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都塞:意识形态与形态国家机器(研究笔记)陈越修改稿(6)

2019-04-21 21:34

何意识形态的(即想象的)表述的中心。正是这种关系包含了必定可以解释对实在世界的意识形态表述带有想象性歪曲的“原因”。或者,不谈什么因果关系,我们可以更确切地提出这个论点:正是这种关系的想象性质才构成了我们在全部意识形态中(如果我们不相信它是真理的话)可以看到的一切想象性歪曲的基础。

用马克思主义的话来说,一些个人占据着生产、剥削、镇压、意识形态化和科学实践的当事人的岗位,对他们的实在生存条件的表述,归根到底是从生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其它关系中产生的;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所有意识形态在其必然做出的想象性歪曲中所表述的并不是现存的生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其它关系),而首先是个人与生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那些关系的(想象)关系。因此,在意识形态中表述出来的东西就不是主宰着个人生存的实在关系的体系,而是这些个人同自己身处其中的实在关系所建立的想象的关系。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实在关系在意识形态中发生想象性歪曲的“原因”问题就消失了,而且势必要被一个不同的问题所取代:如果说社会关系主宰着个人的生存条件以及他们的集体生活和个人生活,那么,为什么对这些个人做出的、关于他们与社会关系的(个人)关系的表述必然是一种想象的关系呢?这是什么性质的想象呢?以这种方式提问题,既推翻了根据“小集团(clique)”①、个人集团(神父或专制君主,这些个人是伟大意识形态神话的创造者)做出的解释,也推翻了根据实在世界的异化特性做出的解释。在稍后的阐述中,我们就会看到其中的原因。现在,先让我告一段落。

论点2:意识形态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

我以前在谈到那些看似构成了意识形态的“观念”或“表述”等等其实并不具有一种观念的[理想的]或精神的存在、而是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的时候,就已经触及到这个论点了。我甚至提出,各种“观念”的观念的和精神的存在,完全产生于某种关于“观念”和意识形态本身的意识形态;我还可以补充说,它完全产生于某种自有科学以来似乎就“建立了”的这个观念的“观念”的意识形态,完全产生于科学工作者以他们自发的意识形态对自己表述为(真实的或虚假的)“观念”的意识形态。当然,这个以肯定命题形式提出的论点还没有得到证明。我只想请读者——比方说——以唯物主义的名义友善地对待这个论点。证明这个

我故意使用了这个非常现代的说法。因为说来遗憾,甚至在共产党内部,用“小集团”行为来“说明”某些政治偏向(左倾或右倾机会主义)都成了家常便饭。〖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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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是必需做长篇大论的。

如果我们想要进一步分析意识形态的性质,那么,关于“观念”或其它“表述”具有物质的而非精神的存在这个论点,当然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确切地说,对任何意识形态的一切可能的严肃的分析,都会以直接经验的方式让每一位观察者有所发现,但是,不管观察者具有怎样的批判性,却只有这个论点才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揭示这些发现的意义。

在讨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及其实践时,我曾说过,每一种意识形态机器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实现(这些——宗教的、伦理的、法律的、政治的、审美的等等——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的统一性,是由它们对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臣服来保障的)。现在我要回到这个论点上来:一种意识形态总是存在于某种机器当中,存在于这种机器的实践或各种实践当中。这种存在就是物质的存在。

当然,意识形态在某种机器及其实践当中的物质存在,与一块铺路石或一枝步枪的物质存在有着不同的形态。但是,尽管冒着被误认为一个新亚里士多德派的风险(注意:马克思非常很尊敬亚里士多德),我还是要说,“物质[质料]是在多种意义上而言的”,确切地说,它存在于不同的形态当中,而所有这些形态归根到底都源于“物理上的”物质。

