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中国的M2已近70万亿元人民币,但M2不能反映中国全部信用资产的情况,比如银行通过银信理财产品放出的信贷。因此,M2不能反映信用扩张程度。目前狭义货币供应量M1也不能反映实际的活跃货币,因为它没有包括企业的定期存款和居民的活期存款。如果考虑这些存款,实际狭义货币量——也就是活跃货币量——要比现在统计的M1高出1.8倍左右。这就是说,如果未来我们要建立一个系统性风险监控机制,就需要改进货币统计。
2.2陈卫东:巴塞尔协议Ⅲ未必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针对这次金融危机的,但它未必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巴塞尔协议Ⅲ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但最大的改革是对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巴塞尔协议Ⅲ未来能不能真正规避金融风险?我看未必。风险是多种多样的,每个国家的市场结构不一样,面临的金融风险也会不一样。资产的币种结构可能成为影响风险的因素,尤其是在外汇市场大幅波动的情况下;资本流动有时也会成为风险因素;国际化程度也是影响风险的因素,国际化程度高,受外部的影响就大。巴塞尔协议Ⅲ并没有针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改进。 我们国家应该重点考虑市场本身的健康发展,不能有太多泡沫,不能有太多投机,这对市场稳定是至关重要的。现在大家都说,巴塞尔协议Ⅲ是针对这次金融危机的,似乎危机是由银行引起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有人说,既然巴塞尔协议Ⅲ要管银行,那我们就发展资本市场。我的想法恰好相反。我觉得,这次危机首先是由资本市场过度发展和监管缺乏引起的,它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我们一定要首先从系统性风险的层次考虑问题,在此基础上再决定如何监管银行。 因此,对巴塞尔协议Ⅲ是否要完全引用,我觉得还需慎重考虑。另外,在监管银行的同时,对其他机构的监管也不能放松。如果市场不能健康发展,即使把银行管住了,也会有新的风险形成。有人认为银行不应该发展,而市场其他部分可以放任发展,这种思路是不适当的。 李祥林:中国不能完全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思路走 2010-11-28
中西方的经济和银行处在完全不同的阶段。巴塞尔协议Ⅲ提到的好多问题都是发达国家的问题。中国也可以从中学习借鉴,但不能完全按照那个思路走。 ... ? 武剑:对于巴塞尔协议Ⅲ应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 2010-11-28
我们应该认真执行巴塞尔协议Ⅱ,而对于巴塞尔协议Ⅲ,我们没有必要急着赶时髦,应该根据宏观形势变化,审时度势,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
? 陈超:巴塞尔协议Ⅲ中的反周期机制对中国意义不大 2010-11-28
国有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于政治目标,其顺周期的特征远不如西方的银行明显。那么,我们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迫切需要通过巴塞尔协议Ⅲ来扭转银行的顺周期行为。 ... ? 刘勇:应结合中国国情和银行业发展阶段完善监管 2010-11-28
中国的国情和银行业的发展阶段与欧美不同,因此,我们应在学习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和银行业发展阶段,完善监管。 ...
? 周昆平:中国的商业银行还是应执行巴塞尔协议Ⅲ 2010-11-28
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是必然趋势。既然如此,我们中国商业银行就应该遵守国际通行的准则,巴塞尔协议Ⅲ就是其中之一。 ...
? 范文仲:我们会执行巴塞尔协议Ⅲ,但要结合国情 2010-11-28
在外界看来,我们是在适应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但实际上,我们考虑的是中国未来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我们会执行巴塞尔协议Ⅲ,但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 ... ? 李伏安:中外有别,执行巴塞尔协议Ⅲ会同曲异工 2010-11-28
中国和外国的情况不同,执行巴塞尔协议Ⅲ会是同曲异工,同样的标准会带来不同的效果,解决不同的问题。 ...
