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04-22 15:24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9期(总第57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6年9月20日

目 录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9(Total 57)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September 20,2006

Contents

Local statute

Ordinance of Protection of Kunqu Opera in Suzhou Municipality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Layout and Planning of Service Industry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of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nservative-minded Society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harges of Kindergartens (Day-care Centres)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2006年6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昆曲,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受本条例保护: (一)昆曲传统场上艺术; (二)昆曲传统表演技艺;

(三)与昆曲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四)与昆曲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

(五)与昆曲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三条 昆曲保护应当坚持原真性特色,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昆曲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昆曲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昆曲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昆

曲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昆曲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昆曲资源的普查和相关史料的搜集、整理、研究,抢救、传承濒临失传的昆曲代表性剧目、折子戏以及相关技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抢救工作,并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昆曲艺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建立昆曲传承制度,明确传承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九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昆曲演出团体、博物馆和昆曲传承、教育、研究等机构的扶持,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修建反映昆曲历史、体现昆曲艺术特点的场所、设施,并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旅游区(点)、特色街区、节庆活动,传播、展示昆曲艺术。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昆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艺术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昆曲的研究、教学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昆曲艺术。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各类昆曲演出团体和曲社的组建。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昆曲研究、交流、演出等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昆曲保护。

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者国家机关用于昆曲保护的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对昆曲保护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昆曲保护专项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昆曲资源普查以及昆曲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

(二)昆曲代表性剧目、折子戏的挖掘、整理和演出; (三)昆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四)昆曲研究和宣传、教育;

(五)昆曲演出、展示等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昆曲重大活动的开展以及国际交流;

(七)对昆曲保护、继承、弘扬、研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八)昆曲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昆曲珍贵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昆曲珍贵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到破坏、损毁、灭失,或者导致现存的昆曲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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