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编制水库优化运行方案。
2、经常与气象部门、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做好水情分析,合理安排水电运行方式,根据水情变化及时提出修正意见。
3、维护好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保证测报数据正确、传送及时,保证与湖南电网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能量管理系统通信畅通。
4、编制水库调度运行月、年报表,进行节水增发电量、弃水调峰电量、弃水电量等计算,做好水库调度经济分析,提出年度总结。
5、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水库运行情况,向自动传输系统输入规定数据。 6、完成各项规定的考核指标。 第98条 水库发电调度原则:
1、周调节或径流式水库应利用水文预报,及时调整方式,维持水库高水位运行。
2、反调节水库,应在保证下游工农业用水需要的同时,与上游调峰电厂加强联系,保证水库高水位运行,增减发电出力应尽量与上游调峰电厂协调一致。
3、具有季及以上调节性能的水库:
⑴ 汛前,应有计划地通过发电降低水库水位,但不允许低于死水位运行。 ⑵ 汛期,应按规定的防洪限制水位控制水库水位。 ⑶ 汛末,应根据气象部门雨季结束的预报及时蓄水。 ⑷ 供水期,应考虑水库经济运行,尽量保持高水位运行。
⑸ 多年调节水库,在蓄水正常的情况下,年供水期末,库水位应不低于
年消落水位,只有遭遇大于设计保证率的枯水年时,才允许动用多年调节库容。 4、同一流域中的水电厂应实施流域优化调度,不同流域的水电厂实施水 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充分利用水能资源。
第99条 地区水电应按省调确定的原则调度和发电。
第100 条 省调委托调度的水电厂和相关地调应按要求向省调报送相关计划和数据。
第101 条 水库运行中,如发现水工建筑物有险情或遇重大水情可能超过最高调洪水位或泄流超过下游允许的安全泄洪量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相应调度。当超过容许时间未得到上级批复时,水电厂有权先行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和相应调度。水电厂水库泄洪时,应及时将溢洪闸门的启闭情况汇报相应调度。
第102条 每年10月10日前,水电厂应根据历史水文资料和水文、气象预报,提出下年度发电计划和编制下年度控制运行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属调度,经批准后执行。 第103条 每月25日前,水电厂应提出下月修正水量预报及水库控制运行计划。月初按规定填报上月水库运行实况月报表。
第104条 每日10:00前,水电厂应通过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将8:00水库上下游水位、前1天平均入库流量、发电流量、溢泄流量和省调要求的其它信息报送省调;没有建设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或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因故停运的水电厂应安排专人按时报送省调。
第105条 每日14:00前,水电厂应根据水情、天气预报进行5天入库来水滚动预报,并编制5天滚动发电计划,通过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上传至省调;没有建设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或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因故停运的水电厂应安排专人按时报送省调。
第106条 调度机构和水电厂均应建立水库运行调度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资料汇编。
第107条 涉及水库水位或水电厂出力控制的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上下游建设工程等工作,均应纳入检修计划管理。
第2.13 节 并网调度管理
第108条 凡需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并网前与湖南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协议。用户并网应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技术规定及运行要求,对调度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还应与相关调度机构签定有关协议。 第109条 发电厂申请并入湖南电力系统,应向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提出并网运行申请报告。
第110条 发电厂并网协议包括:购/售电合同(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表与电网经营企业法人代表委托调度机构负责人签署。
第111条 调度机构应参与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并网调度协议应在购/售电合同(协议)签订完成后再行签订。
第112条 并网调度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包括:双方义务、并网条件及要求、调度管理、技术管理、违约责任和其他要求等。
第2.14 节 新设备投产管理
第113条 新设备投产管理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和输配电(含用户)设备(以下简称新设备)从可研、设计到接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省调和地调应设置新设备投产管理专责。
第114条 新设备接入系统前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接入系统设计、初步设计、设备招标等评审工作应有调度机构参与。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研、设计评审会议10个工作日前向调度机构提供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 第115 条 新建的发电厂、变电站、线路的命名和设备编号,由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按调度管辖范围报送调度机构审批。
第116 条 在预计投产前2个月,新设备业主单位(业主委托单位)应按调度机构要求报送电气主设备、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图纸和资料(见附录13)。 第117 条 新设备投运前,相关调度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1、新设备投入试运行前5天提供保护装置定值。
2、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厂(站)命名和一次设备编号。
3、确定新设备投入运行后系统的运行方式,必要时进行系统分析计算。 4、补充修正有关规程和模拟结线图。
5、新设备投产,涉及两个及以上操作单位的,由所属调度机构制定投产试运行方案,只涉及一个操作单位的,由所属调度机构编制投产的方式安排。非省调调度的220千伏设备投产,其投产试运行方案(投产方式安排)应经省调同意。
6、试运行前,有关专业人员应到现场熟悉设备,必要时讲解与新设备有关的系统运行问题和事故处理办法。对系统影响较大的新设备投产需指派调度员进行现场调度。
7、增加和修改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
8、安排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协调开通通信通道。 第118 条 投产试运行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范围、时间 2、试运行的程序和操作步骤 3、新投运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4、试运行的一、二次设备运行方式和事故处理原则
第119 条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新设备投运前,基建单位需进行下列参数 的实测,并向调度机构提交测试报告: 1、输电线路的高频、工频参数 2、主变压器零序阻抗
变电站投运后 30天内应提供谐波测试报告。
第120 条 业主单位(业主委托单位)在新设备投产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提前60天,将投产时间和顺序报相关调度机构。
2、将取得调度对象资格的人员名单提前10天报有关调度机构。 3、做好现场设备名称、编号标志。 4、配备一次设备操作模拟图。
5、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并报有关调度机构。 6、熟悉有关调度规程。 7、准备好各种运行台帐。
第121 条 新设备竣工后的工作: 1、按规定组织交接验收。
2、具备受电条件后,由生产单位在预定投产日前4 天12:00 前(晚于12:00,视为第2天提出的申请)向有关调度机构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试运行申请。检修管理人员于投产前2天批答。申请内容包括:投产设备名称、投运时间、试验项目、试运行要求、接带负荷情况等。
3、新设备投产试运行期间的调度对象由生产单位值班人员担任,操作和事故处理由施工单位值班人员担任,操作的监护及与调度联系等仍由生产单位值班人员负责。 第122 条 新设备在施工或试运行时需改变运用中的设备状态,施工单位应通过运行维护单位向有关调度机构申请。
第123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设备不应接入系统运行:
1、发电企业未与电网经营企业和相应的调度机构签定《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2、调度机构未收到符合要求的图纸、资料。 3、一、二次设备系统图实不符。
4、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执行反措要求。 5、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不符合规定。 6、无计量装置或计量装置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