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下爆破安全 1、违章爆破作业的危害
1)直接由井下爆破作业本身造成的事故。如放炮崩人、炮烟熏人,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埋人。
2)因放炮而诱发的其他类型事故。如放炮引爆瓦斯煤尘爆炸、放炮引起透水等。
3)由于放炮崩坏刮板输送机、崩破电缆、崩歪崩倒支架而影响生产事故。
2、井下爆破安全注意事项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 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在爆破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作业说明书》。
2)爆破材料人力运输安全事项:雷管、炸药必须由专人负责运送且轻拿轻放;雷管、炸药运输相距不得小于10m;不得用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工作面爆破材料存放点距放炮点距离大于100m,且要求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通风良好、无淋水和无电气设备。
3)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必须在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使用煤电钻打眼,不准装药。 4)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班长、瓦斯检查员和爆破员3人在爆破作业全过程中都要密切配合,并执行换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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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坚持“十不准”放炮原则
A、工作面工具未收拾好,机电设备和电缆未加以保护时,不准放炮。
B、工作面未检查瓦斯浓度或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
C、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工作面20m范围内未清扫煤尘或洒水灭尘时,不准放炮。 D、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准放炮。
E、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安全、不畅通,工作面顶板支架不完整、煤壁片帮、有伞檐等不安全隐患时,不准放炮。 F、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或未吊挂好时,不准放炮。
G、所有人员未撤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未清点好人数、未设好警戒岗哨时,不准放炮。
H、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时,不准放炮。
I、不使用放炮器或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二台或以上放炮器时,不准放炮。
J、不发出三声放炮信号时,不准放炮。 6)正确处理拒爆
通电起爆后,工作面的雷管全部或少数不爆的现象称为拒爆。 A、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的正确处理方法: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瞬发电雷管5min,延期电雷管15min),才可沿线检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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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处理拒爆(包括残爆)的操作方法:由于连线不良,可重新连线起爆;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m处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处理完后收集雷管炸药。 7)防止炮烟熏人:最重要的是等待炮烟排除完毕,作业人员再进入工作面。《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爆破后需要等15min以上,炮烟浓度符合安全要求时,才允许进入工作面;不准使用超期、变硬和变质的炸药;一次爆破药量不能超过通风能力;爆破前后在距爆破地点20m范围内喷雾洒水;装药时要按规定填好炮泥和水炮泥。 四、煤矿电气安全
1、电气设备失去了防爆性能叫“失爆”。如:由于隔爆接合面严重锈蚀,有较大的机械伤痕,间隙过大;隔爆外壳变形、损坏或焊缝开焊;接线嘴螺钉折断或缺少;密封圈或封堵挡板不合格;接线柱、绝缘套管烧毁,使两个空腔连通等。 2、矿用电缆悬挂注意事项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30°的斜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电缆悬挂的高度应保证在矿车行驶和掉道时不被撞压,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3)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体。电缆悬挂不得遭受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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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和倾斜巷道中不得超过3m。 5)盘圈或“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
6)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爱护电缆,不得用大块煤(矸)或其他物件砸、压及埋压电缆,避免用镐刨着电缆,人不能坐在电缆上。 3、井下供用电三大保护
1)漏电保护。作用是:当井下电网发生漏电时,能立即自动切断电源,消除漏电对人身、设备和矿带来的危害。
2)接地保护。就是用导线把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装置连接起来。当人触及带电的金属外壳时,因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很低,外壳对地电压小于安全电压,大大减少了通过人体的电流,从而降低了人体触电的危险。
3)过流保护。作用是:当电网中某一线路发生过流时,自动切除故障部分电路,防止过流造成的危害。 4、坚持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1)不会尊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装置和过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甲烷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检查瓦斯或瓦斯超过规定不准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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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失爆电气设备和电器不准送电。 8)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和拆卸矿灯。 9)有故障的电缆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10)保护装置失灵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第六章 煤矿新工人下井须知
一、新工人下井前安全教育培训
1、新入矿的煤矿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72h的入矿安全教育、培训,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具有入井实习资格。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两个月后,再进行相应工种的岗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具有安全工作资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瓦检员、安全员、爆破员、电工等)还必须接受本工种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2、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分三级进行:矿级、区(队)级和班(组)级。
矿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区(队)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安全分析等;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知识 1)安全第一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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