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章节分析(6)

2019-04-22 15:27

第五章 经济法律法规 (一)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

(二)掌握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包括合同、合同的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

(三)熟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

(四)了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税收法律法规。 第一节 概述

1 经济法律法规及其调整对象 2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

2.1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为经济法律法规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1.1 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农村承

包户、公民。

法人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经费、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客体:法律关系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治理成果等。 2.1.3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2.2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事件。

2.2.1 行为: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

2.2.2 事件: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消灭的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3 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3.1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据法律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1.1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3.1.2 所有权的行使

3.2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2.1 债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法律事实就是产生根据。

3.3 所有权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债券义务主体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 诉讼时效

4.1 诉讼时效:权力人在法定期内不行使权力,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4.2 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半年——运输合同

1年——人身伤害、商品质量次、延付拒付租金、存货丢失损毁; 2年——一般为2年 4年——国际贸易

4.3 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最后6个月,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复合请求权,暂

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4 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原来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时效开始重新计算。 第二节 合同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公正、审批登记等则是书面合同的特殊形式。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求为原则的。

原因:1、合同的本质对合同形式不做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做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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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要约和承诺

1.2.1 要约是希望和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规定: 1、内容具体; 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约束;

1.2.2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广告、商业广告(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招股说明书)

1.2.3 承诺: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征: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1.2.4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只有到达主义可以允许撤回,而投邮主义不可能撤回承诺) 1.3 合同的基本内容:何人、何物、何时、数量、质量、价款、违约、争议解决。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4 格式合同条款

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合同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一方的解释,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1.5 订约责任的种类

1.5.1 订立过错责任:当事人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订立中有过错的,给对方造成损

失,不论合同成立与否,均应赔偿。 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2 订约保密责任 合同的效力 2.1 有效合同

2.1.1 应具备条件:

1、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法。 2.1.2 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2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2.3 无效合同

违法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公共利益或有非法目的) 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4 可变更、撤销合同

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以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订立时不公平,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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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2.5.1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的方法条款。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2.5.2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1年。 2.6 其他

2.6.1 表见代理 合同的履行

3.1 合同履行: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

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3.2 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诚实信用。 3.3 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种类 3.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4.1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行为;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4.2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的一方履行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4.3 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中规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合同成立之后应当后履行合同的一方财

务状况恶化,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一方在对方为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合同的终止

4.1 合同终止: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4.2 终止条件:

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互相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底的物提存; 5、债券债务同归一方; 6、债权人免除债务; 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况。 4.3 债务人将标的提存的情况: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拒受 2、债权人下落不明; 失踪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死亡 4、其他。 合同争议的解决

5.1 和解: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5.2 调解: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说服

教育,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5.3 仲裁: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并

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争议的解决方式。

5.3.1 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3、依法独立进行;4、一裁终局。 5.3.2 仲裁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是否裁 2、仲裁事项; 裁什么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谁来裁 5.3.3 仲裁庭的组成(两种方式):

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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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4 诉讼: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由国家强制

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双方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对于一般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是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署管辖;也允许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工程建设主要相关法律 1 土地管理法

1.1 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土地的使用权:权力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1.2 建设用地

1.2.1 建设用地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务院批准范围: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0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由各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以上规定以外的。

1.2.2 征用土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建筑法

2.1 建筑法: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

建筑活动是要规范的核心。

2.2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

1、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的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2、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2.3 建筑许可管理制度

2.3.1 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 2.3.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3.2.1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申请者是建设单位(业主或

者项目法人)。

2.3.2.2 审批: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15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放许可证。

2.3.2.3 有效期限:3个月。可延期两次,一次3个月。 2.3.2.4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

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时应当报告,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3.3 从业资格制度: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实行资质或资格审查,并许可

其按照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两类。

2.4 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3 招标投标法

3.1 基本概念

3.1.1 招标投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

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的一种交易活动。

3.1.2 招标不是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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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

3.2.1 项目范围:公共项目、国家项目、国际项目。 3.2.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2.3 招标公告:向所有潜在的投资人发出的广泛性通告。

招标邀请: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的邀请。

3.2.4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资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

金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3.2.5 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项目编制的招标文件。

3.2.6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至时间至少15日前。 失误——15

3.3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要求 3.4 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有关规定

3.4.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4.2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3.4.3 评标方法有:百分法、评议法、合理低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

3.4.4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善之——30

3.4.5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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