说过这点之后,我就可以继续深入下去,看看在“个人”身上发生的事情。这些“个人”生活在意识形态当中,也就是生活在对于世界的确定的(宗教的、伦理的,等等)表述当中;表述的想象性歪曲取决于他们与自身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换句话说,归根到底取决于他们与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想象关系(意识形态=与实在关系的想象关系)。我要说的是,这种想象关系本身就具有物质的存在。

于是我观察到这样的事情。

一个个人会信仰上帝、职责、正义等等。(对于每个人来说,即对所有那些生活在对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表述——这种表述把意识形态归结为各种观念,并把它们定义为精神的存在——当中的人来说)这种信仰源于这个个人的观念,即源于这个作为有意识的主体的个人:他的意识里包含了他信仰的观念。以这种方式,即借助于这样建立起来的纯粹意识形态“概念的”配置(一个被赋予了意识、并在这种意识中自由地形成或自由地认识他所信仰的观念的主体),这个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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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的)姿态也就自然地出现了。

这个个人具有这样那样的行为方式,采取了这样那样的实践的姿态,而且,更重要的是参与了特定意识形态机器的某些常规实践,他作为主体在完全意识到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观念就“依赖于”这个意识形态机器。如果他信仰上帝,他就去教堂做弥撒、跪拜、祈祷、忏悔、行补赎(就这个说法的通常意义来讲,也曾经是物质性的),当然还有匍匐悔过等等。如果他信仰职责,他就会采取相应的姿态,并“按照正确的原则”把这些姿态纳入仪式化的实践。如果他信仰正义,他就会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准则,甚至会在这些准则遭到亵渎时提出抗议、联名请愿和参加示威游行等等。

通过这个图式,我们可以看到:对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表述本身不得不承认,每一个被赋予了“意识”的主体,会信仰由这种“意识”所激发出来的、自由接受的“观念”,同时,这个主体一定会“按照他的观念行动”,因而也一定会把自己作为一个自由主体的观念纳入他的物质实践的行为。如果他没有这样做,“那就是邪恶的”。

事实上,假如他没有按照他的信仰所产生的功能去做他应该做的事,那是因为他做了别的事,这意味着,按照同样的唯心主义图式所产生的功能,在他的头脑中除了他公开宣称的观念之外还有其它观念,意味着他是作为一个要么“自相矛盾”(“无人自甘为恶”),要么玩世不恭,要么行为反常的人,在根据其它这些观念行事。

无论怎样,关于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尽管带有想象性的歪曲,但也还是承认:人类主体的“观念”存在于他的行为中,或者说应该存在于他的行为中;如若不然,这个意识形态也会给他提供与他的实际行为(无论多么反常的行为)相符的另一些观念。这个意识形态谈到行为,而我将要谈到的是嵌入各种实践当中的行为。我还要指出,在某种意识形态机器的物质存在内部,这些实践被纳入到各种仪式当中并受到这些仪式的支配,哪怕它只是那个机器的一小部分,例如一个小教堂里的小弥撒、一次葬礼、一个体育俱乐部的小型比赛、一个上课日、一次政党集会等等。

此外,我们还要感谢帕斯卡尔,他自我辩护的“辩证法”有一个惊人的提法,使我们能够把意识形态概念图式的顺序颠倒过来。帕斯卡尔大约是这样说的:“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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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开口祈祷,你就会信”。他就这样招人反感地把事情的顺序颠倒了过来,像基督一样,带来的不是和平而是争斗,还有不那么有基督徒味道的东西——诽谤(诅咒这个把诽谤带到世上的人吧!)。然而这种诽谤却使他有幸坚持和詹森派站在一起,反抗一种直接替现实命名的语言。

就让我把帕斯卡尔留在他与那个时代宗教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进行的意识形态斗争的争论当中吧。而如果可能的话(因为我们行进在一个还很少有人探索的领域),这将要求我使用一种更为直截了当的马克思主义的语汇。

