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防洪预案》(3)

2019-04-23 11:00

市防汛办应将汛情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通过广播、电视及报纸上发布汛情快报,通知区、县防汛办作好防汛准备,要求沿江各防汛主要单位,加强防汛值班。并将汛情快报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并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密切监视上游水情、雨情。 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注意对长江和沱江堤防巡察,特别是险工险段的监测,针对可能发生的险情做好应急抢险方案。市海事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内河道的巡查,防止在封航水位以上出现渡船载人过江的情况发生,确保沿江码头作业安全。将沿江堤防警戒水位下的设施和人员及早撤退到安全区域。市水产渔政管理单位要注意对各类养殖渔船的管理,确保渔船处于安全状态。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防御

当长江已达到警戒水位238.04米(即15米)时,城区沿江地段处于洪水威胁中,堤防的险情增大,部分低洼地方即将进水。市防汛指挥部立即发布第一号通告,各新闻媒体要滚动播发通告全文。市防汛指挥部当班领导,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防汛指挥部当班领导到岗,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洪抢险、组织抢险人员和车辆、船只等抢险工具准备,加强巡堤查堤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与气象、水文部门取得联系,密切注意雨情、水情的变化趋势,及时分析汛情变化、灾情发展,向指挥部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当预报泸州水位站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根据雨情、水情预测何时可能出现较大的洪峰,在通知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的同时,通过电视台发布防汛指挥部第二号通告,市和区、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沿江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值班,随时与水文、气象及上级防汛指挥部等部门保持联系,掌握汛情变化趋势。市防汛办随时通过短信将汛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和指挥部其他成员。做好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准备和抢险队伍召集,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根据预报洪峰流量,由属地区(县)防汛指挥部通知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洪峰到来前组织将被淹没地方的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

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责任人要确保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讯畅通,随时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系,交换汛情信息,以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掌握各区域防洪情况,供领导决策。

市交通局,海事局等要进行水上交通巡逻,加强警示,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水产渔政部门要对渔港、渔业码头和渔业船舶逐一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对养殖船舶的靠泊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当预报泸州水位站洪峰水位将达239.04米(即16米)时,市和区、县防汛常务副指挥长到位,随时掌握汛情变化趋势和江河堤防出险情况,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指挥长报告。各级防汛单位的防洪抢险队要做好召集准备,抢险人员,抢险物资要配备好,一旦出现险情,属地区、县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必须及时到位,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根据预报水位,由属地区、县防汛指挥部通知沿江低洼地带群众做好物资转移准备工作,减少沿江群众财产损失,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

当预报泸州水位站洪峰水位达239.54米即保证水位(16.5米)时,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第三号汛情通告,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长到位,了解掌握汛情、雨情、险情、实情,指挥调度抗洪抢险。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紧急布署各自的抢险准备和物资转移工作,沿江单位自救抢险队伍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综合抢险力量立即出动,赶到洪灾现场,按各自职责,展开救灾抢险工作。市、区、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指挥抗洪抢险。区、县防汛指挥部要派出专门人员到长、沱两江防洪堤巡视。在保证水位下,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全力抢险,确保防洪工程不出现大的险情。 (3)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在预报泸州长江水位站水位超239.54米时,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第四号汛情通告,宣布长江泸州段沿江进入紧急防汛状态。市和区、县两级领导、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必须上岗到位,指挥防洪抢险调度。广大干部和群众、驻市、区、县武警以及其他部队投入抗洪抢险,对沿江被淹地段实施人员和物资转移,必要时,市防汛指挥部请求泸州军分区调动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力争将洪灾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4.4.1.3沱江泸州段洪水防御方案

本节主要考虑沱江发生洪水而长江未涨水的防御方案。 (1)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间洪水防御方案

当预报沱江洪峰水位达238.34米时,市防汛指挥部当班领导及泸县、龙马潭区、江阳区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到位,三区、县应及时发布汛情通告。三区、县防汛指挥部负责通知沿江各乡镇低洼地带和河心洲坝上将被淹没的群众作好救生及安全转移准备。属地区、县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调度准备,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

当预报沱江洪峰水位达239.84米时,市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到位,了解和掌握汛情、雨情、险情、实情,指挥调度抗洪抢险,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属地区、县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所属地域内的抗洪抢险工作。水利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同时要加强沱江防洪堤的巡察工作,确保防洪堤不出现重大险情。

(2)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当预报水位超过239.84米时,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到位,宣布沱江泸州段进入紧急防汛状态,沿江区、县领导及防汛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必须上岗到位在各自负责范围内指挥抗洪抢险。沿江区、县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抢险队伍,在市、区、县一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4.4.1.4长江、沱江同时发生洪水的防御方案参照4.4.1.2节“长江泸州段洪水防御方案”执行。

4.4.2紧急防汛状态下的防汛调度

当泸州长江水位超过239.54米并预报继续上涨时,中心半岛沿江低洼地段、小市沿江部分地区和兰田大部分地区都将进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依据《防洪法》第41条规定和实际情况,可宣布城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届时,防汛指挥调度增加以下内容: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机构除防汛办公室外,设立汛情、雨

情预报组(防汛、水利、气象部门组成);应急抢险及治安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组成);救灾安置及灾情收集组(民政、救灾办等组成);电力、通讯保障组(电业局、电信、移动、联通等);卫生防疫组(卫生部门);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宣传、广电部门)等六个工作小组(指挥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增加)。所涉单位全部紧急上岗,切实履行职责,并将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办公室电话迅速告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

(2)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需要,有权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及人力等社会资源,采取一切必要的紧急措施,确保安全,降低损失。 4.4.3城市内涝防御方案

各区、县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全面考虑城区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对于已建城区排涝设施不能满足排涝要求的,要改造提高其排涝能力。

汛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责成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区排涝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疏通排涝设备,确保汛期完好通畅。准备抽水设施,保证发生内涝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汛期,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防汛指挥部和气象部门联系,密切注意天气趋势和江河水情,根据汛情预报和天气预报提前组织城区低洼地带,排涝设施不完善地带及沿江低洼地带的物资转移,尽力避免造成大的内涝损失。 对城区发生的内涝,由市城管局负责排除,在建工地由市规建局负责排除,未排除前要派人监测,防止事故发生。

4.4.4水库(含电站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

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各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水库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中型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市水利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水利厅、省防汛办备案;小型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经所在区、县水利局审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水利局、市防汛办备案。非常情况下,水库防洪调度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调度。

4.4.5地质灾害防御方案

泸州市是全省受地质灾害威胁最严重的地区之一,频繁发生的地质灾害已给我市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并给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危害。 地质灾害预防和抢险工作按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泸州市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实施。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进入汛期,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

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响应行动。

5.1.3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影响全市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1.5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2I级应急响应

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长江发生超标准洪水;

(2)我市中型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5.2.2I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汛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规定派出工作组对抗洪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受灾地区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受灾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洪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3II级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响应 (1)长江发生保证水位的洪水; (2)沱江发生超标准洪水; (3)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3.2II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

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受灾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权力。同时受灾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洪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4III级应急响应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I级响应 (1)长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 (2)沱江发生保证水位的洪水; (3)长江、沱江堤防发生垮塌。 5.4.2III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赶赴发生水库垮坝区、县加强技术指导。

(2) 受灾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

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5IV级应急响应

5.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1) 长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下的洪水; (2)沱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 (3)水库发生险情

(4)长江、沱江堤防发生险情。 5.5.2IV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根据需要市防指及时派出专家组参与指导抢险工作。

(2)对存在洪涝威胁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的准备,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6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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