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5)

2019-04-22 18:26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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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作用是有限的,很多时候欧盟委员会求助于范围更广泛的1/2003条例以及适用性更强的指南。再次,1/2003条例取消17/62条例赋予欧盟委员会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3)条的排他权力,对该第81(3)条的适用,与第82条类似,成员国法院与欧盟委员会可以平行、共同适用。因此国内法院目前拥有了直接适用第81(3)条的新权限,使得在没能等到布鲁塞尔的决定前,不再有任何时间上的耽误。可见,集体豁免制度的作用慢慢在削弱甚至变得多余。这意味着,如何消除由现存的集体豁免制度带来的技术风险已成为难题,该体系仅仅只能被认为是缓和阶段的尝试,一种全新的途径正在受到现实的召唤。或许,集体豁免的继续存在只是历史的后遗症,欧盟竞争法的将来预示着集体豁免的消亡。目前的新TTBER虽然在很多方面较之旧规则更加先进,但这好像是集体豁免制度的回光返照,总有一天,会代之以一种兼具法律确定性和经济性考量的规则。当然,尽管存在这些非理想性,但新TTBER在促进欧盟竞争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仍然不愧为是意义深远的一步。 注释:

[1]王先林. :《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载《武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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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64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炭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组成欧共体; 1992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签署欧盟条约,建立欧盟。《欧盟条约》一共有三大支柱:一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二是共同体外交与安全政策;三是司法与内务合作。前一个是欧盟的基础,后两个则代表了欧盟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也就是说,欧盟成立后,原有的欧共体相关制度依然沿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成为《欧盟条约》的子条约,欧盟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欧共体条约》。 [3]韩立余:《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

[4]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EU Adopts Competition Law Safe Harbor for Technology Licenses. IPTLJ. 2004. 16 (9). [5]新TTBER的有效期也是十年,直至2014年4月30日失效。从其生效时开始到2006年3月31日是一个过渡期。那些在2004年之前已经生效的协议,以及在240 /96条例下被豁免的协议,不溯及既往。

[6]参见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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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这种授权主要是指部长理事会授予欧盟委员会的“二次立法”权,以及采取措施保证《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得到实施的权利。

[8]王晓晔:《欧盟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夏季号。

[9]Winfried Buttner, Technology Transfer In Europe: The Business Impact of The EU Regulation. LesNouvelles. March 2006. [10]Pat Treacy Thomas Heide. The New EC Technology Transfer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 EIPR. 2004 (9)

[11]Charles Whiddington. The Draft Technology Transfer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 Communication Law,Vol. 9, No. 2, 2004(9)

[12]IngerB. arstavik.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 Grant - Backs and No - Challenge Clauses in the New EC Technology Transfer Regulation. IIC. 2005. 36 (1).

[13] “竞争企业”的含义为:“竞争”不仅指活跃在相关技术市场上,还延伸到了相关的产品市场或地理市场上的潜在竞争者,“企业”的概念包括所有相关组织实体。对于是否属于竞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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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比较复杂,当许可方的技术可能潜在地创造一个全新市场,这个新市场与被许可方已经活动的市场完全不同,那么该市场是否将仅仅只是替代原有市场? 这个新市场是否足以使原有市场退出? 委员会在指令中提供了补充规定:如果协议方拥有的一项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必须以另一方的技术为基础,那么协议方就被认定是技术市场上的非竞争者;如果一项许可技术具有很强的创新性,能够使与被许可方竞争的技术成为过时的或失去竞争力的技术,那么协议方就被认为是非竞争者。

[14]“两个到三个集体豁免”主要是指与新TTBER平行的《专门化和研发协议的集体豁免》、《垂直协议集体豁免》等。 [15]在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过程中, 尤其需要注意市场的动态性。对于静态的市场,滥用行为往往具有非常严重的后果,应该进行严格的反垄断规制;对于动态的市场,情况可能发生根本变化。比如在动态市场中,假设新企业沉没成本和转换成本极小,当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后再次提价时,新企业又可重回该行业。新企业为了避免掠夺期的损失,只要有必要,它可以进出该行业若干次。因此在这样的市场中,产业增长速度非常快,技术变迁快,掠夺性定价几乎永远不可能成功,主导企业的滥用行为往往是企业有效率发展的条件,因此应该营造相对较为宽松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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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Ilkka Rahnasto. Theory based on the scope of exclusive rights. Intellectual Rights, External Effect, and Anti - trust Laws. Ox2ford University Press, first published 2003. [16]参见罗玉中、彭志刚:《美国、日本和欧盟法律对知识产权国际许可反垄断管制的比较研究》,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17]Markus Ferl. The New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 on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 in the Light of the U. S. Antitrust Regime on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IC. 2005. 36 (1).

[18]王先林:《日本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及其借鉴意义》,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

[19]参见郭禾:《公平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载《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20]Mark – Oliver Mackenrod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Competition Policy - Report on aMaxPlanck Conferenc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IIC. 2005. 3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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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Pat Treacy.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nsactions and Block Exemptions——The Future? [2005] C. T. L. R. issu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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