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2011年1月至2月(2)

2019-04-23 14:08

解决了后顾之忧。酒后驾驶令人痛恨,人人喊打,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回应群众呼声,深入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酒后驾驶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执行酒驾一律拘留等“四个一律”,让酒驾致人死亡数下降四成。

打击犯罪、服务群众,不可能一劳永逸。2010年公安“给力”行动,带来了老百姓的平安。人们在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对2011年的公安工作寄予更高期望:“给力”还需再发力。

(责任编辑:苏楠)

消除“被精神病”的恐惧

只有以自愿为原则,非自愿为例外,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1月4日,疑因举报被送入精神病院14年的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公务员郭元荣被接回家。竹溪有关部门称,起初是“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郭精神异常”,遂送郭到医院进行鉴定,并经郭家人同意入院治疗。

从上述解释中,不难发现两点:一是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机构是公安机关,二是这种治疗得到了其家人的同意。至于郭元荣本人的态度,则一字未提。

平心而论,对多数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都出自善意且具有相当的正当性。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估计,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数量相当大,其中大约1600万是重症患者。而重症患者中,只有20%到医院就医,另外80%流散在社会,得不到有效的治疗。

无论从社会利益还是患者自身的利益考虑,对精神病患者进行一定的强制治疗都是必要的。但也应该特别注意,这种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患者形成了强制,稍有不慎,极易演化为诱发纠纷的火药桶。

虽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规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这种 “治疗”并不必然等于“强制治疗”。按照《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授权。

要使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正当合法,切实免除公民“被精神病”的恐惧,应当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强制住院,疾病应严重到什么程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目前各地依据的“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只是卫生部2001年11月《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的一个附件。其内容不仅缺乏上位法授权,而且其中一些用语也不乏歧义。比如,在“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的习惯性认知背景下,“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即可强制收治这一条,就有误伤健康人的危险。

第二,强制治疗,该由哪些人说了算?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等个人或机构是否有权对疑似精神病人强制送治?怎样防止家属、单位与当事人发生矛盾而可能造成的迫害性强制?立法应当对监护人资格取得的司法程序、医院的收治程序,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阳光操作作出规定,增加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特别要加强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

第三,住不住院,“精神病人”有无选择权?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志是所有医疗行为的基础性前提。只有以自愿为原则,非自愿为例外,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总之,从根本上免除人们对“被精神病”的恐惧,解决上述三个问题仅仅是个基础。“无危险,不强治”,应融入立法精神,成为执法理念。

(苏楠)

诚信与“实名制”同样重要。

相较于完美无瑕的制度,一个因诚信而立的社会同样值得期待

北京少数水果批发市场最近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个别不法商贩在苹果纸箱夹层中灌入水泥,以增加成箱苹果的重量。面对这种造假手段,职能部门只得以“实名制”来监管苹果的流向。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便有了苹果“实名制”,也未必能确保非法逐利的冲动不会突破制度的防线。当年,“阳澄湖大闸蟹”为了防伪,给每只螃蟹的脚上挂上地理标识,但随后各色湖塘出产的毛蟹都穿上了“防伪标志”,一度令消费者真假莫辨。

“实名制”的苹果或许能减少虚假的分量,却无法驱散人们的忧虑。客观地说,市场失范既是制度问题,也是道德问题。成熟的市场经济从不讳言诚信的意义和价值——这当然不是推卸监管部门的责任,但我们也当看到,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达到完美,监管的效能终归有个限度。在千变万化的市场中,道德自律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成熟的市场经济应当是讲道德、讲诚信的经济。历史也一再证明:没有诚信等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迟早会引发无可规避的灾难。

经济领域如此,社会领域也不例外。最近的“深圳保障房事件”引起多方关注,审查工作历时一年,从初审、复审到终审,三次审查三次公示,相关部门的确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最后仍“有确凿证据证明大概有20余户申请者隐瞒了房产、自有用地”。我们在反思制度缺陷、监管乏力的同时,也该反思:为什么开着豪车、住着豪宅的市民毫无愧色地与困难群众去争保障房?公民应有的诚信意识与悲悯情怀去了哪里?

