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专用条款
35.7.1 承包人配备各专业专职预算人员要求:承包人需配备专职预算人员不少于2人。 35.7.4 承包人报审的工程预(结)算总价与双方审定预(结)算价相比的审减额超过双方
审定的合同承包范围内的预(结)算总价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单次报送的单位工程预(结)算造价金额与甲乙双方审定工程预(结)算造价金额相比较,若审减率超过±5%(含5%),则按单次报送的单位工程终审金额降低5‰作为对承包商的处罚。详见附件工程预(结)算编制管理规定。
36. 违约
36.1\\36.3\\36.7 通用条款第36.1、36.3、36.7变更为“a)工程移交过程中和质保期内,若承包人未按双方确定的计划整改或同一问题整改三次不合格,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如交房延期对小业主的赔付等)。同时,发包人有权延缓结算的办理时间,缓付工程款。发包人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强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经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确认后可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直接双倍扣除,无需承包人签字认可,若结算款不足以支付该费用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偿。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单位办理移交后,三方签署的《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详见合同附件《龙湖集团承接查验制度》)作为办理造价结算的必备前置条件,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并暂停支付合同结算款项。
b)承包人应按相关条款完工撤场,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将直接委托第三方强行拆除并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经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确认后可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直接双倍扣除,无需承包人签字认可,若结算款不足以支付该费用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偿。且承包人还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其他一切损失。
c)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作内容并拒绝或不配合进行完善,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指令完成合同关键节点工期,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实施承包人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未能完成的工作内容,由此发生的费用经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确认后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双倍扣除,无需承包人签字认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原因阻挠第三方介入,否则发包人有权处承包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且承包人还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其他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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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专用条款
36.9 36.9.1
其他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合格:发包人处承包人5万元/天作违约金,延迟超过七天(含),发包人处承包人10万元/天作违约金,同时处承包人合同金额的2%作补充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其它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向业主迟延交付房屋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承包人应赔偿全部损失。
36.9.2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函件后,承包人仍不能达发包人的关键节点要求(即发包人根据目前的承包人施工状态预判承包人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达成有风险时),发包人有权立即组织第三方进场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仅需书面告知且加收20%的管理费),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
36.9.3
对于±0.00以下跨标段施工和(或)后浇带施工相关事项的约定:对于跨标段施工的部位,承包人应各自控制好±0.00以下现浇板板面标高(相互间板面标高应≤10mm)。在±0.00以下现浇板浇筑完成后(后浇带未封闭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各自范围内的±0.00以下无水流入或不积水且保持干燥(相应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10000(元/检查次)的违约金。
38. 争议 38.1
争议解决方式:
B.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0. 保险 40.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为本工程购买了的保险有: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和苏州地方规定为其雇员及施工人员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包括但不仅限于江苏省、苏州市要求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自行到发包人处查看保险,若购买额度不足时,需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余未购买保险需承包人自行考虑。因未足额购买或未购买社会保险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
41.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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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专用条款
41.2 担保方式:
承包人需于收到本中标协议书后十四个日历天内按发包人规定的履约保证书样张(必须为见索即付,样张详见合同附件银行履约保函(样本))提供给发包人履约保证书(必须是银行开具的,且开具保函的银行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认可),保函金额为本备案合同的10%。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肆 份,承包人 贰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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