因此我要说,仅就单个的主体(某个个人)而言,他所信仰的观念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因为他的观念就是他的物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嵌入物质的实践,这些实践受到物质的仪式的支配,而这些仪式本身又是由物质的意识形态机器来规定的——这个主体的观念就是从这些机器里产生出来的。当然,在我的命题里用了四次的“物质的”这个形容词会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对于做弥撒、跪拜、划十字,或是认罪、判决、祈祷、痛悔、赎罪、凝视、握手、外在的言说或“内在的”言说(意识)来说,逐次转移的物质性并不是同一个物质性。我要把不同物质性形态的差异这个理论难题搁下不谈了。

我还要说的是,在对事情这种颠倒过来的表述中,我们所面对的根本不是一个“颠倒”的问题,因为显然有某些概念已经完全从我们的表述中消失了,相反,另一些概念却保存了下来,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说法。

消失的说法有:观念;

保存的说法有:主体、意识、信仰、行为; 新出现的说法有:实践、仪式、意识形态机器。

因此,这不是一种颠倒或翻转(除非在一个政府被推“翻”或一个玻璃杯被碰“翻”的意义上讲),而是一种(非内阁改组式的)改组、一种相当奇特的改组,因为我们得到了以下的结论。

观念(就它们具有一种观念的或精神的存在而言)就这样消失了,但确切地说,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它们的存在被纳入了实践的行为,这些实践受到仪式的支配,而这些仪式归根到底又是由意识形态机器来规定的。由此看来,主体只有作为一个体系所扮演的角色,他才在行动[表演]。这个体系就是意识形态,(按照它的实际决定作用的顺序来说)它存在于物质的意识形态机器当中,并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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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物质的仪式所支配的物质的实践,而这些实践则存在于主体的物质的行为中,于是这个主体就在完全意识到的情况下按照他的信仰来行动了。

但是以上表述本身表明,我们保留了下列概念:主体、意识、信仰、行为。我要直接从这个序列里抽出一个决定性的、其余一切都以这个中心为转移的说法:主体的概念。

我还要直接写下两个相互关联的论点:

1.没有不借助于意识形态并在意识形态中存在的实践; 2.没有不借助于主体并为了这些主体而存在的意识形态。① 现在我可以得出我的中心论点了。

意识形态把个人传唤为主体

提出这个论点,只是要把我的后一个命题的意思挑明:没有不借助于主体并为了这些主体而存在的意识形态。这意味着,没有不为了这些具体的主体而存在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的这个目标又只有借助于主体——即借助于主体的范畴和它所发挥的功能——才能达到。

我这么说的意思是,尽管主体范畴是随着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兴起,尤其是随着法律意识形态③的兴起,才以(主体)这个名义出现的,但它(也可以以其它的名义——如作为柏拉图所谓灵魂、作为上帝等等——发挥功能)却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不管意识形态是否具有(不同领域或不同阶级的)规定性,也不管它出现在什么历史年代——因为意识形态没有历史。

我说,主体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但我同时而且立即要补充说,主体之所以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只是因为所有意识形态的功能(这种功能定义了意识形态本身)就在于把具体的个人“构成”为主体。在这双重构成的交互作用中存在着所有意识形态的功能;意识形态无非就是它以这种功能的物质存在形式所发挥的功能。

前一个“主体”是单数,后一个是复数,这个区别在下一节开头讲明了,并在“基督教意识形态”一节里具体地演示了出来。〖编者注〗 ②

interpeller/interpellation,“打招呼”、“叫来问话”的意思,指“社会秩序把我们当作个人来对我们说话、并且可以称呼我们名字的方式”(F.詹姆逊),考虑到这是一个本身带有法律意味的说法,我们认为它译为现成的“传唤”一词是贴切的、便于理解的。sujet作为具体的“主体”,又有“臣民”的意思,与动词sujet(“臣服”)对应,“基督教意识形态”一节结尾说明了这种“含混性”。〖编者注〗 ③

它借用“法定主体”的法律范畴制造了一个意识形态概念:人生来就是一个主体。〖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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