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各类图书馆应按其性质、任务,或针对不同的读者对象分别设置各类阅览室。 4.3.2 阅览区域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防止阳光直晒。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3 阅览区的建筑开间、进深及层高,应满足家具、设备合理布置的要求,并应考虑开架管理的使用要求。
4.3.4 阅览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入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间,并宜设复印机、计算机终端等信息服务、管理和处理的设备位置。工作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并宜和管理(出纳)台相连通。
4.3.5 阅览区不得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 4.3.6 使用频繁,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4.3.7 阅览桌椅排列的最小间隔尺寸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4.3.8 珍善本阅览室与珍善本书库应毗邻布置。阅览和库房之间应设缓冲区,并设分区门。
4.3.9 舆图阅览室应能容纳大型阅览桌、描图台,并有完整的大片墙面和悬挂大幅舆图的设施。
4.3.10 缩微阅读机集中管理时,应设专门的缩微阅览室。室内家具设施和照明环境应满足缩微阅读的要求,缩微览阅室宜和缩微胶卷(片)的特藏书库相连通。缩微阅读机分散布置时,应设置专用阅览桌椅,每座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0m2。 4.3.11 集体和个人使用的音像资料视听室宜自成区域,便于单独使用和管理,与其他阅览室之间互不干扰。
4.3.12 音像视听室应由视听室、控制室和工作间组成。视听室的座位数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每座位占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0m2。当按视、听功能分别布置时,应采取防止音、像互相干扰的隔离措施。
4.3.13 电子出版物阅览室宜靠近计算机中心,并与电子出版物库相连通。
4.3.14 珍善本书、舆图、缩微、音像资料和电子出版物阅览室的外窗均应有遮光设施。
4.3.15 少年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单独设出人口,并应设儿童活动场地。
4.3.16 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盲人书桌应便于使用听音设备。
4.3.17 各阅览区老年人及残疾读者的专用阅览座席应邻近管理(出纳)台布置。 4.3.18 阅览空间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4 目录检索、出纳空间
4.4.1 目录检索包括卡片目录、书本目录和计算机终端目录三部分内容组成,各部分的比例各馆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4.2 目录检索空间应靠近读者出人口,并与出纳空间相毗邻。当与出纳共处同一空间时,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4.4.3 目录检索空间内目录柜的排列尺寸不应小于表4.4.3的规定。如利用过厅、交通厅或走廊设置目录柜时,查目区应避开人流主要路线。
4.4.4 目录柜组合高度:成人使用者,不宜大于1.50m少年儿童使用者,不宜大于1.30m.
4.4.5 目录检索空间内采用计算机检索时,每台微机所占用的使用面积按2.00m2
计算。计算机检索台的高度宜为0.78~0.80m .
4.4.6 目录检索空间中目录柜所占用的面积可按本规范附录C所列公式计算。 4.4.7 中心(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当高差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8的坡道。出纳台通往库房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得设置门坎,门外1.40m范围内应平坦无障碍物。平开防火门应向出纳台方向开启。 4.4.8 出纳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纳台内工作人员所占使用面积,每一工作岗位不应小于6.00m2,工作区的进深当无水平传送设备时,不宜小于 4.00m;当有水平传送设备时,应满足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 2 出纳台外读者活动面积,按出纳台内每一工作岗位所占使
用面积的1.20倍计算,并不得小于18.00m2;出纳台前应保持宽度不小于3.00m的读者活动区。
3 出纳台宽度不应小于0.60m。出纳台长度按每一工作岗位平均1.50m计算。出纳台兼有咨询、监控等多种服务功能时,应按工作岗位总数计算长度。出纳台的高度:外侧高度宜为1.10~1.20m;内侧高度应适合出纳工作的需要。
4.5 公共活动及辅助服务空间
4.5.1 公共活动及辅助服务空间包括门厅、寄存处、陈列厅、报告厅、读者休息处(室)、饮水处、读者服务部及厕所等,可根据图书馆的性质、规模及实际需要确定。
4.5.2 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应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设置验证、咨询、收发、寄存和监控等功能设施; 2 多雨地区,其门厅内应有存放雨具的设备; 3 严寒及寒冷地区,其门厅应有防风沙的门斗; 4门厅的使用面积可按每阅览座位0.05m2计算。 4.5.3 寄存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在读者出入口附近;
2 可按阅览座位的25%确定存物柜数量,每个存物柜占使用面积按0.15~0.20m2计算;
3寄存处的出入口宜与读者主出入口分开。 4.5.4 陈列厅(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图书馆应有陈列空间。可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分别设置新书陈列厅(室)、专题陈列室或书刊图片展览处;
