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8)

2019-04-22 23:07

支(大)队内务设臵应当利于工作,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1、支队值班室被装及物品按规定统一叠放,床单、枕巾每周一次洗涤,并保持清洁。

2、床铺下只准放臵两双便鞋并臵于床头侧。

3、白天不准在值班室内会私客,不是休息时间,不准躺铺。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值班室内留宿。

4、值班室内只准悬挂(张贴)支(大)队规定的文表图像(地图、各项制度、目标管理一览表等),不准悬挂(张贴)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文表图像。

5、室内卫生:保持五净一整齐:五净:天花板净、墙壁净、门窗净、床铺和桌椅净;一整齐;室内物品用具(包括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6、环境卫生:保持无污水、无烟头、无垃圾、痰盂净,走廊、大厅、卫生间由专人负责打扫。

7、个人卫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衣服常换洗、保持服装整洁卫生,有良好的仪表。

8、支队各部门每天早8点前应打扫好室内、外卫生,每周五下午为卫生大扫除时间,各部门应按时打扫各自卫生责任区,办公室按卫生标准组织进行检查评比。 (八)服装配备管理制度

1、监察队员标志服是执行城市建设管理的执法标志,为此要严格管理、爱护使用、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

2、监察支队标志服的发放范围是支队所有在编人员,发放标准按省建设厅预建[1998]47号文件执行。

3、凡因公(如抢险救灾、执行任务等)所造成的丢失与损坏, 由本人写明原因、核查属实,大队领导签署意见,报支队领导审批后补发新品。

4、凡因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一般不予解决,但确因丢失损坏影响队容风纪和工作的,查明原因后给予划拨新品。 5、城建监察队员标志服必须到建设部定点厂家购臵。 6、对所发服装及各种标志不得外借,如发现外借按违纪处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有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大类,包括房地产、交通、通讯设施及工具,办公用品等公用投资。

2、凡支队配备到各科室大队的办公用品应妥善保管、专人负责,不得丢失、损坏,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按规定赔偿。

3、配备到各科室、大队的公共财物,由办公室登记造卡,后勤科建台账,每月核对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

4、凡需新增固定资产,由各科室、大队编制计划,报支队主管领导批准,由后勤科统一购买,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入账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购买或批准购买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不予报销。

5、公共财物原则上不得出租、转让和外借,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归个人所有,因特殊情况需出租、转让或外借,由支队主管领导批准,谁经手谁负责,按期回收。 6、配备给个人的公共财物,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时,必须交回原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十)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所有办公用品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后勤科统一购买,保管员入库签字后方可报

销。

2、办公用品每季度购买一次,由各队、科室按每季编制计划,报办公室经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后购买。办公用品的发放由办公室负责。

3、办公用品要有专人管理,每件物品要登记、设卡、入库,每季度的最后一月要对库存的物品进行盘点,编制下季度购臵计划。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购办公用品,可编制临时计划,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十一)车辆维修制度

1、车辆维修须到指定地点维修,维修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外修。 2、车辆购臵配件、用品、 维修,由司机填写维修申请单,由车辆管理员鉴定,车管部门领导提出意见,经支队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和维修。

3、属于司机个人不爱护车辆或操作不当, 造成的车辆损坏,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由支队统一维修,不准自行维修;属于车辆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坏,由支队按车辆维修规定进行修理。

(十二)通讯器材维修制度

1、凡配发给各大队、科室及个人的通讯器材需维修时必须由使用人写出书面申请,使用部门签字,经支队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2、属不爱护通讯器材或操作不当造成通讯器材损坏,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由支队统一定点维修,不准自行维修。

3、属通讯器材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坏由支队统一维修,不准自行维修。 (十三)从优帮扶制度

1、建立支队与大队、大队与队员家庭间的联系网络。

2、坚持对队员进行家访制度,及时了解、帮助队员家庭中出现的困难。 3、了解、掌握队员思想动态,关心队员的工作、生活,力所能及帮助队员解决实际问题。

4、支队后勤科保障队员夏季执勤中饮水的供应。 5、队员生病,支队、大队领导应探视慰问。 6、支队队员的补贴应及时发放。

7、经常开展一些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文体活动,使队员在紧张工作之余得以松弛,同时增强队员的素质和凝聚力。

8、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帮助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的队员渡过难关。 (十四)轮休管理制度

1、各大队每周应安排队员休息,未休的下周调休完毕。各大队将本队下周休息人员安排上报支队政工科,以便考勤。

2、凡未被安排休息的人员,工作时间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3、凡安排休息的人员未按安排休息的,视为未上班,并不再进行补休。

4、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由支队统一安排。支队安排上班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支队安排上班而未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5、如指定休息的人员在休息期间由支队通知上班的,按出勤对待。 (十五)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1、根据国家政策、大力提倡晚婚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

2、支队女队员23周岁零三个月以上的,可申报领取一胎生育证;二胎生育证须符合《条件》第12 条规定。

3、符合条件的女队员将双方结婚证明、身份证、合影照片叁张,交支队政工科审

查,持孕检通知单办理孕检手册。

4、凡办理孕检手册怀孕的,须在怀孕叁个月内到政工科办理生育证。

5、支队女队员二胎以上结扎,一胎上环,不能上环的要有区计生技术指导站证明,并采取其他节育措施。

6、已婚未育、生育一胎、二胎未结扎、绝育手术不足一年的女队员,按时参加孕检。

7、凡结扎、离婚、丧偶、绝经、不孕症、子宫切除等免检人员,一年参加一次健康普检。

(十六)小食堂管理制度

1、严把病从口入关,确保食品的卫生和质量。

2、学习食品卫生法,按时检查身体,办理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发现传染疾病及时中止炊事工作。

3、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四勤: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服。

4、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佩戴工作帽。 5、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吸烟和随地吐痰。

6、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带戒指、项链及涂指甲油,工作前要漱口,便后要洗手。

7、定期学习炊事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章 考核工作规范 第一节 考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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