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2019-04-22 13:55

xxx卫生局 xxx财政局 文件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x发?2014?xx号

关于转发陕西省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镇(中心)卫生院、财政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现将《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免疫规划工作,加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臵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落实补偿、康复、救治等相关政策措施。指定县疾控中心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信息沟通,依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县疾控中心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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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报告和调查工作,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享监测信息。经专家组调查诊断怀疑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对相关疫苗进行检验,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指定xxx人民医院为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救治和康复能力。

四、“xxx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日常补偿管理事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xxx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要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责任,必要时可邀请省、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协同参与调查诊断工作。其他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xxx卫生局 xxx财政局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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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文 件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卫疾控发?2014?31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权益,合理、合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正常实施,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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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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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8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工作。

第三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 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 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 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 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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