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设备,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强制报废。对设备产生的放射性和噪声污染,应当有防护措施,使所产生的危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十七条 对施工中易产生废油、废水的设备,要加强管理,采取沉淀、过滤等有效措施,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
第五十八条 设备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各级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 设备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与节能环保注意事项,检查各项设备安全与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各项目部(指挥部)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与节能环保制度和组织,严格执行各种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油、水、电管理和废弃物的管理。
第六十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与节能环保规定:
1.在机械设备运转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状况,确认良好,做好起动前各项准备,方准起动使用。
2.操作时应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严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值班前和值班中严禁喝酒。
3.设备未停止运转,不得对设备进行任何保养项目。运转部件未
16
停止时,不准接触其转动部分。
4.操作人员值班时,应认真监视机械运转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如剧烈振动、异响、异臭、温度压力突变等),要立即采取措施,若情况不明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后,应放松或复原带负荷的部分,将可动悬挂件(如推土机刀片、装载机铲斗、挖掘机挖斗)放下垫好,锁固保险盖好机壳,操作室内各操作杆应放在空档位置,轮式机械应刹住手刹,并锁好机门,以防意外,露天长时间停放的机械设备及室内的精密设备,要用蓬布机罩等苫盖。
6.在城市建筑施工过程中,设备产生的噪声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并应在规定时段作业。
第六十一条 设备在运输、安装和施工(停放)场所的安全与节能环保事项:
(一)设备运输中的安全与节能环保事项
1.设备运输时要妥善包装或遮盖,保证捆绑牢固,不超限、不超重、重心稳妥,制动可靠,确保行驶安全,价值较高的重点设备要派专人护送。
2.设备由铁路运输时,应遵照铁道部颁发的《货物运输规程》办理;由公路运输时,应遵照国务院颁发的《道路运输条例》办理,价值较高的设备,应当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3.设备装卸时要稳妥轻松,禁止从车上往下倾卸或推、丢、甩;用吊车卸车时,要选用合格吊具,按规定选取吊点,以防挤坏、摔坏
17
设备。
4.自行式机械在转场运输时,履带式机械自行运输距离不准超过50公里,轮胎式(非汽车底盘的)机械自行运输距离不准超过150公里,不得高速行驶,限制最高时速70%以内,超过上述距离时应用拖车或火车运输。特殊情况下,自行运输距离超过规定时要报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二)设备安装中的安全与节能环保事项
1.设备要安装在安全地点,不得在险岩、塌方、边坡或者可能受洪水、飞石、有害气体等侵袭的场所安装,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2.机库和机房布置要参照机械设备说明书和实际修建,应达到能够防风、防雨、防冻和环保等要求,并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条件,设备之间要保持适当的距离,便于操作和检修。
3.所有电器设备都应按使用说明书或《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做到良好的接地或接零。
4.电站、发电机房及处于雷击区的机库(棚、场),都要装设防雷击保护设施。防雷保护设施要符合《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并定期检查防雷设备。
5.实施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拆卸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精密设备应装设防尘、防潮、防震、保温等防护措施。 (三)设备施工(停放)场所的安全与节能环保事项
1.易发生危险的设备施工场所,要设立明显的危险警告标志或设
18
置围栏,防止非设备人员进入;挖掘机、打桩机、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等设备施工场所,要设立警告标志,建立场所安全制度;使用行走机械和车辆的施工现场,要划定其作业区域和行车路线,规定现场管理制度,防止各行其是,发生意外。
2.油库、喷漆间等易污染环境和发生火灾的场所,要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采取严格有效的环保和防火设施及防盗措施。
3.高温及有害作业场所(如锻压、铸造、锅炉、充电、电镀、光谱分析间等),按规定装设通风、降温等设备和环保设施。
4.凡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阀、熔断器、警报器)及安全指示装置(如水位表、压力表、油温表等)的设备,都必须定期按有关规程进行检查、调校,发现有动作不灵、指示不准等异常情况时,严禁继续使用,必须停机修理或更换。
5.进入寒冬季节前,必须做好设备的防寒、防冻工作,严格换季保养,配好防冻、防滑设备。设备采取防冻措施后,要悬挂标志(如放水牌等),冰冻季节露天存放的机械设备要注意停机放水,采用防冻液的要注意适应最低温度要求。
6.注意做好设备的防雨、防洪及防风工作。
第六十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任何指挥或指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涉及重、特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职业健康安全高风险,或严重污染环境的,但管理人员没有考虑到的,设备操作人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操作人员已向管理人员说明,
19
但管理人员坚持要做的,员工有权拒绝,并要及时报告公司设备和安质部门。
第六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以及供变电设施、铁路自轮运转设备和营运性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检验手续,在取得有效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变电设施、水工设备等应按照有关行业或系统相关规定使用。 第六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或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对在用的电力变压器(站)、配电室、锅炉房、空压机房等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外设置警告标志及围栅;在起重设备作业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环境复杂时应派专人警戒。
2.凡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熔断器、力矩限制器、限位器、警报器)及安全指示装置的施工设备,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调校,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十六条 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大型设备(如铁路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铁路、公路T梁架桥机,TBM、盾构机,50吨以上起重机等)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作业专项方案。
第六十七条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并影响正常使用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