民无信不立。经济社会越是发展,越是需要诚信有序的人文环境。一方面,诚信是市场秩序的保障,有了公平公正的买卖,才有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诚信是文明进步的基石。它不仅能减少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且有助于弥补法令制度的缺陷。

这些年,社会上不乏“制度依赖”、“立法依赖”等工具理性思维。出了问题就骂制度,有了纰漏就怪法律不严密。其实,即便制度建立健全了,一些症结也未必能得以有效纾解。道理很简单,我们往往忽略了诚信的力量,忽略了诉诸道德的“良方”。

打击假冒伪劣也好,反腐倡廉也罢,制度固然要硬起来,但作为制度规制对象的人,也须构筑起诚信的防线。相较于完美无瑕的制度,一个因诚信而立的社会同样值得期待——而制度与道德两相契合,也正是社会和谐的方向。

(责任编辑:刘则华)

抵制“金币诱惑”才能杜绝“血铅事件”

面对一些涉铅企业的“金币诱惑”和“摇钱树功能”,光靠环保部门监管必然独木难支

新年伊始,安徽省怀宁县发生血铅超标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近几年,血铅事件一次次牵动人们的神经。2009年发生了6起较大血铅事件,2010年发生9起较大血铅事件。这些事件大多呈现这样一条轨迹:当地群众尤其是儿童身体受到损害——医院检测,证实血铅超标——媒体曝光,引起舆论关注——政府采取经济补偿和医疗措施,安抚群众——舆论压力进一步加大,上级部门介入——政府处理责任人,关停污染企业——事件淡出舆论视野……

对于这一轨迹,人们质问:血铅事件为什么屡屡发生?“前车之覆”为什么没能成为“后车之鉴”?

毋庸讳言,血铅事件是粗放发展方式的必然结果。当前,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着不少工艺水平落后、污染严重的铅冶炼、铅回收和铅酸蓄电池企业。在当地一些干部眼里,这些涉铅企业是高利润、高税收的“摇钱树”,从而在招商引资和日常监管之中,给予种种照顾。血铅事件的发生,表面上看是企业环境意识淡薄、长期违法排污所致,根源还在于企业受到地方“特别保护”,有恃无恐。

不少国家都有涉铅企业,问题在于,涉铅企业具有很大的环境风险,一个地方引进这类企业,既要严把源头准入这一关,也要严把日常监管这一关。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地方发生血铅事件,恰恰是由于两个关口都没把住。

有消息称,怀宁县的那个污染肇事企业,居然还是县环保局帮助引进的,没通过环评就开始了试生产。就职能而言,县级环保局本来就不应该承担招商引资职能,退一步讲,考虑到地方发展的现实,如果一定要给环保局摊派招商引资任务,也应该要求它引进先进的、环保的企业,怎么能“捡到篮里就是菜”呢?

当然,即便引进了先进生产力,也不意味着就可以放松环境监管。陕西某地工业园引进的企业铅冶炼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在2009年仍然引发了血铅事件,其主要原因就是环境管理未能同步。在一些国家,对涉铅企业污染源控制以及对厂区周围水、空气中铅的监测有着严格的要求,但国内有的企业却只重视生产,而忽视对周围环境和群众健康的保护,值得深思。

应该看到,涉铅企业很多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这些地方环境执法能力严重不足,多数县级环保局不具备监测铅及其化合物的能力,这就要求环保部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严格监督,履行环保责任;同时更要看到,面对一些涉铅企业的“金币诱惑”和“摇钱树功能”,光靠环保部门监管必然独木难支,更需各级政府树立科学发展理念,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真正走出发展“见物不见人”的误区,切实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责任编辑:刘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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