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9
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2.5m,当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间距可减少,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间距可减少,但不得小于15m。
3.8
卧式容器的布置
3.8.1
卧式容器成组布置时,宜按支座基础中心线对齐或按封头顶端对齐,并考虑便于设置联合平台。卧式容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7m。 3.8.2
确定卧式容器的安装高度时,除应符合物料重力流或泵吸入高度等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容器下有集液包时,应有集液包的操作和检测仪表所需的足够空间; 2
容器下方需设操作通道时,容器底部配管距地面的净空不应小于2.2m; 3
不同直径的卧式容器成组布置在地面或同一层楼板或平台上,直径较小的卧式容器中心标高可适当提高,使与直径较大的卧式容器简体顶部标高一致,以便于设置联合平台。卧式容器的平台的设置应考虑人孔和液面计等操作。顶部平台标高宜比顶部管嘴法兰面低150㎜.当液面计上部接口高度距地面或操作平台超过3m时,液面计应装在直梯附近。 3.8.3
卧式容器在地坑内布置时,应妥善处理坑内积水和有毒、易爆、可燃介质的积聚,坑内尺寸应满足对容器的操作和检修要求。对多雨地区可考虑在地坑上部设置雨棚。
3.9
装置储罐的布置
3.9.1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流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液化烃罐总容积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总容积不大于1000 m3 ,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的规定。 3.9.2
液化烃罐总容积大于100 m3且小于300 m3,可燃液体罐总容积大于1000 m3且小于3000 m3,可燃气体罐总容积大于1000 m3且小于5000 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9.2的规定。 3.9.3
装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
有关规定。当单个液化烃罐容积小于50 m3、可燃液体罐容积小于100 m3、可燃气体罐容积小于200 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表3.9.2
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m)
储罐类别 装置类别
甲 乙 丙
液化烃 甲A 30 25 20
可燃液体 甲B乙 25 20 15 3.10 泵的布置
3.10.1
泵宜露天布置,在寒冷或多风沙地区可布置在室内,在多雨地区可布置在雨棚内。 3.10.2
成排布置的泵应按防火要求、操作条件和物料特性分组布置。 3.10.3
泵成排布置时,宜将泵端出入口中心线取齐或泵端基础边对齐。 3.10.4
泵双排布置时,宜将泵端出入口的动力端相对,在中间留出检修通道。 3.10.5
泵多排布置时,宜将泵端出入口的动力端相对,每排中间分别留出检修和操作通道。 3.10.6
蒸汽往复泵的动力侧和泵侧应留有抽出活塞和拉杆的位置。 3.10.7
泵布置在主管廊下方或外侧时,泵区通道的净宽和净高应符合第4.4.8条的规定,泵端前面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 3.10.8
泵布置在主管廊下方或外侧时,不论是单排还是双排,泵和驱动机的中心线宜与管廊走向垂直。 3.10.9
泵布置在室内时,两排泵净距不应小于2m。泵端或泵侧与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要求且不宜小于1m。 3.10.10
除安装在联合基础上的小型泵外。两台泵直接的净距不宜小于0.7m。 3.10.1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液化烃泵不
丙 20 15 15
可燃气体 甲、乙 15
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间布置。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3.10.1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宜集中布置,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之间应有不小于4.5m的防火间距;与液化烃泵之间应有不小于7.5m的防火间距。 3.10.13
在液化烃泵房、操作温度对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液体缓冲罐等容器。 3.10.14
泵的基础面宜高出地面200㎜,最小不得小于100㎜。在泵吸入口前安装过滤器时,泵基础高度应考虑过滤器能方便清洗和拆装。 3.10.15
立式泵布置在主管廊或构架下方时,其上方应留出泵体安装和检修所需的空间。 3.10.16
公用备用泵宜布置在相应泵的中间位置。 3.10.17
泵的布置应考虑连接管道的柔性设计要求。
3.11 压缩机的布置
3.11.1
压缩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制造厂的要求。 3.11.2
压缩机宜布置在被抽吸的设备附近,其附属设备宜靠近机组布置。 3.11.3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明火设备、非防爆的电气设备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2
宜露天布置或半敞开布置。在寒冷或多风沙地区可布置在厂房内; 3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它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液体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11.4
单层布置的压缩机,当基础较高时,宜按需要设置操作平台;当附属设备较多时,
宜两侧布置。 3.11.5
压缩机的安装高度,应根据其结构特点确定。进出口都在底部的压缩机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口连接管道与地面的净空要求; 2
进出口连接管道与管廊上管道的连接高度要求; 3
吸入管道上过滤器的安装高度与尺寸的要求; 4
为了减少振动应降低往复式压缩机的安装高度。 3.11.6
压缩机的附属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级压缩机的各级汽液分离罐和冷却器应靠近布置。在满足操作和维修要求的前提下,应考虑压缩机进出口的综合受力影响、合理布置各级汽液分离罐和冷却器; 2
高位油箱宜布置在建筑物的构架上,并应设平台和直梯,其安装高度应满足制造厂的要求。 3
润滑油和密封油系统宜靠近压缩机布置并应满足标高要求和油冷却器的检修要求。 3.11.7
压缩机的驱动机万恶汽轮机时,汽轮机的附属设备的布置,应考虑以下因素: 1
汽轮机周围应留有足够的空地以满足配管和操作的需要; 2
凝气式汽轮机采用空冷器时,空冷器的位置应靠近汽轮机,空冷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凝结水泵的吸入高度的要求; 3
凝气式汽轮机采用冷凝冷却时,冷凝冷却器宜布置在汽轮机的下方,也可布置在汽轮机的侧面,冷凝冷却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凝结水泵的吸入高度的要求。冷凝冷却器管箱侧应留出抽管束所需要的场地。
3.11.8
压缩机布置在厂房内时,除应考虑压缩机本身的占地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组与厂房墙壁的净距应满足压缩机或驱动机的活塞、曲轴、转子等的检修要求,并不应小于2m; 2
机组一侧应有检修时放置机组最大部件并能进行检修作业,多台机组可考虑合用检修场地; 3
双层布置的压缩机房,应按机组的最大检修部件设置吊装孔和选用吊车; 4
压缩机和驱动机的全部一次仪表盘,如制造厂无特殊要求,应布置在靠近驱动机的侧面或端部,仪表盘后应有检修通道。 3.11.9
吊车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的最大检修部件重量超过1.0t时,应设吊车;
a 起重量小于1.0t,宜选用移动式三角架,配电动葫芦或手拉葫芦;
b 起重量1.0t~3.0t,宜选用手动梁式吊车;
c 起重量大于3.0t~10.0t,宜选用手动桥式吊车;
d 起重量大于10.0t,宜选用电动桥式吊车。 2
按压缩机台数和用途选用吊车:
a 压缩机露天布置,可不设固定吊车;
b 压缩机布置在单层厂房内数量超过4台或虽然数量小于4台,但基础在2m以上,宜选用手动桥式吊车;
c 压缩机数量超过4台或检修次数频繁、吊运行程较长时,宜选用电动桥式吊车。 3.11.10
压缩机的基础应与厂房结构分开。