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3)

2019-04-22 13:55

2.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 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 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级甲等(死亡)病例,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按照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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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岁以下(含6周岁)死亡,补偿6年;6 - l 8周岁(含1 8周岁)死亡,补偿1 0年;1 8周岁以上死亡,补偿1 5年。

第二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级乙等到四级病例,按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金额。

(一) 医疗费:按照受种者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在省内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计算,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有效票据”为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予以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二) 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最高计算1年。

受种者年龄小于16周岁或无工作的,补偿1人误工费;受种者年龄大于16周岁(含16周岁)且有工作的,补偿2人误工费。

住院治疗时间以住院病历显示的住院时间或住院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准。

误工费补偿金额=住院治疗时间(天)×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365天×人数。

(三)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补助,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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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入计算,最长补偿10年。

每个病例残疾生活补助费=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年×损害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损害等级系数为1递减至0.1,每等级相差10%。

(四) 残疾用具费:因受种者残疾需要配臵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申请补偿年份当年单个国产普通型轮椅的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5年更换一次,补偿计算20年。

(五) 交通费: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按乘坐的汽车或火车票据凭据支付(乘坐飞机、火车软卧的,按照火车票硬卧票价支付),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 其他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级乙等到四级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

(一) 一级乙等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上限: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 二级甲等至三级戊等共9等级,每等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一级乙等补偿金额上限×损害等级系数;二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的损害等级系数由0.9递减至0.1,每等级相差10%。

1.二级甲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90%。

2.二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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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上限的80%。

3.二级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70%。

4.二级丁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60%。

5.三级甲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50%。

6.三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40%。

7.三级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30%。

8.三级丁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20%。

9.三级戊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10%。

(三) 四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十四条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处理期间,受种者的诊疗费等相关费用先由受种方支付,待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补偿之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异常反应病例在医疗康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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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给予后续关怀救助,努力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病例及其家庭带来的不幸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最终结论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适用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四章 受理与补偿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受种方经诊断或鉴定明确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可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及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申请(附件2)。

第二十八条 受种方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时,应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 受种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

(四)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 (六) 受种者就诊等有关费用原始凭据; (七)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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