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防洪预案》(4)

2019-04-23 11:00

发生以及不同响应级别的事件,其主要应急响应措施按第四章4.4节所制定的方案执行。

5.7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7.1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工、险、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a、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b、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后,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c、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3)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或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7.2指挥和调度

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临时现场指挥部。

5.7.3群众转移和安全

当江河洪水超过保证水位且不断上涨时,需对低洼地带无法采取避洪措施的居民和物资实施转移安置。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雨情灾情向市政府提出居民转移报告,由市政府批准后,将转移命令下达受灾区防汛指挥部,由灾区防汛指挥部组织辖区内各镇、办事处进行部署安排。楼房居民区的底层居民向上层就地转移,低矮平房的居民按其区域位置就近向高地或山头转移。人员转移到高地后,住宿安排到高地附近部门、单位内。

受洪灾而被临时安置的灾民,由市、区、县民政局负责发放救灾物资,要保证灾民有饭吃,有饮用水喝,以及临时安置所必须的生活用品。

受淹地区居民转移后,应加强对该地区保安工作。保卫工作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武装部组织部队民兵配合公安机关值勤、巡逻,厂矿、企事业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护厂、护矿、护店,以确保安全。 5.7.4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对发生的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职能分工,根据灾情和险情的大小,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抢险救灾工作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7.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7.5.1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好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7.5.2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5.7.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市区、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省防汛办。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5.7.7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酌情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我市的电信、移动、联通及其他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6.1.2汛期担负防汛任务的单位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各种防汛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各级防汛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值班电话畅通,单位负责人手机随时处于开机状态,一旦有汛情能保证各单位领导能迅速了解情况及时布置防汛抢险任务。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通信设施,并保证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在抗洪抢险中,防汛指挥部与各单位、部门间的通讯联系以有线电话、手机为主,必要时要利用无线通讯设备如对讲机等来进行现场抢险指挥。确保防汛信息、防汛指令畅通无阻。针对洪灾发生时可能出现的线路中断情况,通讯抢险队伍要力争在最短时间内修复通讯,必要时请通讯部门提供防汛指挥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用后完好归还。

6.1.3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水库、水电站等水利、电力工程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水库、水电站、城区堤防出现险情后,按照险情的大小及紧急程度,分别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组织实施。

(2)市区、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

抢险队伍是指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省、部驻泸企事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及市和区、县武警部队等与区、县武装部组织的抗洪抢险队伍。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在汛前必须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区、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2)乡镇防汛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由乡镇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组织;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汛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并建立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人员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区、县防汛指挥部门备案。市、区、县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由武警支队和区、县武装部组建。各区、县武装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防汛抢险技能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确保出险时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3)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会同武装部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抢险救灾工作,首先按照自救为主,外援相助的抢险原则,以各部门、企事

业的抢险队伍为主,并在汛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抢险方案。紧急防汛期间,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所有参与防汛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4)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部队、驻军部队抢险。确需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指挥机关按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遭受大洪水时,由市和各区、县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当地武警、驻军部队支援。紧急情况下,调动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由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过程由所在部队首长负责具体组织指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尽力为参与抗洪抢险武警、驻军部队官兵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6.2.3公益设施管护

(1)供水、供气在洪灾时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市规建局负责。汛前要组织人员对以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消除隐患,洪期要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并制定出水、气供断保障方案、避免发生断水断气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灾后要及时恢复已损坏和中断的供水、供气。

(2)下水道在洪灾时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市城管局负责,洪期要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并制定出下水道疏通方案,避免在洪灾发生时因下水道堵塞导致群众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灾后要及时排除下水道堵塞和组织人员对街道和滨江路清淤。 6.3供电与运输保障 6.3.1供电保障

防汛抢险的供断电由泸州电业局负责。要求汛期供电线路和主体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洪水出现时,要力争做到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要保证指挥机关、首脑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救灾现场的正常供电。泸州电业局要组建电力抢险维护队伍,落实责任,制订出救灾现场临时供电办法,保证抢险照明需要。灾后要尽早恢复正常供电。

6.3.2交通运输保障

市区、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按照《防洪法》四十五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要保障防汛抢险交通运输任务。

6.4治安与医疗保障

6.4.1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4.2医疗保障

(1)洪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病处理由市、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汛前,市、区、县卫生局应制定救灾防病方案,下发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且要督促落实。市、区、县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救灾防病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落实救灾专门人员,抢险救护车、病床,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灾抢险中去。

(2)救灾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站进行疫情监测、消毒,检测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必要时可对灾民进行预防性接种等手段来防止多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对受灾地区洪水过后要首先对灾区实施消毒处理,使灾区卫生条件符合卫生标准。 6.5物资与资金保障 6.5.1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区、县防洪重点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采取“代储为主,自储为辅”的办法,实行分级分部门储备。

b、中心半岛、兰田、茜草片区防汛物资储备由江阳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小市片区防汛物资储备由龙马潭区防汛指挥部负责。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要做到品种、数量、库房、保管人员、联系电话、调度制度、运输方式“七落实”,并报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备案。

(2)物资调拨

a、市防汛指挥部和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江河防汛抢险物资调用由市防汛指挥部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分级调度。中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调用,小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调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防汛抢险物资。

b、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抢险单位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组织实施。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必须出具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调原由、物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签发人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再补办文字手续。一般情况由申请调用单位自组运力提货;紧急情况可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运力送货。 c、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向省防汛办提出申请,请求调拨防汛抢险物资;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5.2资金保障

(1)市、区、县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大防洪投入。

6.6社会动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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