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设备管理指南(5)

2019-04-22 15:34

均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引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按该类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

(1)设备连续停机时间5天及以上;

(2)设备修复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内。 2.重大事故

(1)设备连续停机时间15天及以上或对外造成影响的; (2)设备修复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内。 3.特大事故

(1)设备连续停机时间30天及以上或对外已造成严重影响的; (2)设备修复费用在30万元及以上。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汽车底盘式自行机械的事故等级及处理按汽车事故划分和处理规定执行。其它有专业规定的设备按有关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租赁等费用或因事故造成报废的设备价值。

第六十八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同时,应迅速向上级设备部门报告。具体程序是:

一般事故——由项目部负责处理,上报工程公司业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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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上报工程公司,由工程公司设备部门负责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设备部门负责处理,上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六十九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要遵循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七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对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和部件,应组织设备生产厂商及专业人员分析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六章 设备调剂、租赁与分包方设备管理

第七十一条 实行设备有偿占用制度,通过调剂、租赁、产权转让等方式,盘活设备资产,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投资效益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定期向上级上报大型设备动态信息。集团公司负责子分公司之间设备的调剂与监管,制定内部调剂办法,适时组织内部闲置设备的调剂。

第七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要规范设备租赁行为。工程公司进行设备租赁时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租赁的设备、分包方自带的设备应符合标书及合同中有关过程能力、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并列入项目经理部管理范围。

第七十四条 子分公司要对项目部设备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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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合同进行评审、登记和备案。

第七十五条 项目部要对分包方的设备加强监管,要明确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安全巡检制度。对分包方的设备配置情况,配置设备状况,维修保养制度等进行监管。

第七十六条 设备对外出租一般要由建制租赁公司承办;无建制的公司,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承办。

第七章 设备资产与经济管理

第七十七条 新购设备通过验收后,设备产权单位应及时根据新增设备验收记录单和购货发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立设备台账。大型进口设备,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设备部门要亲自组织运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供货商或有关部门联系解决或索赔。

验收合格的设备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依据设备产权组建固定资产。录入财务浪潮GS系统软件。项目部不组建固定资产。

第七十八条 自制(或定制)设备,必须组织设备管理、制造、使用单位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进行技术论证或专家评审。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自制(或定制)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实用验证,由批准单位和生产单位组织技术鉴定或验收,交付使用后,按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 设备建立固定资产后,按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号码编制、使用和企业标喷涂的规定,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喷涂企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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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设备编码由产权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设备资产清查制度,项目经理部每季要对项目部使用的设备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子、分公司每年对本公司设备进行一次盘点清查,确保设备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十一条 对于资产账内的闲置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组织进行设备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依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十二条 建立设备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设备未使用时间预计超过三个月的应按规定办理封存。封存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第八十三条 设备闲置,项目经理部须向子分公司上报;大型

设备闲置,子、分公司须向集团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视情况进行调剂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

1.凡达到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中铁建财(2007)181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中国铁建财(2011)81号]文件要求折旧年限的设备。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包括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的、丢失的),或修复不经济的;

3.机型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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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耗过大、环境污染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5.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6.因严重磨损、腐蚀、老化致使精度、性能、能力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机加工设备。

7.国家已明令淘汰的。

8.对于设备配件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应作报废处理。 (1)设备主机已淘汰,又不能应用于其它设备的配件。 (2)多次搬迁损坏、丢失,属盘亏的配件。 (3)锈蚀老化、变质、变形的配件。

(4)主机隶属关系已发生变动,而本单位不能使用的配件。

第八十五条 设备、车辆报废审批及处置按《中铁十八局集团

有限公司机械设备、车辆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在进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的前提下,可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大型设备进行改造,子、分公司要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十七条 设备改造通过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八十八条 设备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设备产权单位计提折旧。一般由工程公司计提折旧,集团公司指挥部、各公司项目部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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