? 张健华:中国尽快引进巴塞尔协议Ⅲ未必是件坏事 2010-11-28
中国尽快引进巴塞尔协议Ⅲ不见得是个坏事。在这方面,我同意银监会专家的观点。我们可以利用这个契机完善我们自己的监管制度。 ...
3 相关文章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前景展望
武剑 [ 2010-12-22 ]
巴塞尔协议Ⅲ于2009年3月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后经匹兹堡峰会、多伦多峰会的探讨修改,最终在2010年11月的G20首尔峰会的获得批准,这标志着新一轮银行监管改革的正式启动。十七届五中全会后,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也提到:“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宏观审慎监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控制水平,同时对整个银行业的经营业绩和竞争能力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最新变化。一方面,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超越了效率,加强资本监管成为国际共识。巴Ⅲ要求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另一方面,资本监管的重点发生了改变。巴塞尔协议Ⅱ关注分母,强调对风险资产的准确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而巴塞尔Ⅲ则更关注分子,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要求均指向增加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2相比,巴塞尔3突出了体现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上述监管准则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资本定义:巴塞尔3强化了合格资本定义,要求银行确保一级资本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一级资本中应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破产清算时承担损失;取消三级资本,简化资本结构。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将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
2.一级资本比率: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是本轮国际资本监管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将从现在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6%。
3. 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从而将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大的余地来应对经济衰退期的困难。
4.反周期缓冲:它是指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资本要求设定为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的是达到更加广义的宏观审慎性,即在经济扩张时期加强对银行部门的保护,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 5.杠杆率: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于2017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杠杆率的补充可以控制银行系统构建过度的杠杆,并引入额外的保障措施应对模型风险和度量错误。
6.流动性指标:该协议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加强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其中LCR用来确定在短期极端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而NSPR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7.系统重要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然而,就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各国未能在首尔G20峰会上达成一致,这也导致巴塞尔3正式版可能推迟到2011年公布。
表-1 巴塞尔3的资本要求框架
最低要求 资本留存缓冲 最低要求+缓冲资本 逆周期资本区间 系统重要银行资本要求 7%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4.5% 核心资本充足率 6% 2.5% 8.5% 0-2.5% X% 10.5% 总资本充足率 8% 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世界各成员国实施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而且必须在此日期之前将协议规则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巴塞尔Ⅲ的严格要求将于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这也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最终达成一致的落实期各项规则虽有所不同,但最晚均至2019年1月1日。 二、巴塞尔协议Ⅲ存在的不足
1.重点强调资本补充,但对风险管控重视不够。