2 门厅、休息处、走廊兼作陈列空间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 3 陈列室应采光均匀,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4.5.5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厅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报告厅,宜设专用的休息处、接待处及厕所;
3 与阅览区毗邻独立设置时,应单独设出人口,避免人流对阅览区的干扰; 4 报告厅应满足幻灯、录像、电影、投影和扩声等使用功能的要求;
5 300座以下规模的报告厅,厅堂使用面积每座位不应小于0.80m2,放映室的进深和面积应根据采用的机型确定。
4.5.6 读者休息处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个阅览座位不小于 0.10m2 计算。设专用读者休息处时,房间最小面积不宜小于15.00m2。规模较大的馆,读者休息处宜分散设
置。
4.5.7 公用和专用厕所宜分别设置。公共厕所卫生洁具按使用人数男女各半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成人男厕按每6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斗一具; 2成人女厕按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
3儿童男厕按每50人设大便器一具,小便器两具; 4儿童女厕按每25人设大便器一具。 5洗手盆按每60人设一具; 6公用厕所内应设污水池一个;
7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门设施。
4.6 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
4.6.1 图书馆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管理用的各种办公室和后勤总务用的各种库房,维修门等,其规模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可以组合在建筑中,也可以单独设置。建筑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图书馆的业务用房包括采编、典藏、辅导、咨询、研究、信息处理、美工等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包括电子计算机、缩微、照像、静电复印、音像控制、装裱维修、消毒等用房。
4.6.3 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人口有便捷联系;
2 平面布置应符合采购、交换、拆包、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和加工等工艺流程的要求;
3 拆包间应邻近工作人员入口或专设的书刊人口。进书量大者,人口处应设卸货平台;
4 每一工作人员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 5应配置足够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接口和电源插座。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人口附近;
2 典藏室的使用面积,每一工作人员不宜小于6.00m2,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0m2;
3 内部目录总量可按每种藏书两张卡片计算,每万张卡片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38m2,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02;
4 待分配上架书刊的存放量,可按每1000册图书或300种资料为一周转基数。其所占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0m2。
4.6.5 图书馆可根据自身的职能范围,设置专题咨询和业务辅导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题咨询和业务辅导用房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不小于 6.00m2分别计算;
2 业务辅导用房应包括业务资料编辑室和业务资料阅览室;
3 业务资料编辑室的使用面积,每一工作人员不宜小于8.00m2;
4 业务资料阅览室可按8~10座位设置,每座位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0m2; 5 公共图书馆的咨询、辅导用房,宜分别配备不小于15.00m2的接待室。
4.6.6 图书馆设有业务研究室时,其使用面积可按每人/ 6.00m2计算,研究室内应配置计算机网络、通信接口和电源插座。
4.6.7 信息处理用房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不小于6.00m2计算,室内应配备
足够数量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接口和电源插座。 4.6.8 美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工用房应包括工作间、材料库和洗手小间;
ZI作间应光线充足,空间宽敞,最好北向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0m2。 3 工作间附近宜设小库房存放美工用材料;
4 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4.6.9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的机房应位置适中,并不得与书库及易燃易爆物存放场所毗邻。机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的规定。
4.6.10 缩微与照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缩微复制用房宜单独设置,建筑设计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的操作要求; 2 缩微复制用房应有防尘、防振、防污染措施,室内应配置电源和给、排水设施;宜根据工艺要求对室内温度、湿度进行调节控制;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应有净化措施:
3 照像室包括摄影室、拷贝还原工作间、冲洗放大室和器材、药品储存间; 4 摄影室、拷贝还原工作间应防紫外线和可见光,门窗应设遮光措施,墙壁、顶棚不宜用白色反光材料饰面;
5 冲洗放大室的地面、工作柜面和墙裙应能防酸碱腐蚀,门窗应设遮光措施,室内应有给、排水和通风换气设施;
6 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设置胶片库和药品库。胶片库的温度、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及表7.2.1-2的规定。
4.6.11 专用的复印机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室内温度、湿度可根据所选用的机型要求确定。小型复印机可分散设置在各借、阅区内,其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管理。 4.6.12 音像控制室(以下简称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前放映的控制室,进深不得小于3.00m,净高不得小于3.00m; 2 控制室的观察窗应视野开阔。兼作放映孔时,其窗口下沿距控制室地面应为0.85m,距视听室后部地面应大于1:80m;
3 幕后放映的反射式控制室,进深不得小于 2.70m,地面宜采用活动地板。 4.6.13 装裱、整修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应光线充足,宽畅,有机械通风装置; 2 有给、排水设施和加热用的电源;
3 每工作岗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2,房间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30.00m2。 4.6.14 消毒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消毒室仅适用于化学方法杀虫、灭菌;
2 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建筑构造应密封;
3 地面、墙面应易于清扫、冲洗。并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79的有关规定;
4 当采用物理方法杀虫灭菌对,其消毒装置可靠近总(中心)出纳台设置。 4.6.15 图书馆配有卫星接收及微波通讯装置时,天线等接受装置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有关规定外,应在其附近设面积不小于15.00m2的机房。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
5 文献资料防护
5.1 防护内容
5.1.1 防护内容应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度和湿度要求、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
5.1.2 书库、非书资料库的温度、湿度要求应根据图书馆的性质、规模、重要性及库房类型区别对待,在设计中妥善解决。
5.1.3 视听、缩微、电子出版物等非书资料贮存库除应符合本规范表7.2.1-2所指特藏库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5.2 温度、湿度要求
5.2.1 基本书库的温度不宜低于5℃和高于 30℃;相对湿度不宜小于40%和大于65%。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建筑构造或设备处理。
5.2.2 特藏书库温度应保持在12~24℃之间,日较差不应大于±2℃,相对湿度应为45%~60%,日较差不应大于10%。缩微胶片库的温、湿度应按胶片保存时间(长期、短期)、胶片性质(母片、拷贝片)、胶片种类(黑白、彩色)、胶片类型(银盐醋酸片基、银盐聚酯片基)的不同分别确定;长期或永久保存的胶片库,温度应低于20℃,中期保存的胶片库,温度不应超过25℃,并应避免温度、湿度在短时间内周期性的剧烈变化。各类特藏库房空气调节设计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和表7.2.1-2的规定。
5.2.3 与特藏库毗邻的特藏阅览室,温度差不宜超过±2℃,湿度不宜超过10%,为避免温、湿度的剧烈变化,两者之间应设缓冲间。
5.3 防水、防潮
5.3.1 书库和非书资料库内应防止地面、墙身返潮,不得出现结露现象。
5.3.2 书库和非书资料库的室外场地应排水通畅。室内不得有给、排水管道穿过。屋面雨水排除应采用有组织外排法。并不得将水箱等蓄水设施直接放在其屋面上。 5.3.3 建于地下水位较高地区时,书库和非书资料库一层地面当不设架空层时,地面基层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5.3.4 书库和非书资料库设于地下室时,地下室的防水(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108的有关规定;当不设空气调节时,应有可靠的除湿装置。
5.4 防尘、防污染
5.4.1 图书馆的环境绿化应选择净化空气能力较强的树种。
5.4.2 书库、非书资料库的楼、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滑不易积灰尘。
5.4.3 书库的窗扇应能开启方便,并有防尘的密闭措施,严寒及多风沙地区应设双层窗和缓冲门。
5.4.4 特藏库应设固定窗,必须开启的少量富扇应采取防尘的密闭措施;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标准的地区,特藏库的空调系统应具有净化措施。
5.4.5 合理安排锅炉房、除尘室、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以减少其产生的尘埃和有害气体对馆区的影响。
5.5 防日光和紫外线照射
5.5.1 书库、特藏库及阅览用房均应消除或减轻紫外线对文献资料的危害。 5.5.2 天然采光的书库、特藏库及其阅览室应选用防紫外线玻璃和采用遮阳措施,防止日光直射。
5.5.3 书库、特藏库及阅览室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用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