巴塞尔协议Ⅲ的特点是过于关注分子的变化,也就是一味强调增加资本,以此来确保银行的危机抵抗能力。而从历史上看,很多银行出问题的时候,资本充足率都比较高。比如,巴林银行1995年2月倒闭时,资本充足率是11.9%,远远高于当时8%的监管要求;1997年在因亚洲金融危机而倒闭的众多银行中,一半以上资本充足率都超过10%。这说明只要银行存在风险隐患,资本充足率再高,也有可能迅速垮掉。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充足率越高,越会粉饰太平、掩盖风险,银行就越是处于危险境地。如果没有配套的风险管理措施,单纯增加资本既不能保证一家银行的安全,也不能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相比之下,巴塞尔协议2的基本思路显然更有远见,从长期看,银行业就是应该把监管重点更多地放在分母上,即通过风险管理水平,增加风险敏感性,控制风险资产的非理性扩张。
越来越多的危机告诉我们,有时资本规模越大,所造成的破坏就越具毁灭性。这就好像我们处在地震频发的地区,越是增加钢筋、水泥,力图使房子更坚固,一旦倒塌就损失越大;反之要更多地考虑正确选择居住点,改善房屋的抗震结构,使用轻便安全的建材,增强灾害预报能力、加强紧急救助安排等等。总之,对银行而言,增加资本是有必要的,但单靠增加资本则是远远不够的。 2.巴塞尔协议Ⅲ推进速度过于缓慢
巴塞尔Ⅲ规定要到2019年起才生效,而且允许银行在2023年前停止使用其他工具替代普通股即可。身处当前如此快节奏的金融时代,这就无异于等上一辈子。国际社会在银行监管问题上,总是迅速达成一致,但总是迟迟不予落实,直到金融危机爆发,再重新制定新的框架。按照巴塞尔3,要到2019年才能全面实施,到时恐怕新的危机已经爆发了。回头看看,2004年巴塞尔2就已经完成修订,此后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磨来等去,迟迟不予实施。当时,美国提出2009年开始实施,而到了2007年次贷危机已经爆发。于是,有人说巴塞尔2有问题,没能阻止危机爆发。如
果2006年就开始有步骤的实行这个协议,即便危机不能完全避免,也可以提早发现并且减少损失。因此,无论巴塞尔2还是巴塞尔3,关键在于迅速行动,使之及时发挥作用。我们正处在一个危机频发的时代,国际金融界要在G20框架下,尽快建立起规范和高效的协调机制,推进巴塞尔协议3乃至巴塞尔4、5的制定和实施。哈佛大学经济学家Jeremy Stein开玩笑称,他不知道2019年巴塞尔3生效时,他是否还在人世。他认为,巴塞尔3要想防止危机再度爆发,应该在三年内就开始实施。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未能就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在首尔G20峰会上达成一致,从而导致巴塞尔3再度推迟。
3.巴塞尔协议3无法克服系统性风险。
巴塞尔3之所以强调增加资本,主要是为了抵御以前曾经被忽视的系统性风险,并认为这才是现代金融危机的症结所在。这一理念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将对增强未来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积极作用。但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现代金融危机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来自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而并非监管失当。水放多了,再怎么堵,它也会到处流,接着就形成泡沫。二是当前全球系统性风险的源头是美国的单边扩张的货币政策,它为一己之利,不断制造新的巨大流动性,如果G20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遏制世界主要货币的滥发,那么再严密的监管、再充足的资本也将无济于事。日前,美联储推出第二轮6000亿量化宽松政策,与“强劲、可持续与平衡增长框架”不相吻合,实际上破坏了G20峰会一向倡导的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一致”精神。在接下来的一系列金融改革中,如果美国凭借其尚存的大国威慑力,始终不能成为“被治理”的对象,那就难以对其不顾国际金融稳定的货币政策起到制约作用。如此一来,系统性风险源源还将不断地被制造出来,巴塞尔协议III又能如之奈何呢?
4.监管标准不统一可能引发新一轮监管套利行为。在巴塞尔3框架下,不同国家、不同监管体制将被允许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这样,监管套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资本出于逐利的动机,将从那些实行严格监管标准的地区和领域转移到监管标准相对宽松的地区和领域。这样,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这一问题不是简单地增加资本就能解决的。而且,许多风险被暂时地转移至监管疏松的区域并隐藏起来,一旦出现某种诱发因素,这些风险会很容易再次波及整个金融体系。也就是说,因为巴塞尔3可能会鼓励银行进行新一轮的监管套利,比如根据新协议中对不同资产风险加权的规定,银行可能选择更多投资政府债券,无形之中可能又会孕育新的风险。
5.巴塞尔3未能给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支持。由于新协议制定过程中广泛使用了2008-2010年期间的危机数据和模型参数,从而进一步加重了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风险判断,于是对这类客户提出了较高的资本要求。这样就加大了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获得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的难度。而从全球经济角度看,广大中小企业对各国就业的贡献度相当大,而解决就业压力又是走出经济困境的必由之路。如果这一经济群体得不到必要的金融支持,将可能导致本次经济危机的复苏进程受到阻碍。
6.逆经济周期的资本要求,理论上很完美,实际上难操作。解决以往的亲周期问题是巴塞尔协议3针对本次经济危机提出的一个重要举措。但这种根据经济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